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0 21:27
REACH的全称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英文缩写(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是一部保证化学品安全进入欧盟市场并得以安全使用的法规。
REACH标准,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优势地位,改善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于2006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化学品管理新法,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定》(简称REACH)。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简称。该法规是基于一种预防理念,即在对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性和产生的风险不了解的情况下,该化学物质被认为是有害的,有可能对人的安全与健康、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环境带来风险,因此要做实验研究和风险分析,取得证明该物质无害时,该物质才被认为是安全的。
REACH法规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由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该机构评估了每一个档案,如果发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影响,他们就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化学品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使用。
REACH法规是欧盟基于多年管理经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所制订的一部至今为止对化学品最为严格的管理体系。该体系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及众多行业的产品纳入欧盟统一的监管体系,对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实行安全管理,原来由政府主管机构承担的收集、整理、公布化学品安全使用的责任转由企业承担。这也是为什么REACH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德国的相关行业和协会都对REACH做了大量介绍。该文参照这些资料将REACH法规的重点内容作简单介绍,并就中国企业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希望对中国内企业有所帮助。
REACH就是通过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措施对欧盟市场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一)REACH的适用范围
REACH适用所有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的重量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配制品和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非配制品和产品本身)。REACH所说的物质是指纯粹的化学品,包括元素和稳定的化合物和稳定的添加剂,比如金属和天然材料。配制品是指几种物质进行有目的的混合的产品,比如颜料和油漆。产品是指有一定的形状,有固定的用途,如计算机、汽车和纺织品。所以,REACH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化工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范畴。
在市场上大约流通10万种化学品,其中约有3万种年销售量超过1吨。
(二)注册、评估、许可、限制
这是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注册是指凡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配制品和产品中所含化学物质超过1吨/年的都必须向欧盟化学品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进行注册,否则不允许生产或者进口。评估由管理机构进行。欧盟化学品局和各成员国相关机构审查注册资料的完整性,审查申请者提出试验建议的合理性及化学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许可是指对于存在严重危险的和将出现严重危险的物质实行许可管理,只有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物质方能进入市场。限制或者禁止,对于特别危险的物质禁止或者只允许在限定的条件进行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三)REACH同现行法律的不同
REACH是在欧盟多年对化学品的管理经验和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一个法规。REACH法规代替了欧盟现有的40个法规,同现行的管理理念和规定有几点重大不同:
1.将对化学物质安全数据的收集、确认和对其风险判断的责任从政府转由企业承担;
2.对化学品从生产到销毁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3.实现贯穿整个供货链的信息交流,REACH要求供货链上所有参与者都有相互交流信息的义务,不仅是供货商向用户提供信息,用户同样有义务向供货商提供信息。以加强产品在整个运行中的透明度。
欧盟境内所有从事化学品的生产商、进口商、下游用户及贸易商都应履行REACH规定的义务。
(一)生产商和进口商的义务
生产商和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生产和进口化学品的自然人和法人。生产商和进口商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特性的数据,评估风险,提出减少和控制风险措施建议,考虑下游用户提出的新的用途及该用途的安全操作,关注其产品在整个供货链的安全。
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具体义务为:
l预注册,注册,包括随时更新变化的注册内容;
l向下游用户提供信息资料;
l必要时还应提出许可申请,遵守限制规定。
(二)下游用户的义务
