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18 15:37
阳赞云(1964年2月6日-2019年1月29日),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址地为衡东县。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9·12衡阳恶性驾车伤人案罪犯。
湖南衡东县法院判决书认定情况,阳赞云患低分化腺癌、冠心病、心功能二级等疾病。
199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衡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
2006年5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2018年1月,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被批捕后,湖南衡东县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一审被判一年半,二审改判为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8年9月12日,因9·12衡阳恶性驾车伤人案,被当场控制。
2018年9月12日19点40分左右,阳赞云驾驶一辆车牌为湘D133ZY红色路虎SUV车闯入衡东县洣水镇滨江广场休闲人群,此次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43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6人、轻伤28人、轻微伤9人。详情点击9·12湖南衡东车辆冲撞人群事故。
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当地党委政府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控制。
2018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检察院的要求,衡阳市检察院和衡东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衡东县检察院已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工作,了解案情,引导侦查。
2018年9月14日,阳赞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阳赞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阳赞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阳赞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被告人阳赞云当庭表示认罪。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阳赞云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阳赞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复核宣判,裁定如下:同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初71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阳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复核查明,2018年9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阳赞云驾驶自购的路虎越野车冲入衡东县洣江广场,冲撞碾压人群,并持折叠铲、匕首砍刺现场群众,共造成15人死亡、重伤6人、轻伤28人、轻微伤9人。阳赞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阳赞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鉴于阳赞云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阳赞云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阳赞云依法执行死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18年12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阳赞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阳赞云没有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对阳赞云的死刑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阳赞云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