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4:53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于2002年10月29日成立,是依法注册的联合性社团组织。《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六条规定,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自律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经纪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经纪知识,维护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160号第44项,“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放。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是中国西部地区的第一个经纪人协会。
重庆是中国最早认可、确立经纪人合法地位的城市之一,早在1986年9月就经考核确认了62名经纪人;重庆还是最早颁布实施经纪人地方法规的城市,1998年就有了《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5年《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已开展的经纪执业考核涉及房地产、体育、汽车、农村、劳务等方面,截至2009年底,已输送了各类经纪人12000余人。协会草拟的行业自律公约、《经纪人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等行业规范为重庆市经纪行业营造了诚信规范的行业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BROKERS'ASSOCIATION,英文译名缩写为CQ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市内依法设置、有较大规模、较好经济效益、良好商业信誉的经纪组织及业务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经纪执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联合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
(三)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业信誉;
(四)教育引导全市经纪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纪活动;
(五)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在市场经济和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中的整体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六)积极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重庆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繁荣重庆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703室。(截至2012年5月,地址变更为: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星河城大厦B座25-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参与产业损害、反垄断及相关应诉、申诉活动;
(四) 参与本行业发展、本行业改革以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听证;
(五)组织经纪从业人员的各类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负责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证书发放和年度检验;指导各相关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六)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 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 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取得经纪执业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名誉会员:
经协会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在经纪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成绩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著名专家、学者等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消亡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商务信誉低下,经营状况恶化的;
(四)连续六次以上缺席本会会议或组织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表决方式为票决制);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筹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任期每届四年,可连任。理事可由理事单位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及注销;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解释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本会会员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在我市经纪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四)热心本会事业,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素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和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7年6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润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博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夏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大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
重庆市开县金开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开县国森实业公司
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