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议缅甸条约

更新时间:2022-02-23 13:00

《中英续议缅甸条约》是1897年2月4日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在北京签定的一份处理缅甸事宜的条约

背景介绍

1884年中法战争后,双方签定中法新约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其后英国为进一步扩大自己在东南亚的影响,遂有吞并整个缅甸的野心。早在19世纪上半叶至中叶,英国已与缅甸爆发过两次英缅战争,占领了原缅甸的大片领土。但这次,英国决定直接统治整个缅甸,将其纳为殖民地。1885年11月,英军出兵攻陷缅甸首都曼德勒,俘虏缅王。次年元旦,宣布上缅甸并入英属印度

此后,中英两国开始出现滇缅边界的领土纠纷。中国驻英公使曾纪泽就曾提出滇缅边界问题。英国外交大臣克雷向曾纪泽表示,愿意在界务上做一定让步:第一“将潞江(即怒江萨尔温江)以东之地,自云南南界之外起,南抵暹罗北界,西滨潞江,即洋图所谓萨尔温江,东抵澜沧江下游,其中北有南掌国,南有掸人各种,或留为属国,或收为属地,悉听中国之便”;第二,以大金沙江即伊洛瓦底江为两国“公共之江”;第三,在八莫近处勘明一地,允许中国立埠,“设关收税”。(薛福成:《滇缅分界大概情形疏》,《出使奏疏》卷下,第28-29页。)而英国方面即使在内阁更迭、外交部换人以后,对此也表示“仍践前言”。

清政府把整个中缅界务问题当作未定论看待,以“派员会勘”一句话概括,对中英双方在边界问题上曾达成过的一些协议毫不提及,无疑是缺乏近代外交谈判的技能与经验。事隔多年以后,驻英公使薛福成在与英国外交部谈判划定中缅边界时,再提出英国曾允让的这些条件,当然会遭到英国政府的拒绝,薛福成也毫无反驳的理由,只能是靠其三寸不烂之舌重新向英力争。

中英《缅甸条款》的签订并没有解决清廷自始忧虑的“唇亡齿寒”问题,清政府得到的只是一个十年一贡的虚名,英缅政府事实上一直未向清政府派出过贡使。现在回过头来审视清政府对缅甸问题的处理,不禁会对其外交谈判的方针感到迷惑不解。

缅甸对华十年一贡,中缅关系远不如中越关系那么亲密。同时,随着清政府自身实力的衰退,中缅两国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趋于疏远:缅甸使团来华的次数与人数逐渐减少;第一次英缅战争爆发后,缅甸并没有派人入告清政府,而在第三次英缅战争爆发前夕,缅王对于英国要求的管理缅政的回复是“夺缅主权须德、法、俄、美允准”②,并不提中国。但是,清政府也意识到一旦英国占领北缅,“则滇西边界后患甚长,缅为华属,近年已在若存若亡之间,然唇亡齿寒,似未便全置不理”⑨。因此,缅甸问题出现后,清政府不能也没有置之不理。而对于如何避免唇亡齿寒、保疆固圉,清廷内部出现了分歧?当时的驻英公使曾纪泽,不像在越南问题出现时那样,力主以军事部署为后盾,与英国进行强硬交涉,维护中缅之间的宗藩关系,而认为“宜自腾越西出数十里取八募(莫),据怒江上游以通商,勿使英近我界”①。这在当时无疑也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有利办法,然而,清廷主政者却认为难以办到,即使如愿,也是不义之举,不愿采取这种方式保疆。其实,对于曾纪泽建议的可行性,英国后来也给予了承认:

“如果中国政府迅速利用1884一1885年中国人对八莫半强盗式的占领,毫无疑问,他们将完全有理由对瑞丽江与伊洛瓦底江上游左岸之间的那片土地享有权力,其中包括八莫在内。因为安德生(Adamson)少将得到的命令是,如果他发现八莫已被中国军队占据,就不要再去占领”

清政府放弃了这一大好时机,宁愿与英国进行谈判,以口舌争之,而在谈判力争的过程中,又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保存缅甸对华进贡问题上,八莫展地的交涉居于其次,所谓“上不可以失国体”,对于缅甸问题,只有在维护了清政府“国体”的前提下,中英两国才‘能继续在边界等细节问题上订立条约。最后由于缅祀问题的悬而不决,边地未能拓展,八莫随即为英军占领。