下游用户是指位于欧盟境内、除了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外的以化学品从事工业或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贸易商和消费者不算下游用户。
下游用户应检查上游供货商提供的安全数据报告是否同自己使用方式和安全措施一致;如资料中的措施不够,应向上游供货商反馈;遵守报告中所推荐的风险管理措施;
必要时,下游用户还应向上游供货商反馈注册资料未包括的用途;如果提出的用途涉及商业秘密,或不被上游供货商认可,应该自己提出物质安全报告并提供给欧洲化学品局,必要时提出许可申请。
(三)贸易商的义务
贸易商是指在欧盟境内存储、销售或者赠送化学品或配制品的自然人和法人,但不是下游用户。贸易商有义务向其上游供货商和下游用户传递信息资料。
REACH规定,供货链所有参与者对资料的保留期限为十年。
REACH的重要原则是,没有数据,没有市场。注册是REACH这部新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对象:根据REACH第6条规定,所有在欧盟生产或进入欧盟市场数量≥Ý1吨/年的化学物质和配制品中的化学物质。
关于产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注册另有规定。
(二)注册责任人:欧盟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欧盟境外生产商委托的欧盟境内代理。
(三)注册资料:申请人提供的基本注册资料包括:申请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物质名称、数量、生产及使用资料、物质等级及特性、安全使用指导、情况说明、研究资料汇总、质量安全数据以及保密要求(详见REACH附件VI)。
涉及的数量不同,REACH要求提供的资料深度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数量REACH要求的资料内容
≥Ý1吨/年见REACH附件VII
≥Ý10吨/年见REACH附件VII+VIII
≥Ý100吨/年见REACH附件VII+VIII+IX
≥Ý1000吨/年见REACH附件VII+VIII+IX+X
对于生产/进口(包括配制品中的化学物质)超过10吨/年的化学品,申请者还应该对该物质从生产到销毁的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估(CSA),并提交一份物质安全报告(CSR)。报告中应说明物质可能的危险特性,告知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物理化学的风险、对环境的危害以及是否属于PBT或vPvT物质以其危害。报告还应该包括一份该物质的所有用途清单。
(四)过渡期管理(第23条)
REACH对现在市场流通的化学品(准确解释详见第3条)实行过渡期管理,这些化学品的注册可以在过渡期内完成。具体规定如下:
1.≥Ý1000吨大额化学品,或≥Ý1吨的CMR类物质,或≥Ý100吨的危害环境的R50/53类物质,其过渡期至2010年12月1日;
2.≥Ý100吨/年的化学品过渡期至2013年6月1日;
3.≥Ý1吨/年的化学品过渡期至2018年6月1日。
(五)预注册规定(第28条)
享有过渡期的化学品,只要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其潜在的注册人应在2008年6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供包括:物质名称,注册人地址名称,预计注册时间,化学品数量,以及对使用有价值的资料等文件,进行所谓的预注册。预注册不需交纳费用。
没有预注册的化学品不享有过渡期待遇。新的化学品没有过渡期。
欧洲化学品局于2009年1月1日在其网站公布已经预注册的化学品清单。
(六)对产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注册和登记规定(第7 条)
产品中所含化学物质,如果在正常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以释放,且每个制造商/进口商所涉及的产品的化学物质含量超过1吨/年,也需在欧洲化学品局注册。但如果该化学物质的此种用途已被注册,则不再需要注册。(注:如果产品中所含化学物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产生释放,不论数量多少,均不需要注册,不受REACH管辖。)
REACH对产品所含化学物质还规定了登记的要求。如全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制造商/进口商还应向欧洲化学品局进行登记:
1.涉及CMR、PBT、vPvB化学物质和已被科学证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后果的化学物质;
2.产品所含化学物质重量超过1吨/年;
3.所含化学物质占产品重量比例大于0.1%。
如果产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用途已经注册,或者制造商/进口商可以排除该物质在正常使用中同人和环境的接触,则不需办理登记。
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生产商/进口商资料、注册号、化学物质的名称、等级划分、简单的使用描述、数量。
欧盟相关部门在2008年6月1日提出需要登记的化学品清单。
这里说的超过1吨重量和0.1%比重,是指一个生产商/进口商所有产品的同一种化学物质的重量和比例。
(七)例外
REACH规定了一系列不需注册的例外:
l聚合物(第2和第6条)
l植物防护剂(第15条)
l某些产品中的物质(第7.1条)
l附件IV和V列出的物质
l用于产品和工艺开发的物质五年中不需注册(第9条)
l医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
l放射性物质、海关监管的出口物质、非孤立的中间产品以及垃圾(第2条)
l重复进口的化学品
(八)注册程序
注册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注册文件连同注册费用递交给欧洲化学品局。该机构对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化学品局对已在市场流通的化学品的注册资料审核时间为三个月。如果注册文件完整,申请人会得到一个注册号。
(九)欧盟境外生产商应如何注册
欧盟境外的生产化学物质、制造配制品和制造产品的法人或自然人,如果要向欧盟出口,可以同欧盟的法人或自然人签署独家代理协议。该代理人将承担REACH项下的进口商的责任和义务,欧盟境外的委托人应将代理人视为供货链的组成部分,REACH将这种进口商视为下游用户。(第8条)
评估主要由欧洲化学品局及各成员国相关机构负责,评估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注册资料的审核,二是对化学物质的审核。
资料审核:欧洲化学品局负责审核所有注册资料中提出的试验建议,特别是涉及CMR、PBT、vPvB和特别具有危害的物质的注册,以及数量超过100吨/年的危险物质的注册。(第40条)
欧洲化学品局还对注册资料是否符合REACH要求进行审核。如果资料不完全,化学品局应在审核开始后12个月内对申请者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
