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6 10:56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主要是指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
劳动是人类文明的基础和源泉,而手工劳动则是劳动的最基础形式,人类早期文明的开创与积累主要依赖于手工劳动。
渔猎农耕文明时代,被解放了的、自由的“手”所直接操作的手工劳动是最基础的劳动方式。手工劳动是渔猎文明、农业文明的基本依托,其创造了诸多时代的文化精品,擎起了人类手工文明的大厦。
然而,手工劳动毕竟属于以私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化生产。以手工劳动为基础形成的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致使人们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
机器劳动是工业文明最直接和最主要的支撑。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由于机器的推广和分工的不断细化,“工人变成了机器的单纯的附属品,要求他做的只是极其简单、极其单调和极容易学会的操作”。机器运转的加速与人的价值的贬值几乎是在同步运行,致使人在精神和肉体上都坠落为“机器”。正如马克思针对机器时代工人的异化时所批判的:“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
智能时代,数字劳动是所有劳动形式的鲜明标志,并且成为智能时代劳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与传统劳动方式相比,数字劳动必须借助电脑、网络等设备和设施,在数据采集、存储、开发等环节中实现互联互通,以数字劳动的方式创造价值。
真正凸显劳动之于人的本质的核心地位的,是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自斯密开始,“劳动才成为政治经济学注意的中心和原则”。随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商品经济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调节作用,雇佣劳动关系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工人的劳动在财富生产中也愈加成为关键性要素,斯密由此把劳动界定为财富的源泉,确认了劳动在市民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
作为唯一深受古典政治经济学影响并对其做过专门研究的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从哲学上讨论了劳动在精神运动中的地位及其对人的本质的抽象规定。在《法哲学原理》中,得益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启发,黑格尔阐释了劳动在市民社会分工和需要体系中的中介地位,揭示了劳动对于满足人的需要和维系人与人关系的纽带作用;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在论述主奴辩证法时,阐释了“为承认而劳动”的内涵,即主奴通过劳动而相互承认。
在经历了上述思想历程之后,马克思正式介入到现实劳动的历史场域,他在发动哲学变革、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阐述了科学的劳动观和人的劳动本质。
首先,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是一种物质性的、生产性的对象性活动,人通过劳动获得满足其生存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彰显其不同于动物的本能的、创造性的本质力量,从而建构起属人的世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区分人与动物的区别时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人通过“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表明自身的类特性,确证自己是类存在物。
其次,劳动构成了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劳动是一种对象性活动,这种对象性活动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中。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劳动被正式纳入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视域内进行考察,是近代以来的事情。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崛起和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人的利益、自由、权利、财产等逐渐成为世俗生活的主要问题,劳动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因此,从劳动的视角考察人的本质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异化劳动既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雇佣工人的生存方式,又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然前提。基于现实和理论这两方面的考量,马克思批判分析了异化劳动及其私有制根源。具体言之,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发轫的思想契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二律背反”:劳动创造了财富,劳动者却陷入贫困。之所以存在“二律背反”,是因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把异化劳动当作确定不疑的客观事实,视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要件,而没有进一步考察异化劳动的深层原因。马克思基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逻辑分析了异化劳动的表现、原因及其克服途径。