同时,在中英谈判过程中,为避免开启边衅,就是对中缅边界一些缅甸土司的主动投靠、内服,清政府的态度也十分谨慎。阿瓦政权被英军强力推翻后,缅甸各地的反英斗争如火如荼开展起来。面对英国的入侵,缅甸边界的稔祚土司、木邦土司均投禀云南地方政府,请求中国援助抗击英国侵略,或要求内服。其实,如果这些请求得到清政府的允诺,也将是曾纪泽招降拓界提议的最好实践,会对中国的西南边防及中缅边界谈判发挥重要作用。而清朝统治者却表示,“朝廷轸念藩邦,迭经谕令曾纪泽与英辩论,尚无成说”,“断不能仅据该土司禀词轻开边衅……至该土司等若再来请示,即谕以现在中国与英人尚未定议,毋庸渎诉也”。就连云南地方官采取的暗助野人军火的方法,清政府也认为“非但于事无益,且恐别启衅端,张凯嵩办理边防,惟当严饬各路防军认真巡守,慎勿轻率从事,致兹后患”又一次失去了占据谈判优势地位的大好机会。

总之,清政府从国家安全利益的角度出发,虽然已意识到缅甸存亡对中国边疆具有的重要影响,但在外交谈判的实践中却始终坚持把国体威望放在首位。对于缅甸的安排,清政府只要英国同意立教王继续对华进贡,缅甸的一切内政外交均可交由英政府处理。这样的谈判方针体现出了清政府传统的“差序格局”天下观。其实不仅仅在缅甸问题上,与此同时,马建忠对朝鲜问题的处理、郑观应在暹罗问题上的意见,都反映出希望继续维持传统朝贡册封体制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中已完全失去了它的适应性(中国并不是世界,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只是世界文明的一员)。尽管宗藩制度本身所反映的观点是:若天子贤德,四方小国便会自动前来臣服于中国,但事实上,实际的强力在这一制度的运作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清政府随着自身实力、地位的衰落,已经无法提供宗藩制度运行的保障,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化扩张,所谓的“国际法交往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接受的基本理念,清政府想将欧洲国家置于传统的华夷秩序下,继续维持传统朝贡体系下世界秩序,不仅是依其实力难以达到的,就是达到了它所预定的“兴灭国,继存祀”的最高目标,这样的苦苦力争,对于中国的国家利益来说,实际上也毫无价值可言。从近代国家利益的角度看,清政府在这场关于缅甸问题的外交交涉中,可以说没有任何外交目标可言,争无所争。这也是近代中国在对外交涉中常常犯下的一个毛病:

外交上制服夷人的方法不在于抗争捍卫国家的实力与主权,而在于精神上施以贬抑和折辱。

西方大国强力政策的紧逼和自身实力的限制,这样的方针必然使自身的外交活动空间越来越小,在中缅边境逐步陷入一种消极防御的境地.这一后果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清朝统治者心中的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观念,即“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那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围家”的心灵活活动。因为“国家利益来源于国家身份(认同),我们必须先知道我们是谁,然后才能知道我们的利益是什么”当时清朝统治者的国家认同仍建立在几千年的“天下主义”文化观基础上,虽然历经西方列强的冲击,晚清政府的“国家”观念有所调适,但多年的大同主义或世界主义的心态仍使清朝统治者难以完全放弃在藩属朝贡体系下的传统身份,这样的国家认同无疑对清政府的外交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双方于1886年7月24日(清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中英缅甸条款》,中方代表为总理衙门大臣奕劻,英方代表为英国驻华大使欧格纳。此条款于1887年8月25日在英国首都伦敦交换批准书。

中英《缅甸条款》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英国允许缅甸循例向中国进行十年一次的朝贡;

二、中国承认英国在缅甸取得的一切权利;

三、中英两国派员勘定中缅边界以及另立边界通商事务专章;

四、英国同意暂缓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但原则上规定藏印边界通商;

五、本条约以中、英文撰写各三份,将于英国京城互换文本。

内容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初三日,李鸿章与英使窦纳乐订立《中英滇缅境界及通商修正条约》,即《中英续议缅甸条约》,亦称《西江通商条约》及《滇缅重定界约专条》。规定:开放云南腾越(今腾冲)、思茅、广西梧州三口通商;中国如在云南修筑铁路,允与缅甸铁路相接;中国划野人山东侧和果敢地区,英国承认南坎为中国之地,但由中国永久租予英国管辖,租价若干俟後再议。後议定英国每年付租银一千卢比给中国。猛卯三角地永租与英国管辖,未经与英国议定,中国不得将江洪地区及孟连让与他国。勘边定界后,果敢正式被划入英属缅甸,属于木邦土司管辖。五月初六日,中英双方互换该条约文本。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