化学物质评估:欧洲化学局根据化学品的风险程度、现有资料的深度和注册的数量提出化学物质评估的三年计划书。欧盟成员国各相关机构从中选出本国评估的物质。化学品局负责协调各国的评估选择。各国相关机构应在评估开始后12个月内向注册申请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应在补充资料提交后12个月内完成评估。相关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采取限制措施或者颁发许可。
如果某种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就会对其颁布生产限制、销售限制和使用限制。
决定采取限制措施的过程是:
欧委会要求欧洲化学品局提出采取限制的资料,成员国随时可以提出此类资料;化学品局在网上公布准备提出资料的化学品清单,并在12个月内提出解决措施;风险评估委员会对资料进行评估;化学品局在网上公布通过的资料,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风险评估委员会在公布后九个月提出处理意见;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并立即上网公布,60日天内征求意见;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提出意见;上网公布两个委员会的意见。
REACH附件XVII中列明了需要限制的化学品清单。
成员国各自的限制措施可执行至2013年6月1日。
对于致癌物质、改变遗传、或者影响繁殖的物质(CMR)、不能自然分解、并在生命体中积累、导致慢性中毒的物质(PBT)和特别持久、特别生物积累的物质(vPvB),以及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已经证明有严重后果的化学物质,不论其数量多少,均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入市场。
为获得许可,生产商和进口商应该向欧洲化学品局提出许可申请,并证明所申请的使用方法所产生的风险是可控制的,或者没有替代产品或技术,并且该用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于风险。欧委会将据此决定颁发许可。如果许可申请中包括了这种用途,其下游用户可以引用这个许可,并向欧洲化学品局备案。如果没有包括这种用途,该使用者应自己提出许可申请。欧洲化学品局将在其网页公布许可所包含的用途清单。
REACH附件XIV规定了需要获取许可的化学品清单。
许可制度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但被隔绝的中间产品(第2条)和第55条规定的用于科研、植物防护、燃料、化妆品、食品相关材料以及混合品中含量小于0.1%的化学品可以不办理许可。
为避免动物试验和重复试验,REACH强调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在有效保护注册人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在其网站公布有关化学品名称、等级目录、物理化学数据、毒理试验结果以及安全使用等信息,供查询。对于注册资料中已经公开12年以上的研究资料可以被其他注册申请人共享。(第25条)
所有进行预注册的生产商/进口商应参加“化学物质信息交流专业论坛”(简称SIEF)。通过对现有资料的交流,确定补充试验的题目及实施办法,避免重复试验,减少费用,最终方便办理注册手续。(第30条)
欧洲化学品局将建立一个欧盟中心数据库(IUCLID),集中所有注册资料,供欧盟国家、生产商、进口商、贸易商和下游用户注册使用。(第111条)
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和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向欧洲化学品局交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尚待制定。
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提供的注册资料完整,可以免交1-10吨的注册费用。预注册不需要交费。
为给大家一个收费标准的概念,德国工商总会预测了一个收费标准如下,可用作参考:
欧洲化学品局收费标准
从长远看,REACH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工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ACH将化学品从生产到销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纳入了欧盟统一的监管系统,为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必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完善生产工艺,加强科学研究和提高管理水平,最终实现我国化工行业以及相关行业产品达到国际水平,为保证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作出贡献。
我国同欧盟双边贸易额超过2000亿欧元,仅化工品贸易就达190亿美元,涉及我国三万多家企业和500万从业人口。我国的化工和相关产业同REACH的要求以及同欧盟产业在科研、生产和使用方面相比还有很大差距。REACH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相关产业的进出口产生巨大影响。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比重大。REACH的实施首先将影响我对欧盟化学品的出口,这主要是我企业不能提供合格的注册资料,或者不能证明产品的安全使用,特别是限制了许多中小企业出口;其次,为了满足REACH注册、评估和许可的要求,企业必然增加出口成本,降低企业竞争力;第三,企业从欧盟的进口价格也会因为REACH有所提高,从而加重企业负担;第四,提高了我企业走出去,在欧盟投资发展的门槛;第五,存在着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生产向我国转移的风险。
199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开始酝酿制定一项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准入的法规,并责成欧盟委员会制定有关文件。
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开始了新化学品法规的立法过程。
2003年5月,完成《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征求意见稿,并开始网上咨询。
2005年10月,欧盟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订后完成《REACH法规正式提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批。
