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拉特法典

更新时间:2023-10-08 10:46

卫拉特法典:是简称1640年《喀尔喀卫拉特法典》,有的也称《蒙古·卫拉特法典》(此“蒙古”指喀尔喀,是狭义蒙古,条款是称“蒙古和卫拉特”,卫拉特是成吉思汗时期归附于蒙古而成为广义蒙古族的,其中和硕特部首领家族是成吉思汗之弟哈布图哈萨尔的后代)。

名称问题

1、称《喀尔喀·卫拉特法典》的:当代著作《蒙古族通史》称之为《喀尔喀·卫拉特法典》,因为喀尔喀卫拉特都是后来人们所称的蒙古族。

2、称《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此“蒙古”指喀尔喀,是狭义蒙古。法典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大敌来犯之时,“蒙古和卫拉特互相通报”,“蒙古和卫拉特一致对敌”。(见民族出版社2000年《蒙古族通史》中卷“喀尔喀卫拉特联盟”章214页)因此,有的人称为《蒙古·卫拉特法典》。历史背景是:本来的狭义蒙古族没有卫拉特的,卫拉特是成吉思汗时期蒙古族北方的游牧民族归附于蒙古族的,归成吉思汗之弟哈布图哈萨尔统辖,后来才属于广义蒙古族的,卫拉特里和硕特部首领家族是成吉思汗之弟哈布图哈萨尔的后代,其中的鄂齐尔图汗及其祖父作过卫拉特的盟主。——历史上,民族是变化的,有的民族分为不同民族如罗斯族(东斯拉夫)分为俄罗斯族、乌克兰族和白俄罗斯族,汉族如长江不断汇入支流一样是很多民族的汇合,水族又是汉族一个小群体后来分化成长为特殊人族的。

3、有的人简称为《卫拉特法典》,但这个名称容易产生误解,以为是卫拉特制定的。

时代背景

杜荣坤论文《论卫拉特法典》的说法:

17世纪中期,面对沙俄入侵的威胁和清军统一漠南蒙古的形势,漠西蒙古喀尔喀蒙古的封建主意识到了维护封建统治,加强封建秩序,巩固和加强部落的内部团结,一致对外的重要性。基于这种共同利益的认识,公元1640年(明思宗崇祯十三年、清太宗崇德五年)九月,在准噶尔部首领巴图尔珲台吉的倡导和支持下,联合喀尔喀蒙古札萨克图汗,在塔尔巴哈台召开了厄鲁特和喀尔喀的蒙古封建主会议,有各部44位蒙古封建主参加,制订了《蒙古·卫拉特法典》,以此作为维系内部统治、协调各部关系、加强封建统治、共同对外的基础,从而大大加强了准噶尔部的实力地位和蒙古各部的团结,使漠西蒙古地区出现了安定和稳定的局面。当时在俄国伏尔加河流域驻牧的土尔扈特部首领和鄂尔勒克,也率其子书库尔岱青等参加了这次会盟。

《蒙古·卫拉特法典》是当时形势下蒙古族社会发展的产物。制定这一法典的目的,在于巩固封建主对劳动人民的统治,调整厄鲁特与喀尔喀各部之间的关系,建立共同抵御外族势力的同盟。

民族出版社2000年《蒙古族通史》中卷“喀尔喀卫拉特联盟”章213-215页的说法:

1636年,喀尔喀俄木布额尔德尼对卫拉特所施加的战争压 力,不久以和平而告终。俄木布额尔德尼之所以接受和平,表示 不再进犯卫拉特,并不是偶然的。当时,以札萨克图汗为首的喀 尔喀有见识的汗、台吉和黄教活动家们,早已注意到漠南蒙古地 区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另外,沙俄侵略的力量很大,卫拉特盟主固始汗曾带领卫拉特与沙俄斗争】。于是,全力调解卫拉特和俄木布额尔德尼 之间所发生的争端,使嗜尔喀卫拉特和平相处,乃至寻求喀尔喀 卫拉特携手合作结成联盟的途径。

17世纪30年代,漠南蒙古各部完全处于清朝的统治之下。 1636年,清朝谴责喀尔喀马哈撤麻诗车臣汗与明朝互市,警告 他应以“察哈尔为戒。若不与明朝绝市,将不与喀尔喀讲和”。 1638年,喀尔喀札萨克图汗素巴第率兵前来呼和浩特,准备与明朝交易。皇太极得知,发兵迎击。札萨克图汗退回了喀尔喀。 清朝遣使威胁札萨克图汗,“速悔罪来归顺”气漠南地区的巨大变化及清朝咄咄逼人的威势,震动了七旗喀 尔喀地区。喀尔喀三部汗和济农们开始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内部 团结,彼此协调,以防来自清朝的军事压力。札萨克图汗和黄教 活动家们认为,只凭喀尔喀三部本身的力量,不能保障喀尔喀的 安全。必须与卫拉特诸部携手联合,彼此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喀 尔喀和卫拉特,的利益,才能有效地防御来自清朝的压力。这一倡 议,得到了准噶尔鄂齐尔图车臣台吉和巴图尔洪台吉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喀尔喀和卫拉特、济农、台吉之间经过反复的协商和酝 酿,决定召开联盟会议。为了避开清朝的耳目,联盟会议地点, 选择了卫拉特鄂齐尔图车臣固有的领地,塔尔巴哈台的乌兰伯勒奇尔地方。

