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更新时间:2022-01-04 16:2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主要作用

改善微观经济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各个农户在生产和经营水平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农户与市场的交易费用很大。另外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也很难逾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往往导致农业再生产的中断,出现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使农业生产发生大起大落的周期性变动,给国民经济及农民自身带来危害。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中国的实际,在不改变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前提下,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能降低单个农户与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能有效的改善农业的微观经济基础,进而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的态势。

提供多种服务

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农民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信息、技术和资金的严重匮乏。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单个农户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也往往不能提供全面的和到位的帮助,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可以发挥巨大作用。 例如,处于农业流通领域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信息服务,包括市场需求、生产资料供应、产品价格、市场变化、进出口等方面的信息。相对于单个农户而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较为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农户与其它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帮助农户适应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推广可以促进农民生产水平的提高。作为具有准企业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筹集上较单个的农户更有优势,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一些农户在资金筹集上提供帮助。另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为农民提供各种农业生产保险业务,提高它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等。

提供混合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社会产品。农村的公共产品包括两类,一是纯公共产品,指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农业基础科研、农村环保、卫生、义务教育和社会救济等;二是混合公共产品,包括江河治理、防洪防涝设施建设、水库及灌溉工程、村路建设、电网建设、医疗、社会保险、科技成果推广、职业教育等。是否存在充足的公共产品供应,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严重匮乏。一般说来,在农村,纯公共产品基本由政府免费供应,不适宜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供,而对混合公共产品的供应来说,除政府之外,私人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市场机制都可发挥一定作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农民提供混合公共产品。这些混合公共产品包括职业技术教育、各种农业生产保险、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公共设施、文化娱乐、扶贫救济,甚至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己投入、自己管理、自己受益。通过提供各类混合公共产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业再生产提供必需的外部条件,从而能促进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等。

规定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包含以下五方面的规定性,符合这五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才是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亏负无限或有限责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共同的经营内、自负盈亏、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无经营内容、不实行严格独立核算的农民技术协会,则不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基本特征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从而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民的合作,从而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这包括成员自愿的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它还具有下面三个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一特征使得农业合作经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尤其是传统农业,其商品化率很低,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很低,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对于稳定农业的发展和稳定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同时由于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不高,这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产生原因

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农业生产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各个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除了满足自给性需求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剩余,那么农户之间就没有实行合作的必要。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为了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市场,而市场则由经济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诱导资源配置。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无力抗御自然灾害。为了减少和避免市场与自然所带来的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合作制。

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

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因而农户自然会有合作的愿望,以解决农产品不耐储存的难题。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讲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

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和运输上的经济,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得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些大型农业机械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也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寻求规模经济。

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农业合作制作为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中介,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持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的稳定与均衡,改善农民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类型

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集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有效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担了政府与社会的职责,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经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系列改革,以土地为中心,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原来生产队(或联队大队)自然村为单位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协调成员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部分的收益分配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或被选举权、对集体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共文化福利事业利益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一种最普遍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民家庭经营发展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特性:农民没有选择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管理缺乏民主,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较多的干预;管理水平较低,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本质上讲,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关键问题在于现行外部体制导致内部没有民主管理体制,但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的《村民自治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质逐步深化。我们可以预见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必然会成为其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

专业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它的发展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不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不触及农民的财产关系,适应了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可以这样认为,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现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是多样比的,有的叫农民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合作社,还有的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协会,等等。

从现阶段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农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参加各种各样的专业协会;②专业性强,它大多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龙头组织起来,如养猪协会、养牛协会、养羊协会、水果协会、蔬菜协会、食用菌协会等等,都有明显的专业特征;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为宗旨,很好地帮助农民解决了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它了解农民需要什么,需要多少,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④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入退自由,民主管理;⑤在经营方式上灵活多样,独立自主;⑥实行赢余返还,给农户带来实惠,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正因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这些特点,所以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原有合作制基础上,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中的农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因而既能实现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又能实现劳动集体的共同占有和劳动者的个人占有的有机结合,既能继承合作制优点,实现规模经济,又能融入股份制长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这是广大农村干部与农民十分关注与支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的根本原因。