2006年12月,欧盟完成了《REACH法规》立法过程,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正式法律文本。
2007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生效。
200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对生产或进口量大于等于1吨/年的分阶段物质进行预注册。预注册是为了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对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预注册可以享有过渡期。
2009年1月,预注册清单公布。成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其功能是为了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研究;实现费用分摊,降低注册者的费用;统一物质的分类与标签即一个物质一个SIEF。
2009年6月,第一批高度关注物质(SVHC)物质清单公布,限制条款开始。
2010年11月30日前,现有化学品物质≥1000 吨/年、高毒性(CMR1&2,大于1吨/年)、环境毒性(R50/53,大于100吨/年)完成注册。
2011年6月1日起,物品中SVHC物质开始申报。
2013年5月31日前,现有化学品物质大于100吨/年而小于1000吨/年完成注册。
2018年5月31日前,现有化学品物质≥1吨/年完成注册,最终注册结束。
注册是REACH法规中最主要的义务。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成功递交化学物质的注册卷宗之后,可获得一个由18位数字组成的注册号码。未能在相应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的企业,则不能将对应产品继续投放欧盟市场。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最新通知,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注册卷宗的企业,将在注册卷宗提交后21天内收到完整性审核结果;而4月或5月提交注册卷宗的企业,将在注册卷宗提交后3个月内收到完整性审核结果。这意味着在3月31日前提交注册卷宗的企业,如果卷宗一次性通过完整性审核,且企业在注册截止期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支付相应的行政费,那么企业可以在注册截止期前拿到注册号。而在4月或5月提交注册卷宗的企业,则无法确保在注册截止期前拿到注册号。但只有注册截止期前成功提交了注册卷宗的企业在5月31日后可以合法进行输欧贸易,只要注册卷宗不会因为企业逾期支付行政费或注册卷宗未通过第二次完整性审核而被拒绝。
投放欧盟市场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投放欧盟市场的配制品中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组分;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中有意释放的化学物质,且总量超过1吨/年。
欧盟境内的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商;欧盟境内的物质、配制品、物品进口商;非欧盟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商: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R)来履行注册义务。
根据REACH法规要求,对欧盟出口1吨以上化学品的非欧盟企业不能自行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注册,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完成注册程序:一是由位于欧盟的化学品进口商进行注册,为完成相关的注册程序,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尽可能提供有关化学品构成和特性方面的详细信息;二是由出口商在欧盟指定一家“唯一代表”代理其进行注册。但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注册,出口商都有义务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信息,注册相同化学品的企业,须分享数据、分担相关费用、联合提交有关信息。
REACH注册费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向ECHA缴纳的行政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数据费用(包括数据共享费用、数据费用、测试费用等)。在注册整体费用之中,数据费用往往占据最大的比例;物质吨位级别较高的时候,行政费用也是一大笔支出。降低REACH注册费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行政费用减免。若判定为中小微企业,则可享受一定的优惠;若物质满足严格可控的中间体的条件,则不管其吨位如何,其缴纳的行政费均以1至10吨/年的行政费计。二是合理控制数据费用。按照企业具体情况选择参加注册联合体Consortium、购买LOA和参加SIEF。 如果物质符合严格可控条件下的中间体,则其数据的费用可以大幅度降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仅3个月的时间,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收到了16,175份卷宗,比预期数量增加了17%。这些注册卷宗涵盖了6,875个物质,其中4,508个物质都是首次提交。2,996家企业首次提交注册卷宗。中小微规模企业提交的注册卷宗占比17%。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预计,2018截止期收到了60,000份注册卷宗,涵盖25,000个物质。这个数字会是2010年或者2013截止期注册数量的3倍。
重要原则
REACH法规的一项重要原则是“No data,No market” (没有数据,没有市场),即意味着没有注册,就不得合法投放欧盟市场。由于REACH注册费用高昂,同时注册后每年还有维持管理费用。建议输欧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首先要对欧洲市场有清晰规划,全面了解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要求,并时刻注意欧盟相关动态,对年出口量为1吨以上须注册的化学品,应尽快提交注册卷宗,避免产品出口欧盟受阻。
