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09:18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2]53号)文件规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分别在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5个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派驻了分局,名称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区分局。另辖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队、长沙市城市规划研究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4个二级单位。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改制后党务工作归口我局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2〕53号文件核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规划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根据长编办发〔2008〕14号文件精神,同意市规划局设置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处,正副处长(主任)职数调整为23名。
2008年8月,长编办发〔2008〕68号文件同意市规划局内设机构与职能调整,正副处长(主任)职数调整为27名。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湘编办[2005]1号文件精神,以及近年来特别是2004年长沙市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长编办发[2005]126号文件决定增加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即局机关行政编制由51名调整至53名。
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湘编办〔2008〕11号文件精神,以及2007年长沙市市直机关接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长编办发〔2008〕175号文件决定增加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即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调整至58名。
长编委发〔2009〕2号同意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在城区下设执法大队,增加人员编制18名;执法支队人员编制由13人调整至31人;长编委〔2009〕1号长沙市城市规划研究室增加人员编制6名,研究室人员编制由5人调整为11人。
2009年底实际在编187名(其中市局编制62名,分局编制47名,执法支队编制31名,研究室编制11名,局信息中心编制36名<在编人员中不含政府雇员与临聘人员>)。其中: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副调研员5名,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主任)13名,主任科员25名,副主任科员13名,经开分局正副局长各1人;城区5个分局书记、正副局长15人(不含二级机构)。博士1名,研究生22名,大学本科学历145名,专科学历17名,中专及以下学历2人;注册规划师29名,注册建筑师2名;中共党员151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草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涉及城乡规划相关法规、规章的审查和修订工作。
(二)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研究,承担统筹城乡规划的责任,提出统筹城乡规划、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规划、城市设计和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平衡与城乡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指导编制或审查县(市)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各类规划。
(四)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对城乡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宏观控制及土地出让、转让的管理;参与市域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五)集中管理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负责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规划条件提出书面意见;负责审批、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景观设计方案);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批。
(六)负责牵头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审查。
(七)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组织各类规划的告知、公示、公布与听证;
(八)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基础测绘、航空遥感、建设工程放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和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责任;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工作。
(九)指导、监督、检查县(市)规划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朱志刚 党委书记 主持局党委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团委、城区五个规划分局,联系法规监察处、规划监察执法支队
冯意刚 党委副书记局长 主持局行政工作,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分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局办公室、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总工室、规划编制管理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二三四五处
姚运奇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主管局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宣传统战、绩效考核、信访、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分管监察室、人事教育处、法规监察处、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联系城区分局
吴学超 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局财务工作,分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四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五处、经开区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规划审批与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处、政务中心窗口,协管岳麓区分局、雨花区分局、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发展协会
张斌 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处、重点工程规划管理处、县乡规划管理处,协管开福区分局,牵头全局计划安排与重点工作督查、县(市)重点工程规划协调
程展鹏 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三处、规划地理信息管理处,协管芙蓉区分局、天心区分局
解成 总规划师 负责局技术管理工作,分管总工室、城市规划研究室,协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勘测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协会
王慧芳 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分管规划编制管理处、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院,分管局妇女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协管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联系重点工程规划管理处
曾发祥 工会工委主任(党委委员) 分管宣传与规划展示管理处、局工会,协管规划编制管理处及“三院”,联系办公室
张丕芳 副调研员 协管局绩效考核、老干、关协、纪检监察、信访稳定、宣传统战、保密安全工作,协管法规监察处、规划监察执法支队
李志明 副调研员 协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二三四五处
孙元珍 副调研员 协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室,联系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共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实施;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接待联络、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安全、综治、信访、维稳、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总工室
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省、市空间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拟订城乡建设项目的近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草案;协助总规划师、总工程师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评审、上报工作;承担规划修改的技术审查和报批责任;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评审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研究计划;承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规划编制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参与审查长沙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负责局内各项规划编制合同的签订和编制规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承担组织规划实施评估的责任;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认证审查和管理,参与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影响较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时序的确定工作。
(四)县乡规划管理处
牵头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一体化工作;指导检查县(市)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县(市)规划成果的整合;指导县(市)有关规划编制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审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的规划;指导城区乡(镇)、村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市)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规划方案审定工作;承办县(市)规划部门依法上报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核发县(市)区域内由市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并对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提出选址初审意见。
(五)重点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牵头组织对全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参与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市政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提供市政建设工程设计要点,组织、参与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定位管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市政标高、道路线形等规划依据的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公示、监察执法和验收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基地内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和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类重点工程规划服务工作进行协调及督办。
(六)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处
参与芙蓉区、岳麓区范围内各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芙蓉区、岳麓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及许可责任;参与辖区内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工作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基地内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和市政工程规划审批;负责芙蓉区、岳麓区规划分局上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
(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处
参与天心区范围内各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天心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及许可责任;参与辖区内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工作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基地内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和市政工程规划审批;负责天心区规划分局上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
(八)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三处
参与开福区范围内各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开福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及许可责任;参与辖区内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工作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基地内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和市政工程规划审批;负责开福区规划分局上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四处
参与雨花区范围内各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雨花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及许可责任;参与辖区内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工作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基地内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和市政工程规划审批;负责雨花区规划分局上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
(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五处
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流程;对接协调大河西先导区、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的规划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行政审批改革实施的相关工作。
(十一)业务综合管理处
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受理规划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负责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后公布;负责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负责业务案卷督办、反馈和资料收集、调阅、归档以及局机关业务信息的统计;负责局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和与市政务中心、市收费局的工作协调;承担建设项目联合审查的业务衔接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作发放各项规划许可证书。
(十二)法规监察处
组织拟订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局机关文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负责指导经办处室开展各类规划公示、听证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指导区规划分局、县(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全局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三)规划地理信息管理处
负责全市规划地理信息资源的统一分配与协调;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标准拟订、用户体系建立、信息实时更新工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勘测成果、成图和资料审查、管理、应用及监督;组织、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和航空摄影测量,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全局技术资料和规划业务档案。
(十四)规划宣传和展示管理处
负责宣传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展示长沙城乡规划建设的成就和发展前景;组织发布重要规划信息,普及公众规划知识;负责长沙市规划展示馆的筹建和布展;负责规划成果及重大项目的公告、公示及展示的管理;组织维护和更新城乡规划宣传展示内容;收集社情民意,开展相关新闻发布与咨询交流。
(十五)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与考务、教育培训、科技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外事等工作责任。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1名、共青团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5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一)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县级),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其中,局长1名(副县职),副局长2名(正科职),人员编制在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二)长沙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为长沙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市规划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分局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核定5个分局行政编制各7名,其中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各1名。
(四)城市规划区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参与联合审批。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