股份合作制既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制,也不完全等同于合作制,而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使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从形式上看,股份合作制由于实行全员入股、合资合劳,同我国解放初期农村和城市中的初级合作社很类似。当时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者带着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社,在按劳取酬的同时,还取得以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的报偿。但从内容上看,股份合作制又不是原来初级合作社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新型合作制。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会,采取一人一票为主的投票决策制,保证职工股东享有平等的表决权;③同股份制一样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得退股,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和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④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由全体职工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共享税后利润。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有多种形式,还不够规范,应积极支持其发展,并在实践中加以正确引导,使之逐步完善。其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运行原则

国际合作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不同的理论观点,对合作制有不同的定义,因而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差别。但当前大多数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合作学者们仍信奉传统原则,即在1860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的“行为规则与组织要点”12条原则的基础上,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6项原则,即: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回、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这些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曼彻斯特大会上,经过修改后确定合作社的7项原则:

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即入社要自愿,不能强迫。第二,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第三,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性别、宗教、种族的歧视。

成员民主管理。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的成员管理。第二,“被选出的代表应对其成员负责。”第三,“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成员一票)”。

成员经济参与。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民主管理”。第二,“部分资产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同资产。”第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一是留取储备金,而是资本报酬:原始股金获利息,后有部分按股分红,三是按交易量实行盈余返还(这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形式),四是“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独立性与自主性。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由他们的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第二,“在他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部门)签订协议,或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必须保证他们的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教育、培训与信息。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为他们的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或培训”。第二,向社会作宣传,宣传的重点是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一原则陈述了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的必要性及其合作的范围。

关注社会。合作社有责任保护和推进其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环境等多方面的发展。

原则

(1)组织机构。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人数过多而不便设立社员大会开会议事的,可以选出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与修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选举或罢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和检察委员会的成员;讨论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休会期间依照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事务,选择聘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立检察委员会或监察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选举产生。检察委员会或监察员根据章程及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各种监督工作,并有权检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督促、及时公布帐目。

(2)管理原则。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制,少数服从多数,一般事项须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事关企业投资、分配、合并、分立、解体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议事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再实行民主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群众监督,监察机构和检查小组有权依照法律和章程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各项资金按章程规定和权利机构决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梁兆基,冯子恩,叶柱均等.农林经济管理概论[M].广州:华南农业大学出版社,1998:29)

基本特征

合作目标的双重性,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和盈利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向各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是一种互利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是一种互竞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农业家庭经营急需得到产前、产中、产后等诸环节的优质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适应缩小生产经营风险,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必须为各社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才具备存在的前提。当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社员发生经济往来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可以为社员提供有偿、低偿或无偿的服务,力求经营成本最小化。当它与外部发生经济往来时,它必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只有如此,它才能够生存,才能更好地为其社员提供优质服务。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追求利润和为其社员提供服务双重目标的企业组织。

合作经营结构的双层次性,即约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合作占有为核心,在个体制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制,主要是指在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前提下,整个生产过程的一定环节由这些农户共同组成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完成,从而他们的合作关系,即通过完成这些经营环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迂回地体现出来。在这个一定环节上,家庭经营为合作经营所代替,而在其他环节上基本保持这家庭经营的特性。繁适合于合作经营的生产、加工、储存、营销和服务项目都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对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和某些生产环节的协调,也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安排。当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构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并为其提供有效服务。在非合作的项目上,家庭经营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因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约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具有经营结构的双层次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性,自愿基础上的有效结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用过民主协商制定一系列可行的章程和制度,将有关问题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全建立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条件下,农民所做出的自主选择,联合的各方彼此信任,且各方的需求基本一致。使全体成员始终保持应有的责任感和生产、合作的热情,这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旺盛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自愿,合作成员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拥有充分的重新选择的权力。农民既可以离开原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可以是几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种自愿组合与自愿分离两种机制交互作用,既催发了新企业的诞生,又加速了旧企业的强大或瓦解,从而形成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已有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从事合作思想的研究、宣传。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县等地创办信用、购销合作社。到1935年,农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团体和慈善团体举办,有的是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官办的,多限于流通领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除组织换工性质的农业互助组(劳动互助社)外,还出现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如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和采用农业新技术,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他们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同时,国家工业化也要求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先后在1951年12月和1953年 1月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计划从1953年起,用1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业合作化。当时强调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自愿互利的组织原则和典型示范的工作方法,并肯定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步骤。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有适应农忙季节需要组织的临时互助组和比较固定的常年互助组两种。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组成。互助组成员拥有各自的生产资料,只实行换工互助,其土地仍由各户经营,收获的产品也由自己支配。至1954年全国共建立互助组 993.1万个,参加互助的农户6847.8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58.4%。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土地私有、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将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一般属于社员私有,由社统一使用,付给适当报酬。社员参加集体的生产劳动。合作社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净收入,除缴纳税金、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一部分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报酬。社员还可经营一定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至1955年全国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3.3万个,入社农户1688.1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4.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社员入社的私有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按质折价归社,价款超出社员应交入社股金的部分,作为对社的投资,由社分期偿还。缺少或没有耕畜、大农具的社员,其应摊股份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取消土地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还可使用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少量自留地。1956年底全国共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87.8%。同时,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也普遍发展,在帮助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解决生产资金不足和生活困难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大国,实现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十分深刻的社会变革。但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缺点。1958年在许多社还没有来得及巩固的情况下,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见农村人民公社);以后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就使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挫折。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对人民公社经营体制和组织体制的改革,推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形成集体经营与承包户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出现了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见农业生产责任制)。

