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6:13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邹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自然资源方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济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省、济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组织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济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济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采煤塌陷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负责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五)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济宁市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七)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执行国家、省、济宁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九)根据市政府授权,对镇(街道)政府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济宁市有关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指导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管力度,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切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宏观性、前瞻性研究,突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发展引领、宏观调控、过程管控作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报批工作机制,提升区域整体发展品质和规划设计水平。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市水务局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水务局、生态环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局、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关于野生动物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7.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森林公安主管部门承担森林和草原(地)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8.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镇(街道)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道)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煤矿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源局)牵头,督促镇(街道)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一)综合科(挂信访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接待、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督查、值班、安全、后勤保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政务网管理等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理全市自然资源领域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督查落实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课题调查研究。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与各级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宣传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二)执法监察和法制科(挂许可服务科牌子)。根据市政府授权,对镇(街道)政府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济宁市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组织起草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政策、政府规章草案。牵头草拟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草拟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招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事科(挂科技和合作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障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草拟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确权登记科(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牌子)。草拟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权属纠纷。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未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及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开发利用科(挂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牌子)。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按照省、济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草拟全市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自然资源资产。牵头草拟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草拟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及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管理、监督全市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开发,负责全市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草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意见、措施,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草拟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审查报批,负责建设项目、大型工程的前期选址、论证和验线确认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八)城市规划科。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前期论证和大型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负责筹备规划委员会及技术审查会议。负责城区特定范围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城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工作。承担城区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的征集和评审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竣工核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村镇规划科。贯彻执行村镇规划方面的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负责村镇规划与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评估、编制,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参与市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保护管理。承担村镇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竣工核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草拟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有关意见并组织实施。草拟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草拟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后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挂邹城市绿化工作办公室牌子)。组织草拟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提出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点工程。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采煤塌陷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牵头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三)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挂地质勘查管理科牌子)。组织草拟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调处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草拟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市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勘查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全市地质材料汇交、保管、利用。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四)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承担全市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草拟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地管理,负责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草拟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牵头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五)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挂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牌子)。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六)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草拟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草拟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草拟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有关意见措施,统筹全市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拍摄影、卫星遥感、测绘信息标准化和全市测绘活动、质量。组织指导全市基础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测绘资质和资格管理、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七)党建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