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20:19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人。构成中止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停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关于对中止犯的处罚,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种是得减主义,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可以不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否减轻或免除处罚,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采取必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客观上讲,中止犯防止了犯罪既遂的发生,使社会免遭侵害;从主观上讲,中止犯在有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其本人的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小,处罚时应当比预备犯和未遂犯更轻;从刑事政策上讲,对中止犯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既遂之前自动中止犯罪,从而有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在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造成任何损害或者损害不大的,宜免除处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损害较大的,宜减轻处罚;对在中止犯罪前已另外构成独立犯罪的,宜按独立的犯罪处罚:对于所拟实施的犯罪显著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碍;
(4)物质的阻碍;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4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规定“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我们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
(1)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相当于违法性减少说)。
(2)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人为减小(相当于责任减少说)。
(3)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当于刑事政策说)。因此,难以仅从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行为己缺乏或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或者已消除或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观点,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