REACH53是欧盟28个成员国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尤其是家居用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国际家居行业共识的三大环保标准是: DMF(皮肤过敏元素)、REACH53、CARB标准,三项为互补型的环保体系,相互之间没有重叠,该系列家居环保标准由国内著名家居品牌联邦集团发起倡导,旗下联邦米尼环保沙发系列承诺遵守国际环保标准,呼吁保护消费者权益。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即REACH法规),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管机关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中国, 此标准要求年产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品里53项高度关注物(SVHC)物质不能超过总物品重的0.1%. 这项标准无论从测试项目内容、技术要求、限量参数、测试复杂性、供应链控制体系性等,国内标准尚未推行。 1、从测试项目内容上来看,除了国内所列物质项,REACH53项里已有,REACH53项还加上其他化学品共48项; 2、从技术要求上来看,REACH53项环保标准的限量参数比国内标准的要严格几十倍; 3、从测试复杂性来看, REACH53是从1976年开始初步实施,一直致力于逐步完善,从2008年开始实施第一批15项到现在的53项,是有计划、可持续发展的法规,此法规的目标是与欧盟在WTO框架内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无毒环境; 4、从供应链控制体系性来看,此法规的操作必须要追溯到最上游供应体系,也必须是透明化的体系性的步骤方能完成。
具体内容
REACH法规规定进入欧盟市场化学品和其它有形产品的REACH法规规定进入欧盟市场化学品和其它有形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以下义务:
(一)注册
(整理并提交包括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测试数据在内的详细报告。) REACH法规中,化学物质的注册范围主要包括:
1. 数量≥1吨/年/人的独立存在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
2. 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人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
3. 总量>1吨/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状态下会有意释放的物品中物质(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总量>1吨/年/人,化学品局有理由怀疑会从物品中释放且这种释放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质,化学品局可要求注册。
REACH法规中,豁免注册的物质有:
1. 1吨/年/人的物质
2. 放射性物质
3. 海关监管下的不做任何处理或加工的:(1)为再出口而暂存,或保税区或保税仓库中的;或(2)过境的
4. 非分离中间体
5. 运输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
6. 废弃物
7. 成员国因国防之因而豁免的
8. 医药或兽药
9. 食品或饲料中的添加剂、食品调味剂和动物营养剂
10. 附件 IV中的物质(已知风险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质
12. 再次进口已注册的物质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质
13. 已注册的物质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再次加工时(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除外)
15. 仅用于产品或研发的化学物质(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辅料(co-formulants)(视为已注册)
17. 只用于生物杀灭剂中的活性成分(视为已注册)
18. 根据79/831/EEC指令,已做过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物质(视为已注册)
REACH主要内容是要求证明日用产品中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因此,凡是在欧盟生产的或者是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日用产品,其中主要是指纺织品,必须通过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的注册、检验和批准,一旦超过规定的含量就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等;
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适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欧盟REACH将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即欧盟市场上现存的10万种化学物质的近1/3。检测将采取渐进的方式,在3、6年或11年间逐渐增加检测物质的种类,但是在2013年前,优先检测有害的或者进口量大的物质。3年内,从每年1吨的量检测起,凡是含有危险物质的产品,如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和再生产时有毒物质,必须先登记备案、通过检测。
SVHC简单的说就是REACH注册前的一项高度关注物质的物质清单,那么第三方检测机构常说的REACH检测其实指的就是高度关注物质SVHC检测,检测机构会根据欧盟每年都更新的SVHC清单对产品进行检测,而这个清单正不断的增加。
SVHC: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高关注物质。它是在REACH法规下,一大类有害物质统称,SVHC包括致癌、致畸变、生殖毒性、生物累积性等一系列高危害物质。物品SVHC测试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物品中单一SVHC质量/物品质量是否超过0.1%,进而将物品中的SVHC信息传递给接受者/消费者。步骤:
1)列出物品的BOM(物料清单)
2)清楚每一物料的SVHC含有情况
3)不同物料中相同的SVHC进行累计
4)SVHC质量/物品质量
5)给出评估结论(好附一份评估报告)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终投票表决,并已正式颁布,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它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种化学物质,要求年生产量
