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2 22:07
北京市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北京在清朝称顺天府,辖境除今北京市外,还包括今河北省部分地区,其首长称顺天府尹。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顺天府仍维持旧称,顺天府衙署改顺天府尹公署,民国建立后共有4任顺天府尹。191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京兆尹官制》(法律十三号)及《京兆地方区域表》(教令第一百三十三号),改顺天府为京兆,改顺天府尹为京兆尹,改顺天府尹公署为京兆尹公署,民国时期共有11任京兆尹。
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后,1928年6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北京”更名为“北平”,设北平特别市。1930年6月,该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1930年11月复升为院辖市。该市在1928年10月至1930年10月为河北省省会。1931年4月改北平特别市为北平市,市政府名称随之改为北平市政府。
日军占领北平后,1937年7月30日成立北平市地方维持会,江朝宗任会长;8月6日北平市地方维持会推举江朝宗任北平市长;8月8日日军接管北平防务,8月9日,江朝宗正式就任北平市地方维持会会长;8月19日,江朝宗出任北平市地方维持会市长。10月12日,北平市地方维持会改“北平”为“北京”,该会更名为北京地方维持会。12月14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于北京,以北京为首都,王克敏宣布江朝宗为北京市长。北京地方维持会于12月17日宣布结束,1938年1月20日其所有事务被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全部接收,北京特别市政府正式成立。1938年1月1日,江朝宗正式就任北京市长;1938年1月10日,余晋和为新任北京市长。1938年1月13日,北京特别市政府改称北京特别市公署,直至1945年日本投降。1940年3月,汪精卫为首的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改为华北政务委员会,北京失去首都地位。
1945年9月日本投降,南京国民政府接管了北京市,并宣布恢复该市原名称“北平市”,仍为院辖市。1945年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辖于行政院。
1949年1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之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布告宣告成立,叶剑英任主任。同日,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叶剑英任市长。
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
1949年2月4日,北平市人民政府接管旧北平市政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市,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
1949年11月20日至22日召开的北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名单。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宣布就职,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4年8月,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更名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被取消。1979年12月,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复设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了北京市深化机构改革“施工图”。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进入实质性落实和推进阶段。
2019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摘牌,移交档案馆。
2019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参考资料: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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