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2 2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海事局(简称“三亚海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的正处级分支机构,是对海南省三亚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等共1个地级市、1个县级市和3个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不含海南海事局认为应上报审批的)。
3、审核辖区内非重大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参与辖区内重大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的审核。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并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负责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5、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6、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7、根据海南海事局的授权,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工作。
8、负责辖区内《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适用船舶下限以下的小海船以及港作船、游艇、内河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
9、负责辖区船员的任解职签证,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10、负责辖区内非经营国际航线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船舶的有关船舶管理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11、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并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根据海南海事局授权,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3、受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报告。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大事故及以下级别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辖区非涉外大事故以下级别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海南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结案审批的,应报请海南海事局审批结案)。
14、办理辖区内船舶的海事签证。
15、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现场监视。
16、组织和协调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负责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以下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7、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并负责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8、审核辖区内市、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9、受理、审核辖区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资格申请,报海南海事局批准;审批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审批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受理、审核辖区水上储库液货过驳作业申请,报海南海事局批准;负责水上液货过驳作业监督管理。
20、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及现场监督。
21、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并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22、具体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台、抗台以及防御灾害性天气工作。
23、协助省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
2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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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涛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