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17 15:51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 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

发展历史

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鼓励高校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应用型技能人才。方案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2019年6月,教育部正式批准首批15所本科职业教育试点高校更名结果,它们由“职业学院”正式更名为“职业大学”,同时升格为本科院校。

2020年6月22日,教育部正式批准了第二批6所本科职业教育试点高校更名结果,它们由“职业学院”正式更名为“职业大学”,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

2020年,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

2021年,5所独立学院或与高职专科高校合并转设职业本科学校

2022年4月18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全国高职(专科)学校1560所。

教育层次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涵盖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的相对完整的体系。

专科层次主要为企业培养高技能型人才

本科层次主要分为应用型本科和师资型本科,应用型本科教育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能力建设

硕士层次包括专业硕士学位中职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全日制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硕士生教育,应明确各自的培养目标、采用灵活的教育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环节。

博士层次含专业博士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博士生教育,应针对该领域重大实际问题,着力提升学位申请者对本领域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性成果的涌现。

院校名单

本科专业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专业结构

第六条 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五年调整一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第十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三)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二)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四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负责建立健全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信息服务、专家指导等措施,指导区域内高校设置专业。

高校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结果列入高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销该专业点

办法说明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1号文印发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内容的重要举措。《办法》是推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的第一个专项文件,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发展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它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实质性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将有力保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行稳致远。

一、制定依据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交叉领域的政策文件,《办法》的颁布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它既为规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发展提供依据,又为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提供助力。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处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交叉地带,为两个领域共同的集合圈。为此,《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涉及学士学位授予,所以《办法》制定的法规依据有《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此外,《办法》的制定直接参考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既凸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又兼顾本科教育层次要求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一个未知的图像,《办法》基于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基础上,兼顾本科教育的层次要求,描绘出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图景。在凸显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上,从产教融合、实践教学以及教师素质要求等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在产教融合上,更强调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共同”制订,要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要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论证报告要求对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把握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实际状况,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同时,要通过培训等社会服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将培训作为深化产教融合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在教育教学上,更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实践教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指标之一。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高职高专类专业不少于50%。”《办法》没有按照对普通本科院校实践教学的要求,而是采用了“高职高专”的标准,要求“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并强调“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体现出对实践教学的高度重视,以此作为对类型教育特征的坚守。对实践教学的重视,还体现在要求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专业要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以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和培训的需求。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是学校实践教学投入的重要标志,在这方面对开设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也提出了高于普通本科院校的标准。

在教师素质上,更强调教师实践能力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和兼职教师是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在教师队伍建设上的独特反映。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在这一要求上,沿袭了中等职业教育和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对双师型教师数量和比例的要求,要求“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不低于50%;也要求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承担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20%的教学任务。相较而言,在教师的学历要求上,则没有普通本科高校的要求那么高,显示出职业教育对实践知识的重视。

在凸显本科教育的层次属性上,《办法》通过科学研究来体现。科学研究,是高等教育的三大功能之一。在高等教育各层次中,本科教育是科研要求的分水岭。科学研究由此也成为高等教育各层次划分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纵向区隔的重要标志。所以,《办法》对申请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的高校作出了科研能力的要求:学校要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具体认定上,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都可算作技术研发推广平台。简言之,学校须有此类相关平台,才可申报举办相应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这既是对举办学校实力的考察,也是本科职业教育层次属性的体现。

三、既鼓励举办本科层次专业,又严防学校一哄而上

《办法》的制定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条款规定有张有弛,既鼓励各级各类高校瞄准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和新职业,积极申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同时又对申请举办高校设定了严苛条件,稳扎稳打、有序推进,避免一哄而上。

首先,明确了专业设置的具体规则、操作路径等刚性要求,比如要求申办高校具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名师以及教学领域奖项等硬性条件。其次,申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要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或特色专业,不能“无中生有”,缺乏办学基础。对于依托专业,也作出了诸如“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等详细规定,以证明该专业具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再次,对专科高职院校申报本科层次专业,作出了“两个30%”双重约束的规定(本科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以限制学校盲目上专业、追求高层次和高学历,而忽视了内涵夯实和质量提升。

四、既增强职业教育对话能力,也贡献于高等教育结构调整

毫无疑问,《办法》的发布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进展,是充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丰富体系内容的重要举措。但是,完善体系并不是要将职业教育关起门来,反而要求相关实施机构开放办学,与普通教育相融通、与继续教育相融合、与基础教育相对接,使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开放、更具活力。但是,开放、对话是对等的,有条件的、有资格的、有要求的。可以说,完善体系是为了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等其他教育对话沟通和交流的能力,使职业教育具备对话交流和沟通的身份和资格。

对整个高等教育而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将进一步落实“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主要方式”的政策要求,使高等教育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实现因材施教、有教无类的教育理想。随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即将制订完成,对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目录既形成补充、也形成竞争,将有力推动教育评价人才评价改革,深化高等教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积极贡献于“破五唯”。

专科专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教育部组织对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同时废止。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按《办法》和《目录》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照《目录》,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更新。与《目录》相配套的专业简介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目录》和专业简介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三、《办法》《目录》的印发实施,是关系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办法》《目录》的顺利实施。

专业目录

一、修订情况

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目录》)按照“十四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在科学分析产业、职业、岗位、专业关系基础上,对接现代产业体系,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统一采用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三级分类,一体化设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不同层次专业,共设置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1349个专业,其中中职专业358个、高职专科专业744个、高职本科专业247个。我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动态更新《目录》,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二、执行要求

1.优化专业布局结构。《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起,职业院校拟招生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按《目录》及相应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目录》和办法,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并做好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设置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可按规定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可自主论证设置专业方向。我部指导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积极稳妥设置高职本科专业,避免“一哄而上”。

2.落实专业建设要求。我部根据《目录》陆续发布相应专业简介,组织研制相应专业教学标准。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依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对照《目录》和专业简介等,全面修(制)订并发布实施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各职业院校要根据《目录》及时调整优化师资配备、开发或更新专业课程教材,以《目录》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

3.做好新旧目录衔接。目前在校生按原目录的专业名称培养至毕业,学校应根据专业内涵变化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已入选“双高计划”等我部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群),应结合《目录》和项目建设要求,进行调整升级。用人单位选用相关专业毕业生时,应做好新旧目录使用衔接。

专业目录是职业教育教学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招生、统计以及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基本依据,是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重要体现,也是职业教育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观测点。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宣讲解读,严格贯彻落实,不断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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