SVHC清单不断更新满足条件的SVHC物质,以候选清单的形式连续发布。自2008年10月28日开始陆续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
2008年10月28日,ECHA发布批SVHC清单,共15项;
2010年01月13日,ECHA发布第二批SVHC清单(14项),共计29项;
2010年03月30日,ECHA将丙烯酰胺列入第二批SVHC清单,共计30项;
2010年06月18日,ECHA发布第三批SVHC清单(8项),共38项;
2010年12月15日,ECHA发布第四批SVHC清单(8项),共计46项;
2011年06月20日,ECHA发布第五批SVHC清单(7项),共计53项;
2011年12月19日,ECHA发布第六批SVHC清单(20项),共计73项;
2012年06月18日,EHCA发布第七批SVHC清单(13项); 同时,将第二批中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即,将第二批SVHC清单减少为13项,共计84项;
2012年12月19日,ECHA发布第八批SVHC清单(54项),共计138项;
2013年06月30日,ECHA发布第九批SVHC清单(6项),共计144项;
2013年12月16日,ECHA发布第十批SVHC清单(7项),共计151项;
2014年06月16日,ECHA发布第十一批SVHC清单(4项),共计155项;
2014年12月17日,ECHA发布第十二批SVHC清单(6项),共计161项;
2015年06月15日,ECHA发布第十三批SVHC清单(2项),共计163项;
2015年12月17日,ECHA发布第十四批SVHC清单(5项),共计168项;
2016年06月20日,ECHA发布第十五批SVHC清单(1项),共计169项;
2016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将第15批物质加入SVHC清单。该批次新增了1项物质—苯并(a)芘 【CAS:50-32-8】。截至目前, SVHC共有169项。
根据REACH法规要求,当产品中的SVHC含量超过0.1%,且企业出口量超过1t/year,该企业需要向ECHA进行相关通报。输欧企业若无法对产品中的SVHC含量进行技术性评估,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而得知其SVHC含量。
SVHC清单(1项)
ECHA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发布REACH法规第十五批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共1种物质,现SVHC总清单共有169种物质 。
PS:苯并(a)芘属于多环芳香烃的一种,主要来源于煤、石油、天然气等有机物及矿物燃料不完全燃烧。据相关数据表明,脂肪、胆固醇等在高温下也可形成苯并(a)芘,如熏制品中其含量比普通肉中含量高60倍。不过,该物质一般不会有意添加至产品,而是以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杂质存在。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 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防止市场分裂,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促进非动物实验,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该机构将评估每一个档案,如果发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影响,他们就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根据对几个因素的评估结果,化学品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使用。
编辑
(1)欧盟原有化学品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REACH 法规颁布之前,欧盟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是由不同时期的指令和法规拼凑起来的。之前欧盟以1981 年为节点将化学品分成了两类:“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所有在1971 年1 月1 日至1981年9 月18 日之间己上市的化学物质称为“现有化学品”(列入欧盟商用化学物质库),共有100,204 种;在1981 年之后进入市场的化学品称为“新化学品”(超过3,800 种)。欧盟规定“新化学品”进入市场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但是,对“现有化学品”却无此要求,这种差别造成的结果是:人们对“现有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信息的了解非常缺乏。欧盟对在市场上被大量使用的141 种高产量 “现有化学品”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仅3%的化学品进行了测试,测试信息和安全信息的缺乏增加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主要由政府承担,这造成了风险评估的缓慢、繁复。从1993 年起,仅有140 个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000 吨的化学品被选择作为优先进行风险评估的物质,但只有约70 个
化学物质得到了最终评估报告。为了提高评估效率,欧盟将证明化学品可以被安全使用的责任由政府转由工业界承担以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被消除或得到充分的控制。
其次,由于涉及新的化学物质,现有的体系也已经阻碍了研究和创新。对于生产数量低至10 kg 的新化学品也需进行繁复的测试,使得欧盟的化学业界
在新产品开发方面滞后于美国和日本的同行。
(2)REACH 法规的主要目的
欧盟颁布REACH 的两个最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在2001 年2 月出版的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发展战略》整个框架中确认七个主要实施目标:
1.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2. 保持和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
3. 预防内部市场的分裂;
4. 增加透明度;
5. 与国际接轨;
6. 促进非动物实验;
7. 符合欧盟在WTO 下的国际义务。
申请REACH测试费用
REACH检测价格一般都不高,不同的产品,价格费用有所差别
REACH认证证书有效期
在产品设计、指令要求没有变更的情况下,REACH认证报告可以一直有效。买家有特殊要求除外!
