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5 09: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是由国家计量局组织制定的文件,自1987年7月10日起施行。2019年11月4日,该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所列的各类计量器具为依法管理的范围,项目名称为:
(一)计量基准:项目名称另行公布。
(二)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1.长度计量器具
比长仪、 干涉仪、 稳频激光器、测长机、测长仪、工具显微镜、读数显微镜、光学计、测量用投影仪、三坐标测量仪、球径仪、球径仪样板、圆度仪、锥度测量仪、孔径测量仪、比较仪、测微仪、光学仪器检具、量块、尺、基线尺、线纹尺、光栅尺、光栅测量装置、磁尺、容栅尺、水淮标尺、感应同步器、测绳、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测微计、小孔内径表、平晶、刀口尺、棱尺、平尺、测量平板、木直尺检定器、千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定器、千分表检定仪、测微仪检定器、多面棱体、度盘、测角仪、分度台、分度头、准直仪、角度仪、角度块、角度规、直角尺、正弦尺、方箱、水平仪、象限仪、直角尺检定仪、水平仪检定器、塞规、卡规、环规、圆锥套规、塞尺、半径样板、螺纹量规、螺纹样板、三针、粗糙度样板、粗糙度测量显微镜、表面轮廓仪、齿轮啮合检定仪、齿轮径向跳动检查仪、齿轮螺旋线检定仪、齿轮公法线检查仪、齿轮渐开线样板、齿轮螺旋线样板、丝杠检查仪、经纬仪、水准仪、平板仪、测高仪、高度表、测距仪、测厚仪、刀具检查仪、轴承检查仪、面积计、皮革面积板。
2.热学计量器具
热电偶、热电阻、温度灯、温度计、高温计、辐射感温器、体温计、温度计检定装置、电子电位差计、电子平衡电桥、高温毫伏计、比率计、温度指示调节仪、温度变送器、温度自动控制仪、温度巡回检测仪、测温电桥、热量计、比热装置、热物性测定装置、热流计、热象仪。
3.力学计量器具
砝码、天平、秤、定量包装机、称重传感器、轨道衡、检衡车、台秤检定器、量器、量提、注射器、计量罐、计量罐车、加油机、售油器、容重器、密度计、酒精计、乳汁计、 糖量计、 盐量计、压力计、压力真空计、气压计、微压计、眼压计、血压计、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微压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压力表校验仪、血压计检定器、真空计、流量计、水表、煤气表、明渠流量测量仪、流速计、流量二次仪表、流量变送器、流量检定装置、标准体积管、水表检定装置、硬度块、压头、硬度计、测力机、测力计、扭矩机、扭矩计、拉力表、力传感器、冲击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 压力试验机、 弯曲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无损检测仪、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试验机、木材试验机、强力计、应变仪、应变仪检定装置、引伸计、应变计参数测量装置、应变模拟仪、振动检定装置、振动台、冲击检定装置、冲击试验台、加速度计、测振仪、振动台、冲击检定装置、冲击试验台、加速度计、测振仪、振动冲击测量仪、 振动传感器、 速度传感器、重力仪、转速表检定装置、速度表、测速仪、转速表、里程表、里程计价表、里程计价表检定装置。
4.电磁学计量器具
标准电池、 标准电压源、 标准电流源、标准电功率源、标准电阻、电阻箱、标准电容、测量用可变电容器、电容箱、标准电感、标准互感线圈、电感箱、电位差计、标准电池比较仪、电桥、电阻测量仪、欧姆表、毫欧计、兆欧表、高阻计、电表检定装置、电流表、毫安表、微安表、电压表、毫伏表、微伏表、电功率表、频率表、功率因数表、相位表、 检流计、 万用表、电度表、电度表检定装置、互感器校验仪、互感器校验仪检定装置、测量互感器、感应分压器、直流分压箱、分流计、磁性材料磁特性测量装置、标准磁性材料、标准磁带、磁通量具、磁通测量线圈、磁通计、磁强计。
5.无线电计量器具
高频电压标准、 同轴热电转换器、 微电位计、高频电压表、高频毫伏表、高频微伏表、 低频电压标准源、 低频电压表、高频电流表、校准接收机、标准信号发生器、调幅度仪、频偏仪、调制度仪、失真度仪检定装置、失真度仪、低失真信号发生器、音频分析仪、脉冲电压表、高频阻抗分析仪、高频Q值标准线圈、高频介质标准样片、高频电容损耗标准、 高频零示电桥、 谐振式阻抗仪、矢量阻抗表、矢量阻抗分析仪、高频电容损耗仪、高频介质损耗仪、高频微波功率座、高频微波功率计、高频微波功率指示器、高频微波功率计校准装置、 衰减器校准装置、
衰减器、相位标准、相位计、移相器、相位发生器、 微波阻抗标准装置、 微波阻抗标准负载、测量线、反射计、阻抗图示仪、网络分析仪、 高频微波噪声发生器
、 高频微波噪声测量仪、标准场强发生器、高频近区标准场装置、微波标准天线
、高频场强计、微波漏能仪、测量接收机、干扰测量仪、脉冲响应校准器、晶体管图示仪、晶体管图示仪校准装置、晶体管参数测试仪、电子管参数测试仪、频谱分析仪、波形分析仪、电视综合测试仪、电视参数测试仪、示波器、示波器校准仪、抖晃仪、雷达综合测试仪、心电图仪检定装置、脑电图仪检定装置、心脑电图仪、半导体材料工艺参数测量标准、半导体材料工艺参数测量仪、集成电路参数测量标准、集成电路参数测量仪。
6.时间频率计量器具
原子频率标准、石英晶体频率标准、频率合成器、频标比对器、相位噪声测量装置、比相仪、彩色电视副载频校频仪、频率计、频率表、频率计数器、时间间隔计数器、时间合成器、原子钟、标准石英钟、精密钟检定仪、精密钟、航海钟、校表仪、时钟检定仪、秒表检定仪、秒表、电子毫秒表、电子计时器。
7.声学计量器具
测量用传声器、标准传声器、声级校准器、声级计、杂音计、声学标准噪声源、倍频程与1/3倍频程滤波器、仿真耳、水听器、听力计、耳机测量标准耦合腔、助听器测量仪、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8.光学计量器具
光学标准灯、微弱光标准、积分球、脉冲光测量仪、光探测器、照度计、亮度计、色温计、标准黑体、标准色板、色差计、白度计、测色光谱光度计、标准滤色片、感光度标准、 感光仪、 光密度计、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标准鉴别率板、折射计、焦距仪、光学传递函数仪、屈光度计、验光镜片、验光机、光泽度计。
