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0 20:57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上海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六)确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七)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存贷倍数;
(八)听取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报告,提出加强监督的措施或意见;
(九)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和风险管理;
(十)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奖惩指标;
(十一)负责监督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1、负责起草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文件和报告;负责组织、安排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负责党委信息上报和保密工作;
2、负责党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文明单位创建、中心文化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负责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中心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4、负责落实党委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工作;
5、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
6、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员工队伍建设。
7、负责外事、保密、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1、负责公文处理,做好来文来电收发、登记、传递、交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
2、负责起草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告,审核以中心名义颁发的各种文稿;
3、负责会务管理,做好中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心年度工作中明确的各部门重大任务的阶段性督办工作;
5、负责机构财务管理工作;
6、负责编制中心信息简报、新闻宣传及媒体联络工作,办公OA需求研究设计;
7、负责中心信访工作。
8、负责向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上报行政重大事项,对外接待联络工作及联系管委会办公室工作;
9、负责档案管理、中心重要印鉴管理、物品采购和发放、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用餐管理、文件印刷、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处
1、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和解释,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
2、负责开展与公积金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与行业研究;
3、负责公积金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调研、制定、滚动修订和落实;
4、负责公积金除信贷风险以外的全面风险管理,落实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定期检查各类业务风险;
5、负责对中心主要业务规章制度、重大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对外的合同、协议文本、宣传资料等进行合规性和法律文本审核;
6、负责人大、政协公积金政策提案的处理;
7、组织除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事务。
资金计划管理处
1、负责制定公积金等各项资金管理的年度计划,并跟踪落实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2、负责公积金等各项业务和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受托银行关于归集资金、贷款资金、存款的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
4、负责公积金资产负债表管理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5、负责公积金投资运作管理,负责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
7、负责对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档案、有价证券的严格和妥善保管。
运营核算和信息处
1、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汇划业务操作规定和作业流程,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系统;
2、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和售后公房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整的业务会计账套和运营核算体系;
3、负责指导业务承办银行办理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业务,并负责公积金自主核算系统各类明细账、总账的记录与核算,业务信息与资金信息核对(在中心自主核算系统建成以后);
4、负责对资金核算、资金汇划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对操作流程设计中涉及的风险控制有效性进行检查及信息反馈;
5、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账户审核,对会计核算及资金汇划业务操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在经批准职能调整的条件下);
6、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流水处理、记账,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个人明细账管理,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和变更业务操作规定;
7、在有效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账户、会计方面疑难问题、特殊业务审批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8、负责公积金个人信息征信系统,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9、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监控和各类业务信息综合统计分析;负责编写运行分析报告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归集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积金归集、提取指标;
2、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政策研究和调研,起草公积金归集缴存政策调整方案。
3、负责起草制定相关归集提取具体操作办法和细则;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4、负责落实扩大缴存覆盖面、保障职工利益的催缴、督缴工作。
5、负责依法合规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审批;
6、负责做好定期归集提取的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
7、负责对归集委托银行、区县管理部的归集和提取业务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8、负责归集、提取业务信息系统和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的需求研究和设计,共同推进归集、提取业务的基础业务核心系统与网上归集提取业务。
贷款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规划和目标;
4、负责对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贷款抵押物(产证及市场价值)的跟踪研究、文本保管和风险管理;
5、负责对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的监管和控制;
6、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
7、负责对贷款受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贷款业务效率、风险、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8、负责共同推进贷款业务的基础业务核心系统、数据信息系统和贷款信用评分系统及网上公积金贷款业务;
10、负责承担大额贷款和非标准贷款的终审核批(在经批准职能调整的条件下);
11、负责建立借款人信用管理和抵押物管理平台(在完成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联网的条件下)。
项目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订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和投资收购保障房(公租房)年度计划;
2、负责项目或融资产品初选立项、前期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落实担保机制和抵押物调查评价;
3、负责制订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保障房投资收购项目管理完整的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4、负责项目融资或收购所有法律文本协议的拟定,组织房屋验收、产证办理等事务;
5、负责对投资收购项目房屋的室内装修管理工作;
6、负责对保障房贷款项目的受托管理银行选择,指导相关银行完成评审报告初稿、贷后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等管理工作;
7、负责对投资收购项目的运营管理和投入产出比分析;负责对委托运营单位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8、负责对产生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催讨、保全、司法诉讼和资产核销。
9、负责项目贷款或融资业务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
互联网发展处
1、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12329热线和短信、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各类综合服务平台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3、负责网上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相关的各项业务的开发、运行和维护;
4、负责对运营公积金网站、12329热线和短信等综合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的日常指导、监控和考核;
5、负责网上新业务功能对企业、职工、第三方渠道、各区县管理部的培训、指导;
6、负责与本市网上政务平台的合作、协调;负责利用社会网络平台扩大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执法监督处
1、负责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3、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公积金维权投诉件的受理和办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案件进行执法处理;
4、负责组织和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工作;
5、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处理;负责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
6、负责对骗取骗贷和套取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取证、处罚,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
7、负责指导区县管理部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
8、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宣传工作;
9、负责加强执法队伍及其保障建设。
服务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服务工作上台阶的整体内容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心服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并指导、协调、检查对外窗口服务工作;
3、负责牵头各区县管理部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4、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功能增加、流程完善和分流调整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改革方案;
5、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和12329服务热线对外的业务宣传策划、服务标准化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执行;
6、负责各区县管理部和12329服务热线的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7、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管理风险、重大服务纠纷、操作风险、业务量超负荷风险或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应急预案。
科技保障开发处
1、负责制定中心信息系统的长期规划,编制年度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的方案和预算,编制中心重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
2、负责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组织各业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优化、升级、改造需求调研,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和落实中心信息系统运维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
5、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工作;
6、负责中心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7、负责推进公积金互联网+的平台发展,推进中心OA、网站系统正常运作和升级;
8、负责中心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9、负责制定中心系统开发的各类技术标准,负责信息化建设中专利申报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纪检审计处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责配合市纪委纪检组对廉政执纪的群众信访、检举控告、申诉等问题的调查、监察、审计,对干部实行重大差错、风险、案件的问责和处理;
3、负责制定中心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
4、负责行使中心内部行政监察职能,负责组织对外部公积金服务机构的延伸审计;
6、牵头开展审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并进行督查,草拟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7、安排或协助对中高层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2018年12月起,只要是在上海缴存公积金的市民,可在支付宝直接“刷脸”办理公积金查询业务, 真正实现一次都不用跑、一份材料都不用带。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公积金服务”,按照流程指示“刷脸”即可,全程操作不到一分钟。此外,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联合支付宝对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新增人脸识别技术,解决了“证明我是我”的难题。不仅更方便快捷,还进一步提升了公积金账户和资金的安全性。
公积金最新政策
公积金缴存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1);
4、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文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须经所有应缴职工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公章。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单位缓缴原因的证明材料:
1、濒临破产的企业应提供经审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已停产的企业应提供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3、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审批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当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5、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3)同意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职工本人签字《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见附件2)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先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内容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应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单位不得在提供的需要职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伪造职工签名或违背职工意愿强制职工签名。
2017年11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