雇佣劳动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遵循资本逻辑展开自身,即是说,雇佣劳动不以自身为存在依据,它没有独立运行的自我逻辑,必须按照外在的、居于其上的资本逻辑去运作。“资本逻辑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是支撑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主导逻辑及其力量,它规制着资本追逐利润的动机和过程,操控着工人的生产和生活。
自由劳动是一项总体性事业,它不仅要求无产阶级提供政治前提,还要求在经济领域实现彻底的变革,因此,无产阶级革命是一项总体性革命,必须为实现自由劳动提供政治和经济的双重保障。
根据参与运动的人体主流系统的不同,人类运动可分为脑力运动、体力运动和生理力运动。
体力运动是指以人体肌肉与骨骼的运动为主,以大脑和其他生理系统的运动为辅的主体运动,如步行、挑水。体力运动是所有动物具有的运动形式,生物进化到一定程度,就形成动物的运动系统。体力运动的形成使动物一方面能够通过改变自己与外客观事物的空间距离,以灵活地选择客观事物和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能通过肌肉和骨骼形成一定的机械作用力来改变事物的数学与物理性质,如空间位置、形状尺寸。任何体力运动的形成、维持和发展必须依靠机体其他生理系统的参与,并为之提供物质、能量和信息,因此体力运动必然伴随着其他生理系统的运动。
脑力运动是指以大脑神经系统的运动为主,以其他生理系统的运动为辅的主体运动,如思考、记忆等。第二信号系统的形成与发展是脑力运动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低等动物的大脑由于不具备第二信号系统,不能相对独立地进行脑力运动,它只是为体力运动或其他运动提供必要的本能控制信号,从属于其他形式的运动,因此脑力运动是只有人类才具有的运动形式。
数字技术赋能可以解决零工劳动者对劳动机会的诉求,并且实现机会普惠。理论上,数字零工劳动依然是基于岗位需求的劳动。数字技术对零工劳动的赋能在于为差异化的劳动者提供需求信息汇聚和优化匹配。
一是促进完善劳动监察长效机制,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在书面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投保情况等方面是否规范运作,强化事前监督检查。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等突出问题,特别要督促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及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落实。
二是推动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新业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通过优化新业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办理模式,增强平台企业规范用工的内生动力,强化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应当督促平台企业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同时积极推进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就业人员也纳入相关制度保障范围。
三是推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查和管理制度,切实防范虚假仲裁的发生。对可能存在虚假劳动仲裁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加强证据审查和仲裁文书的说理性。逐步推进仲裁裁决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增强仲裁的公信力。
首先,从哲学层面上看,劳动是决定人本质的实践活动,是人的主体性活动的基础。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现象时认为,自然界作为感性的外部世界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的材料,但是黑格尔认为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不过是象征,绝对精神才是人自我产生过程的主体。
其次,从经济学层面看,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是劳动力的使用。当马克思开始思考现实的人的境遇为什么如此悲惨的时候,他把研究的视角转向了国民经济学。马克思在分析“劳动的异化行为”时从现实的经济活动出发,把工人的劳动看作实践的人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体是工人,工人通过生产劳动的过程创造了劳动产品,然而劳动产品是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的。
最后,从人学层面看,劳动是通向人的解放的必由之路。马克思通过劳动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是为了找到人的解放之路。实现人的解放首要地是需要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只有在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才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这个过程正是通过劳动实现的,虽然是异化劳动,但是也带来了财富的积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开始了人类社会工业化的进程,可以认为工业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展示。
“体面劳动(decent work)”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一个劳动理念。它是指根据就业人员自身和其所属集体的条件,保障其自由、安全、尊严和公正的劳动。
恩格斯对生物进化、劳动进化的看法是建立在科学水平的基础上的。从完全的意义看,所谓生产力,乃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社会和塑造自我的能力,归根结底,是人类的本质力量在历史中的全部展开。