REACH169项测试周期
一般情况下,出具REACH测试报告需要7-10个工作日
REACH测试申请表填写说明
1. 要求字迹清晰, 如数字0与英文字母O,数字5与英文字母S,数字1与英文字母I,数字9与英文字母P,数字2与英文字母Z需标示清楚。
2. 清晰填写测试要求,尽量注明采用何标准或测试方法
3. 清晰选择服务性质;工作日为口头通知结果时间,不包括节假日、送样、收件、报告编印及邮寄的时间。
4. 清晰选择取报告方式,填写好报告投递的中文地址,以便准确投寄报告。
5. 签名及盖公章。
6. 每次测试,我们将提供一份英文报告或一份中文报告,请在填写申请表时,注明需要哪种版本(申请表的右上角有写明),如需同时出具中文及英文报告,需收费用RMB200元;
7. 申请公司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请用中英文填写。如无英文公司名及地址且翻译有困难,可委托我公司翻译;从货号至目的国等项目可随客户要求,自行选择,非必填项目。
8. 一旦正式的测试报告编印完毕,若因客户误填、漏填测试申请表而造成测试报告编印错误, 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每份报告修改费用RMB200元。
9.送样时交付测试费用,若样品快递到我公司的,相关人员会先传真付款通知单给客户,客户须将测试费用汇到我司帐户上,并将汇款凭证传真给我司存查,我们确认收到测试费用后安排测试。
10.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相关人员会先发送PDF电子版报告到贵司,申请纸质报告的客户之后按申请表上客户选定的取报告方式处理。
REACH 法规管控的范围相当广泛,它覆盖了几乎所有行业中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不仅包括工业中的化学物质,也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学物质生产得到的产品,如清洁剂,油漆、服装、家具、电子电气产品等。因此对全球各个行业包括电子电气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
REACH 管控的物质范围包括除少数物质外的其它所有化学物质。不在REACH 管控范围内的化学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不可分离中间体,废物,受海关监督的物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物质,以及某些应国防需要豁免的物质。
The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 has today published proposals to identify eleven chemicals as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 and possible candidates for authorization. The detailed proposals are available on the ECHA website using the link at the end of this press release. Interested parties are invited to comment on the eleven proposals by 14 October 2010.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2010 年 8 月 30 日公布了确定新 11 种高度关注物质及可能列入候选物质清单的建议。详细的建议内容可通过本文引用的链接访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官方网页。有兴趣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可于 2010.10.14 前提交相关的建议议案。Three EU Member States - Austria, Germany and the Netherlands - have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identify eleven chemical substances as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 Anyone can comment on these proposals within the next 45 days. Comments should focus primarily on the hazardous properties that qualify the chemicals as SVHCs. In addition, interested parties can provide comments and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uses, exposures and availability of safer alternative substances or techniques. They should be aware that these aspects will mainly be considered at the next stage of the process (i.e. selection of substances for authorization), which includes a new round of public consultation. The Member State Committee will review these comments when seeking agreement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stances as SVHC before ECHA includes them in the Candidate List, from which substances are selected for authorization. Substances on the Authorization List (Annex XIV of the REACH Regulation) can, after a transition period, only be used if a specific authorization is granted. 欧盟成员国-奥地利,德国,荷兰已经提出建议确定新的 11 类化学物质为高度关注物质。任何人都可以在随后的 45 日内对这些建议发表评论。评论应着眼于这些物质被确定为高度关注的有害特性。此外,有兴趣的团体或人士可就用途、暴露风险以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提出进一步的信息。他们应该知道这些方面将在下一过程(如选择合适的物质进行授权使用等)得到主要关注,包括新一轮的公众咨询。该成员国委员会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这些物质列入候选物质清单(在候选物质清单中将会挑选某些物质列入授权物质清单中)之前征求将这些物质列入授权物质时将会审查这些评论意见。授权的高度关注物质在正式列入 REACH 法案附件 XIV 之后,在过渡期之后,仅可用于被授权的特定领域中。
There are already 38 substances on the Candidate List. Inclusion in that list means new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for suppliers of products (mixtures and articles) containing the substances. The substances have been proposed because of their potentially serious effects on human health or the environment. Eight are carcinogenic, mutagenic and/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CMR substances). The other three are proposed as being of equivalent concern than PBT substances (persistent, liable to bio-accumulate and toxic). The names of the substances, the reasons for their proposal as SVHC and their potential uses are provided below.
