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2 09:13
光绪三十二(1906)年,清朝官制改革,巡警部改为巡警司,隶属民政部。各省巡警总局或警察总局一律裁撤,改设巡警道。巡警道下设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中枢。
宣统二年(1910),云南警察总局改为云南警务公所,直属云南巡警道。
民国元年(1912),道所俱废,设云南省会巡警局。组织暂沿旧制。同年 2月6日 ,又将巡警局改为云南省会警察厅,省会警察厅裁撤后昆明市政公所内设置警务课。
民国十七年(1928)八月,昆明市政公所改组为昆明市政府,警务课遂改组成为昆明市公安局。
民国二十一年(1932),昆明市公安局改称云南省会公安局。并脱离昆明市政府,由省民政厅直辖,受省政府指挥监督。原各署巡长、巡警、派出所名称,遵照部章,改为警长、警士、警士守望所。
二十六年(1937)元旦,省会公安局改称省会警察局,仍隶属省会民政厅。岳树藩任局长。下设秘书室、督察处及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等4科。司法科附设看守所。外属机关设6个警察分局。另设省会警察学校、消防队、侦缉队、交通队、感化院、集园(娼妓)管理事务所、集园检查所、豆腐米线管理处、屠兽检查所、寄柩所、火车站检查所、东西汽车站检查所等。警察四分局特设水上警察处;交通队则附设骑巡队、车巡队,专任巡逻四郊及繁华街区。
民国二十八年(1939)七月,云南省政府将云南省会警局改组,设立云南省警务处,直属省府,为全省警察行政最高机关,任命李鸿谟为处长,兼省会警察局局长。处、局合署办公。警察局原设之科,改为警务处之第一、三、四、五科;增设第二科,办理省局会计及各县警局有关经费事宜。又增设外事科、人事室、会计室。省城区域警察机构除原有6个分局外,增设第七、第八分局。还增设治安电话所及保安警察大队。
男子感化院在西山大倒石下海滩上建盖新院,可收容数百人进行感化并让其从事劳动生产。另于省会有关军事机构所在地建筑防御工事。平时用以维持治安,战时则作为据点。各重要市街路口建筑掩体,上设交通指挥岗位。各分局在所辖之地增筑地下室、调堡或堡楼,尽责尽力巩固省会治安。警务处下增设外事警察局;沿交通干线及盟军人员驻扎、集中之呈贡、寻甸、沾益、陆良、祥云等地亦设外事警察局。省会警察局特设涉外待质所,办理外籍人士违警案件及刑事之侦察、预审事项。所内附设禁闭室,拘留短期待质外籍军民人等。
民国三十六年,省会警察局改名为昆明市警察局。
1949年12月9日 ,李志正率全体员警随市长曾恕怀参加昆明起义。
云南全面接管,设立省公安厅,坐落景星街上原昆明市政府与昆明市警察局地址上。从此,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云南警务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