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指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恩格斯认为,手的使用和语言、思维的产生,都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正是由于劳动,人才得以从动物界中分化出来,所以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严谨和深刻的哲学思考是正确理解劳动文化的重要理论准备,在此基础上,深入劳动文化所处的具体的现实社会历史状况中,才能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指明的劳动文化的社会性与实践性。正确理解当代中国劳动文化,首先要认识到文化范畴内的命题,只有在作为构筑中华民族文化自信总命题内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在社会性与实践性层面上获得当代价值。否则容易陷入抽象思辨桎梏,更不必谈对现实劳动与文化做出贡献。
《雇佣劳动与资本》是第一部系统地正面叙述马克思经济学观点的论著,它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通俗而又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和实质,指出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根本对立的经济根源。
劳动价值论旨在揭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为从物与物的关系背后揭示人与人的关系提供理论依据。劳动价值论运思精妙,逻辑层层推进,意义不断深化,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内核”的深刻把握和灵活运用,闪烁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光芒。
劳动报酬持续增长是勤劳致富的基础,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基本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是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
其次,劳动剥削是资本主义的社会本性。马克思之所以要提出劳动二重性理论与商品二因素思想,其目的在于确立劳动与价值的关系,并以此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制度的劳动起源。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的全面剖析,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的价值增殖和资本财富快速积累的全部基础,就在于资本家对于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这里的“剩余劳动”主要是指“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
劳动熟练度提高的基本特征
我们经常看到这种现象:新工人在机床上操作时,开始总是感到笨手笨脚的,心理很紧张,动作迟缓,废品率高,不安全性大,每天下班回家感觉很疲劳,身体许多部位感到疼痛。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以上现象逐渐减轻并消除。这种现象是由劳动熟练度的提高而产生的。以体力劳动为例,熟练劳动行为有两方面的特征:(1)与熟练劳动行为无关的多余动作逐渐减少,精神紧张性逐渐消失。例如,儿童初学写字时,常常是手指紧握笔杆,面部肌肉紧张,并且嘴唇噘起,眼睛歪斜,表现出一些多余动作和精神的紧张。(2)熟练劳动行为中各个具体动作之间在时间和空间排列上越来越紧凑,在功能特性上越来越协调一致,并具有越来越高的精确性和灵巧性。如优秀运动员的精彩表演、雕刻家的精美作品往往使人赞叹不已,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熟能生巧”。第一个特征标志着劳动者在完成相同的工作量时所耗费的劳动量逐渐下降;第二个特征标志着劳动者所耗费的劳动量不变时所完成的工作量逐渐增加。总之,劳动熟练度的提高可归纳为一个基本特征:工作量不变,劳动量下降。
劳动熟练度的生理机制
由心理学可知,大脑皮层的机能系统性最主要的表现是动力定型,简称为动型,它是大脑对一定的刺激物系统所产生的反应系统。动型:就是以几个不同的条件刺激物(声音、光线等)按一定时间间隔和顺序组成为一个定型系统,对动物进行反复训练,动物就会逐渐形成一个跟各个刺激物的强弱、性质以及相互关系相对应的稳定的反应系统。在这个反应系统中,机体对前一个条件刺激物的反应变成了后一个反应的条件刺激物,各个刺激物只具有始动作用,而各个反应的性质由整个定型系统来决定。在动型的情况下,高级神经活动可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或不重要的活动,用以保持神经系统的活动不受次要因素的干扰,以减少能量的耗费。动型在人的身上表现为巩固的、习惯了的行为动作、思维方式、情感取向等。体力劳动熟练度的生理机制是:人通过对某些具体动作按照固定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多次反复练习,使其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动型,从而逐步实现这一行动的自动化,从而逐渐减少机体内部的物质与能量的耗费(即劳动量的耗费)。例如,工人在操作机器方面、运动员在体育项目方面的熟练都是长期勤学苦练的结果。脑力劳动熟练度的生理机制与体力劳动熟练度的生理机制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引发动型的一系列刺激信号均为第二信号系统,即语言与文字信号,具体表现为大脑神经系统中暂时神经联系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动型,从而逐步实现脑力思维“动作”的自动化。生理力劳动的熟练度的生理机制与体力劳动的熟练度的生理机制也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引发动型的一系列刺激信号为机体内部组织所发出的生物化学信号,而产生的反应是机体内部组织的生物化学变化。
劳动的熟练化倾向与非熟练化倾向
由于动力定型的存在,每一个人对于任何劳动量或工作量所付出的劳动潜能都是一个随时间而不断变化的量。不过,对于确定的生产领域来说,同时存在着两种变化倾向:熟练化倾向:是指同一个人完成同一工作量所付出的劳动量,随着劳动时间的增长而呈下降的趋势。非熟练化倾向:是指在确定的生产领域,由于劳动力的新老交替,劳动者平均完成相同的工作量所付出的劳动量,随着劳动时间的增长而呈上升的趋势。当生产领域的熟练化进程与非熟练化进程大体均衡时,对于确定的工作任务,整个生产领域每个劳动者所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值。
