更新时间:2022-01-13 23:14
赵春涛,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内蒙古凉城县人,大学文化。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
1984.07——1987.08,广电部694发射台值班员、包机组长;
1987.08——1991.12,内蒙古电视台技术外录组技术员;
1991.12——1992.08,内蒙古电视台新闻部记者;
1992.08——1994.01,任内蒙古电视台新闻部录制科科长;
1994.01——1997.06,任内蒙古电视台台长助理;
1997.06——2002.04,任内蒙古电视台副台长;
2002.04——2010.09,任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0.09——2014.01,任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内蒙古电视台台长;
2014.01——2018.08,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
2018年8月2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候补委员赵春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2月,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赵春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春涛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5月,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赵春涛(正厅级)涉嫌受贿、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春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涛利用担任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内蒙古电视台台长,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安排、工作关照、合同履行、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身为内蒙古电视台台长、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内蒙古电视台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收受巨额回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指使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不依法履行职责,阻挠、干扰纪检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调查工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认定犯有受贿,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多重罪,2019年11月3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一审判处赵春涛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随后,赵春涛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30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赵春涛犯受贿、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对被告人赵春涛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赵春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1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内蒙古电视台台长、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内蒙古电视台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台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币124万余元,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价值人民币39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赵春涛为泄私愤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的职务便利,不依法履行职责,阻挠、干扰纪检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调查工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春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