建设路径

根据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原则,该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建立应该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但由于完全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自发地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组织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难度非常大。因此很有必要由政府出面,扶持并引导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具有准企业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应与其它企业法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愿、自治、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所在社区党政和经济组织。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只能选举和聘任,不能由任何单位任命和委派等。从而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2.提供政府援助

为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政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如政府可以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优先购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以及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物质支持等等。

3.对农民进行培训

合作社的教育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运动指南的七条原则之一。为了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的道路,对他们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知识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应利用所有可利用的手段和力量,对农民、农业院校的学生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社运动的教育和培训,向他们介绍国外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情况,分析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内涵,分析该组织与过去的人民公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股份公司的区别,从而提高他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水平。

国外发展

苏联和东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社道路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这一过程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的。最初出现的农业公社,实行一切生产手段、生活资料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按需分配”。这种组织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间得到一定发展的共耕社(也称协作社),其生产工具为社员私有,但共同使用,并进行共同的耕种和收获,产品也归社员所有。这种组织形式后来又被农业劳动组合所取代。后者的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产品按劳动日分配,其成员可有少量的宅旁园地和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劳动组合发展成为苏联农业合作经济的基本形式,即集体农庄。5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通过合并、集中,规模显著扩大,其数目和总的土地面积则急剧减少。其中不少已改组为国营农场。6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的按劳动日分配制逐步改变为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固定工资制);其生产条件、计划制度等也渐与国营农场接近。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改变,从而增大了集体农庄可作为超计划农产品处理的比重。生产管理上则推行承包责任制。同时,集体农庄之间及其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单位联合和农工商一体化等,也有发展。

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农业的合作化大多是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和分配方式上的差异,农业合作经济有 3种形式: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手段私有,完全按社员所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收入的合作社;除土地以外的基本生产手段公有,社员收入大部分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小部分按土地进行分配的合作社;土地和基本生产手段全部公有,收入全部按劳动的数量、质量进行分配的合作社(如苏联的集体农庄)。第三种形式在许多国家已占主导地位。自60年代以来,这些合作社在按劳分配、农产品交售、经济核算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发展变化,并出现了各种经济联合体。在波兰和南斯拉夫,个体农民仍占主要比重;但波兰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较为发达。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社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和美国已有出现。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有较快的发展。现在,在法国、美国、日本和一些北欧国家,农产品商品生产者加入各种形式合作社的已占很大比重。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但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主要限于流通领域以及农业产前、产后的各种服务。其中以共同进行农产品销售和农用物资购买的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发展较早且较普及。以后,共同进行农产品加工、运输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等也渐发达。农业生产合作社则为数极少。它们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克服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以及减少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剥削。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合作经济组织除通过供销活动控制了很大一部分农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供应外,还控制了部分农业生产,同时经营工业、运输业、信贷、保险和国际贸易等,发展成为相当庞大的农工商综合体,并有雇工经营;有的已打破了地区限制,向国际市场发展,形成国际性的企业集团;并同工商业资本家共同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以至化肥、农药、农机的制造等业务,实际上已丧失了原来的合作社性质,发展成为另一类型的垄断资本。

(以上资料出自:华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学”本科课程教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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