在候选清单中已经存在 38 种/类物质。一旦被列入该清单,意味着销售包含该类物质的产品(混合物或物品)需要提供新的信息要求。这些物质之所以被建议列入清单是因为他们潜在的严重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影响。其中八类为致癌、致畸、生殖毒性类 物质(CMR 物质),其他三类为相当于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殖毒性化学物质。这些物质的名称、被建议列入 SVHC 的类别
REACH 在欧盟的实行对其它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的化学品政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美国,2008 年9 月29 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施瓦辛格签署了两项法案(AB 1879 和SB 509),这两项法案旨在减少和消除有害化学品在消费产品中的使用,使加州走向全面绿色化学之路。新法案的出台将保证加州政府在识别、分析和管理消费品中的化学品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这项计划的原型来源于欧盟的REACH 法规,它对受管控的化学品和消费品生产商将产生巨大影响。
AB 1879 法案要求在2011 年1 月1 日前,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DTSC)负责建立法规来确定哪些物质为“受关注化学物质”,并且建立如何减少这些化学物质的暴露或减轻危害程度的评估方法。在考虑将哪些化学物质列为“受关注化学物质”时,DTSC 将考虑以下因素:
﹥加州用于商业用途的该化学品的数量
﹥消费产品中存在该化学品的可能性
﹥对敏感人群的潜在影响,包括婴儿和儿童
在进行评估时,DTSC 将对该化学物质造成的以下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包括臭氧形成化合物,颗粒物,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
﹥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副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置或利用
﹥工人安全和公众健康影响
﹥其他可预期的环境影响
在评估的基础上,DTSC 将得出结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或制定一系列法规如:
﹥要求提供更多有关产品暴露方面的信息
﹥要求产品进行标识等
﹥限制该化学物质在消费品中的使用
﹥禁止该化学物质在消费品中的使用
﹥控制该化学物质的暴露途径
﹥要求制造商对废弃后的产品进行管理
而SB 509 则进一步反映了REACH 对加州的影响。这个法案的目标是由DTSC 负责在英特网上建立有毒物质信息交流平台,使公众可以获得更多化学物质的风险信息。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将负责评估并收集化学物质的危险特性和环境、毒理学终点,并在2011年1 月1 日前完成信息收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环保局和其他各州也非常可能效仿加州,对消费产品中的化学品增加监督和管理。AB 1879 和SB 509 的制定,将有可能成为美国对化学品增加监督和管理的开端。
1. 1吨/年/人的物质 2. 放射性物质 3. 海关监管下的不做任何处理或加工的:(1)为再出口而暂存的,或保税区或保税仓库中的;或(2)过境的 4. 非分离中间体 5. 运输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 6. 废弃物 7. 成员国因国防之因而豁免的 8. 医药或兽药 9. 食品或饲料中的添加剂、食品调味剂和动物营养剂 10. 附件 IV中的物质(已知风险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质 12. 再次进口已注册的物质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质 13. 已注册的物质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再次加工时(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除外) 15. 仅用于产品或研发的化学物质(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辅料(co-formulants)(视为已注册) 17. 只用于生物杀灭剂中的活性成分(视为已注册) 18. 根据79/831/EEC指令,已做过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物质(视为已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