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城乡规划局

更新时间:2023-04-29 13:40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77号)和《中共长乐市委、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委〔2012〕16号),设立长乐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福州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乡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以及法定图则、城市设计。

(三)负责组织协调镇乡域规划、镇乡片区规划、工业开发区规划的编制;依法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承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协调城乡各专项规划;参与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五)负责对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乡各类规划草案、法定图则提出审查意见。

(六)依法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评审、核准项目总平面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负责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牵头组织城乡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

(八)负责对已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工程进行跟踪管理;核实工程竣工规划条件;组织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九)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的组织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项目验线核样;负责城乡雕塑评审和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审批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和党务的日常工作;牵头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安全、宣传、人事、文秘、接待、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督办、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廉政建设、考勤请假制度落实等机关事务;起草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文件;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传达各项任务;负责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征收全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局机关法制工作;集中办理审批事项。

(二)技术管理科

牵头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城乡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工业区开发规划、以及法定图则、城市设计的编制;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片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城镇各类规划的审查、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乡村规划审查、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的组织工作;依法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各类规划纠纷;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三)用地规划科

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审查管理;牵头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联合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市政工程)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总平面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管理;负责拟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参与城市设计编制、城乡用地等级划分和土地出让的测算,制定土地年度投放计划。

(四)工程规划科

负责建设工程、市政工程设计的规划审查、评审、管理;负责景观工程、雕塑工程、建筑外装饰工程设计的审查、评审、管理;核发《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市政工程);参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验线核样;承担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相关规划的保护监督工作。

其他事项

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公交线路、站点设置的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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