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日朝

更新时间:2021-01-27 21:22

黄日朝,男,广西象州县来柳州务工人员,因与女友赵某发生感情纠葛,报复杀人泄愤。2018年8月20日早上,黄日朝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窜至其女友赵某及亲属住处将赵某及其3名亲属杀害。杀人后,黄日朝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文昌大桥中段时,因行驶受阻泄愤伤害过往群众,导致3人死亡,11人受伤。

个人生活

黄日朝是广西象州县来柳州务工人员,曾经与女友赵某谈恋爱,后发生感情纠葛,报复杀人泄愤。

人物事件

涉嫌杀人

犯罪嫌疑人黄日朝因与女友赵某发生感情纠葛,报复杀人泄愤。2018年8月20日早上,黄日朝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窜至其女友赵某及亲属住处将赵某及其3名亲属杀害。

冲撞群众

杀人后,黄日朝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文昌大桥中段时,因行驶受阻泄愤伤害过往群众,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

批准逮捕

2018年8月23日,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8.20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日朝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3日,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8·20”重大案件被告人黄日朝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18年11月7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日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两名被害人的亲属所主张的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判决黄日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

庭审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文秋德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宁等出庭支持公诉。由于黄日朝被控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案情,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法院对这一部分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只对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

黄日朝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黄日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当日文昌大桥上的遇难者、伤者以及他们的家属表示歉意。他说:“我愿意认罪服法,我对不起他们,对不起社会。”他还提出,如果对他判处死刑,他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日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四人;杀人后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侮辱、故意毁坏被害人尸体;被告人黄日朝还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日朝与女友赵某于2018年3月协议分手,但仍怀恨在心,遂决意杀害赵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上午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越野车来到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李某租住处,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将二人杀害,并侮辱、故意毁坏两尸体。案发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到鹿寨县赵某母亲邓某住处,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毁坏两尸体面部。

案发当日11时许,黄日朝携刀驾车欲赶往另一地点继续行凶,车辆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因行使受阻,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驾驶的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朝现场群众进行捅刺,致使3人死亡、11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二级4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1人。之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并当庭向法庭出示物证。黄日朝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黄日朝作了最后陈述。

经过近4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法庭于当日下午4时30分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日朝因感情纠纷,为泄愤而报复杀害被害人赵某、李某、邓某、何某并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黄日朝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行驶中的电动车,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3人死亡,11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日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1人受伤,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黄日朝侮辱、故意毁坏尸体,依法亦应惩处。黄日朝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黄日朝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上诉。

执行死刑

2019年1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柳州市文昌桥“8·20”重大案件的罪犯黄日朝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黄日朝系暂住柳州市无业人员,因与同居女友被害人赵某某分手后心生不满,决定报复杀害赵某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7时许,黄日朝携尖刀到赵某某及其女儿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闯入屋内将二人杀害。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又驾车到鹿寨县赵某某的母亲被害人邓某某住处,持刀将邓某某及其外孙何某某杀害,随后驾车返回柳州市区欲继续行凶杀害他人,11时许,当驾车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遇到堵车,故意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连续冲撞多名驾驶电动车的路人,致被害人桂某某、肖某某被撞当场死亡,其后下车持刀捅刺被撞倒地的被害人梁某、黎某某、甘某某等人,还走到路对面捅刺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黄某某、谭某某等人,致黎某某、甘某某等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梁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黄日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日朝杀人后,故意侮辱、毁损被害人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在公共场所故意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并持刀捅刺群众,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黄日朝所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因感情纠纷,为泄愤报复杀害四人,并在杀人后侮辱、毁损被害人尸体;还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冲撞和持刀捅刺无辜群众,又致三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高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柳州“8·20”重大案件从一审立案至自治区高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仅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依法快审、快结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展现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重大恶性暴力犯罪、积极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坚毅决心和切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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