9.电离辐射计量器具
标准辐射源、活度标准装置、活度计、4πγ电离室、医用活度测量装置、γ谱仪、X谱仪、电离辐射计数器、比释动能测量仪、剂量标准装置、剂量计、剂量率标准装置、剂量率测量仪、剂量当量仪、中子雷姆计、剂量当量率仪、照射量标准装置、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照射量率标准装置、注量标准装置、注量测量仪、注量率标准装置、注量率测量仪、活化探测器、电子束能量测量仪、电离辐射防护仪。
10.物理化学计量器具
电导仪、酸度计、离子计、电位滴定计、库仑计、极谱仪、伏安分析仪、比色计、分光光度计、光度计、光谱仪、旋光仪、折射率仪、浊度计、色谱仪、电泳仪、烟尘粉尘测量仪、粒度测量仪、水质监测仪、测氡仪、气体分析仪、瓦斯计、测汞仪、测爆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熔点测定仪、水分测定仪、湿度计、标准湿度发生器、露点仪、粘度计、 测量用电子显微镜、 X光衍射仪、能谱仪、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波谱仪、血球计数器、验血板。
11.标准物质
钢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色金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建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核材料成分分析与放射性测量标准物质、高分子材料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化工产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地质矿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环境化学分析标准物质、临床化学分析与药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食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煤炭石油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测量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2.专用计量器具
(三)属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新产品。
三、 专用计量器具的具体项目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另行发布。
四、 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5.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2003年3月开始启动新目录制定工作,新目录的制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讨论,2006年正式公布。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
明确了适用范围。据悉,列入新目录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自目录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清晰了技术依据。据了解,原有目录中没有技术依据的计量器具有128项,占21.4%。列入新目录的75项计量器具都有明确的技术依据,对应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共209个。对于是否属于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应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为依据,减少了器具数量。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共75项,覆盖了209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量约为原来的1/3。
补充了新项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型计量器具,如测地型GPS接收机等新型计量器具,这次纳入在新目录中。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计量器具将不断推陈出新,层出不穷。因此,目录也应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对于一些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应适时调整目录,配套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了名称。在以前的目录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新目录中全部采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的名称,命名更加规范,归类更加合理,如把各种衡器归类为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5类等。
目录仍然较大。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有75项,只有原目录的1/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录仍然较大。有关国家法制管理计量器具的数量分别是:加拿大20项、美国21项、德国29项、日本26项、韩国16项和奥地利3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