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

更新时间:2024-10-21 16:48

养老机构,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定义

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

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但某些养老机构(如农村敬老院)也接收辖区内的孤残儿童或残疾人。

服务特点

公益即“公众利益”之意。公益性事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为社会公共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公益性企业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服务的企业。我国绝大多数养老机构是以帮扶、救助城市“三无”、日常生活疏于照料,以及农村“五保”老人为主,且多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所以其公益性特征尤为明显。

与其他服务不同的是,养老服务是一种全人、全员、全程服务。所谓“全人”服务是指养老机构不仅要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还要满足老人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护理与康复以及精神文化、心理与社会等需求;要满足入住老人上述需求,需要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这就是所谓的“全员”服务;绝大多数入住老人是把养老机构作为其人生最后的归宿,从老人入住那天开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就要做好陪伴着老人走完人生最后里程的准备,这就是所谓的“全程”服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平均年龄多在75岁以上。增龄衰老,自然使老人成为意外事件、伤害、疾病突发死亡的高危人群。此外,养老服务业又是一个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市场竞争激烈的高风险行业。如果没有市场意识经营意识,没有严格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必然增加养老机构投资与经营风险

养老机构在建设档次上,一般应当保持非营利属性,不得片面追求高档、豪华;公办养老机构尤其要杜绝档次偏高现象,避免产生社会福利分配不公问题

在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上,坚持按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并重。为了发挥对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撑作用,养老机构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按标准建设,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社会福利机构、养护院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标准化要求,实现规范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实际适用,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立足实际,量力而行,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在建设重点上,要优先发展供养型和养护型养老机构;在建设区位上,要推行社区化,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防止因选址不合理造成床位闲置;在建设规模上,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避免养老机构大而不当、入住率低。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鼓励通过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防务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

服务宗旨

宗旨是目的和意图之意,换而言之,大的来说是理想,小的来说是目标。养老机构的服务宗旨是安排、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为政府和社会分忧。绝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老人的安危、冷暖和利益,这样的机构将会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政府的制裁。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要求各养老机构在建院之初都必须明确其服务宗旨,并严格按照所设定的服务宗旨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当然,养老机构服务宗旨在具体宣传、表述方式上可以存在差别。国内较为普遍采用的描述语言有:“尊老、敬老、爱老、热情、周到、服务”、“关爱、真诚、沟通、服务”、“ 勤恳、热诚为入住老人服务”、“老人至上、服务第一”、“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和“替儿女尽孝,为政府分忧”等。此外,亦可结合机构的名称巧妙的制定。

机构类型

敬老院

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村组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老人、残疾人员和接待社会寄养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福利院

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1)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主要任务是收养市区“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老年社会福利院。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院

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公寓

是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老年公寓是指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

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护养院

又称之为“护理养老机构”,或“护理院”,专为接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护理院

护理院是指的由医护人员组成的,在一定范围内,为长期卧床老年患者、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医疗护理的老年患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支持治疗、姑息治疗安宁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社区老年保健、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爱心护理工程,全国各地均有专业爱心护理院服务各类老年人群。爱心护理院专业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服务。

补贴申请条件

并不是所有社会办养老机构都可以享受补贴,欲申请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首先,要有合适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同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已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此外,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租房改扩建增加床位50张以上。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全市每年只开展2次审批

据介绍,申报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首先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区县民政局将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之后,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公示。最后,报市级审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5月和10月,全市将组织开展2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区县民政局须在当月30日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

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现存问题

1、养老服务机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加大,而社会养老机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增速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临着急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给老年人带来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

2、农村养老亟需加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五保”老人逐步转变为城市“三无”老人。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求。

3、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困难较多。现有养老机构大部分经营收入不多,营利微薄,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

4、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促进养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取土地划拨等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5、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很艰难。一是选址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租用的,选择相对独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难,且消防措施难以落实。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经营中发生的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三是养医结合难。大部分民办机构规模小,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医用药无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难。

总之,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不活、服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机构点多分散、不利于管理和集中供养;个性化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政策扶持,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发展对策

1、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养老机构发展和人性化服务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让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要,特别是保障那些失能老人的机构养老需求。因此,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更加重视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政府应把发展养老机构列入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将社会养老福利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切实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

2、要制定和落实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尽快出台关于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营运模式,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由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等,在税务、工商、金融、城建、水电等部门应给予优惠。同时,社会福利基金福利彩票筹集资金应向社会养老机构倾斜。