统一价值论认为,劳动熟练度就是用来描述和反映劳动者劳动熟练化发展状况的一种客观尺度。显然,它是一个相对概念。由于劳动熟练度的基本特征是工作量不变而劳动量下降,它反映了劳动者个人相对于社会平均熟练者完成相同的工作所节省的劳动量,因而反映了劳动者相对于社会平均熟练者的熟练化状况。为此可以对劳动熟练度做出如下精确定义:
劳动熟练度
设劳动者完成某工作所需的劳动量为Ql,该工作所需的社会平均劳动量为Qlo,则把
Rl=(Qlo-Ql)/Qlo
定义为劳动熟练度。
职业劳动、专业劳动、跨职业劳动、跨专业劳动,涵盖不同职业、不同专业类型越多,复杂程度更高。
背景知识:
“劳动复杂度”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价值理论界,许多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的尝试性研究,但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虽然,人们意识到复杂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价值量相当于加倍的简单劳动,但并不清楚到底为什么会这样,也不知道复杂劳动应该以什么原则折算成加倍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的劳动价值密度要大。但是,熟练劳动同样比非熟练劳动的劳动价值密度要大,高强度劳动同样比低强度劳动的劳动价值密度要大。然而,劳动复杂度、劳动熟练度和劳动强度这三个基本因素各自以何种独特的方式来影响劳动价值密度呢?
统一价值论认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在其外部特征和内部反应上存在一系列的差异,这些差异存在如下的逻辑关系:引发复杂劳动的前提条件是提高劳动者的培养费用;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提高劳动者的技能质量水平;从而使劳动者能够改造那些在组织功能上或逻辑结构上日趋复杂的劳动对象;劳动对象的复杂性必然引起劳动者内部反应的复杂性和劳动量支出的复杂性,从而产生了与简单劳动之间在劳动量上的倍比关系;这种倍比(价值)关系必然反映在它们所体现的交换关系之中,也必然反映在它们的劳动主体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之中;这种交换关系或社会关系必然为人们所反映,并形成相应的观念与意识。由此可见,只有透过复杂劳动所表现出的外部特征,才能准确发现复杂劳动的本质内涵。
实践表明,提高劳动密度可通过三个基本途径来实现:①提高劳动强度;②提高劳动熟练度;③提高劳动复杂度。由于劳动熟练度的提高只是改变不同劳动者之间劳动密度的相对差异,并不改变整个社会在劳动密度上的平均水平。提高劳动密度只能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提高附加劳动密度;二是维持附加劳动密度相对不变,提高主劳动密度。显然,第二个途径实际上就是提高劳动强度,那么第一个途径无疑就是提高劳动复杂度。
事实上,附加劳动密度的提高,改善了机体的内环境,提高了劳动行为的技术质量水平,从而对主劳动密度产生了一定的功能放大效应,使劳动者能够对较为复杂的劳动对象施加作用力,这本身就意味着提高了劳动复杂度。劳动复杂度的提高通常需要通过基础知识的学习、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来实现。因此可以对劳动复杂度做如下的精确定义。
劳动复杂度:复杂劳动的附加劳动密度Mlb与简单劳动的附加劳动密度Mlbo之比值称为劳动复杂度,用G来表示,即
G=Mlb/Mlbo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劳动者必须提高职业技能。(3)劳动者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5)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劳动者的这些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受法律制约的。当劳动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劳动义务劳动者对国家以及企业内部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安全生产,从而保证劳动任务的完成。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作为劳动者的起码条件。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其意义是重大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劳动者应当履行规定的义务,不断增强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工作制度和生产秩序。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职业道德是在职业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调节职业活动中的特殊道德关系和利益矛盾,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体现,其基本要求是忠于职守,并对社会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客观上要求每个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以保证集体劳动的协调一致,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劳动者在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就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向社会负责,这是现代社会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劳动义务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守法义务: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理所当然地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