3、研究解决影响养老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一是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总体规划,尤其要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统一规划和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本地人口增长速度和发展需要,参照建设部关于居住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每张养老床位可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来预留储备用地。二是妥善解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问题。三是建立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加强规范、指导。

4、对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同时创新管理机制。加快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改扩建工作的进度,以缓解全市孤寡老人床位不足,超负荷运转的困境。针对多年来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缓慢,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等问题,公办养老机构要试行改革,采取管理权、所有权分离,经营效益和个人经济收入挂钩等措施,转变经营理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等,以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机构建设步伐。农村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普遍滞后于城市,“十一五”期末,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应放在农村。结合民政部实施面向农村“五保”老人的“霞光计划”,整合改造现有的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资源,在厦门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公办老年人社会福利中心,并在这4个区新增床位数1300张。民办养老机构拟在厦门岛外4个区新增床位数1800张。

6、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一是要规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应具备的条件,配备的服务设施进行命名,对不具备相应条件命名的养老机构重新规范。二是对养老机构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各种不同体制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监管。三是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现有各类养老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取缔。四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五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六是对养老服务机构按基础设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项目进行星级评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七是通过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热情地为老年人服务。

7、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缓解机构养老的压力。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本方略,通过增加对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机制,加大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熟悉环境中享受服务,弥补家人照料的不足,缓解机构养老的压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让厦门的老人住进“没有围墙的养老机构”,安享晚年。

等级评定

主词条:《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2023年7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更好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实施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供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时参考使用。

民政部将指导各地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为评价工具,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更好推动国家标准落地见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即日起废止。

相关文件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28条具体举措,直指为养老服务打通“堵点”消除“痛点”,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业内人士和相关专家表示,可以从五个要点进一步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2021年12月30日,民政部发布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跌倒预防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3个行业标准,以及《养老机构服务礼仪规范》《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营养状况评价和监测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等共计8项行业标准。

2022年9月21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健康中国行动中医药健康促进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促进活动。发挥中医药在老年人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治疗康复中的重要作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与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协作,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托管或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开展省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中心建设试点,探索完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到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

2022年11月,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配套文书(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书)。

《办法》共分5章41条,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对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此外,配套文书共12个附件,覆盖了从通知检查、现场记录、结果告知、问题移送、复查检查等行政检查全流程,提高了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2023年11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各地试点

北京

社会资本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最高获5万补助

社会资本建一个养老床位最高可补5万

《办法》中明确提出,“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据介绍,社会资本在进行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时,政府补贴将由原来每张床位8000元至16000元的市级支持标准提高到2万元至2.5万元,并且区级资金还要按照1:1的比例配套支持。两项补贴相加,一个床位的建设补贴支持最高可以达到5万元。

此外,政府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也将从原来的200至300元/人/月,提高到300至500元/人/月。

区县少建一张养老床将需上缴55万

李红兵介绍说,养老用地供应计划大概是100公顷,为保障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办法》提出区县政府承担完成养老机构建设目标的第一主体责任。同时,养老床位建设将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绩效考评,未能完成任务的区县,将按每床55万元的标准上缴统筹建设资金。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单床建设成本不高于2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标准,市政府将依据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以及生态涵养发展区分类,以每床20万元为基数分别给予区县30%、50%、70%和90%的建设资金支持。

总体目标;到2015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8张。到2020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机构,要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由开发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无偿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现有养老机构应采取社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新建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政府公共财政购买养老运营服务的模式。

确保土地供应。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的土地供应纳入北京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区(县)每年有一定量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

2018年11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养老机构如存在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将录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

广州

2019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印发实施,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并着力放宽市场准入,精简审批手续,落实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全面放开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组织保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有养老机构4.0万个。

《2022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38.7万个,养老床位合计829.4万张。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4.1万个,比上年增长1.6%,床位518.3万张,比上年增长2.9%;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4.7万个,床位311.1万张;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5万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3.2万个。

2024年1月消息,截至2023年三季度,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40万个、床位820.6万张。截至2023年底,通过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累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3.5万张。全国累计完成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48.28万户。

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末全国共有养老机构4.1万个。

2024年7月24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2023年度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状况。记者从会上获悉,2023年,湖北省已累计建设养老机构2010家,机构床位总数29.47万张。

截至2024年2季度末,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41万个,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6.9万个,与2019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倍、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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