1640年9月,在喀尔喀札萨克图汗素巴第的主持下,召开 了喀尔喀卫拉特汗、洪台吉、济农、大台吉、章嘉呼图克图、堪 布诺们汗和咱雅班第达及喀尔喀、卫拉特二十七位首领参加的联 盟会议。其中包括从遥远的额济勒河来的和鄂尔鲁克和书库尔岱 青,从青海赶来的和硕特图鲁拜琥顾实汗。与会者广泛深入地讨 论了清朝征服漠南蒙古后的喀尔喀、卫拉特内外形势,彼此交换 和研究了今后可能面临的威胁及应采取的措施。与会者认识到,只有喀尔喀卫拉特携手联合,紧密合作,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保障 嘻尔喀卫拉特的共同利益和安全。并且,以法律来保证彼此承担 的义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经过广泛地协商和讨论,制定了著 名的《喀尔喀卫拉特法典》。这是喀尔喀卫拉特联盟精神的结晶, 也是喀尔嘻卫拉特希望成为统一体的具体尝试。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的精神,在于巩固各部封建秩序,加 强封建统治。同时,体现了各部妥善解决内部矛盾,消除彼此纷 争,以求加强团结,共同对敌的意志和愿望。《法典》以立法形 式确定了喀尔喀卫拉特是互相联合,彼此负责,统一行动,统一 意志的整体。他们将此精神,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法典》的前 四条之中,堪称《法典》的宗旨。

法典内容

《法典》极力保护封建领主所有制,明确规定土地、牧场归领主占有和支配,严禁牧民离开所属封建领主而自由迁徙,重惩逃亡和盗窃。《法典》清楚地规定“游牧区之主或游牧地的领主”及“王公禁猎区”。第6条规定:“接纳逃人者科[其财产]的一半,并将人送回”;同时又对杀人者(指杀害逃亡者)加重处罚。第99条规定:“杀害被收容的从其他地方来的逃人者,罚九五;把逃亡人扭送王公处者,受到箭筒多少个即给马多少匹的褒赏。捕获企图越境到[别的国家]的逃人者,除逃人外,可得他的其他财产之一半。”对于逃亡罪,噶尔丹洪台吉第一项补充敕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鄂托克(小领地)内部,无论是爱马克(鄂托克下的经济、行政单位,每个蒙古牧民都必须加入一个爱马克,不得擅离)整体或个人,都不能变更其游牧地,逃亡者应带回其所属爱马克,若爱马克长变更全爱马克的游牧地时,则被科以财产刑。《法典》对盗窃罪有许多具体规定。如第60条规定:“偷窃骆驼者,罚十五个九,骟马及种马者罚九九,母马罚八九,母牛、二岁小马及羊罚六九。”第67条规定:“捕获迷路的牲畜而转交给远处之人者,则科同(盗窃)一样的刑罚,转交给近邻者,则罚三九。”《法典》第38条规定对盗窃战具者处以重罚,如“盗窃头盔及铠甲者罚十九,盗窃头盔、胸甲、良弓及装箭一支的箭筒者各罚三九……”噶尔丹洪台吉第一项补充敕令规定得更为明确:“犯窃之罪两次被处罚后,第三次又犯相同之罪者,没收其妻子、全部财产,且沦为奴隶。”

《法典》规定,喇嘛教为蒙古各部共同信仰的宗教,严禁用言语和行动侮辱僧侣。为了使喇嘛教成为惟一的信仰,《法典》对萨满教作出了种种的限制。《法典》命令取消翁衮(偶像),违反者科财产刑(第110条)。邀请萨满教的男女巫师来家者,科邀请者以马一匹的财产刑以及科来家的巫师马一匹(第110条)。关于喇嘛教僧侣的来源,《法典》还规定:“十人中必有一人献身于佛,但此人的亲戚可用牲畜赎回献身者,是王公则出牲畜五头,是平民则出牲畜三头。”(第9条)同时,《法典》还规定了僧侣的种种特权。如第19条规定,向喇嘛及班第(上层喇嘛的徒众)征用大车者,处以母牛一头的财产刑,将献佛之马用于运输贱役者,处以马一匹的财产刑。第17条规定,以言词及行动侮辱僧侣者,处以重的财产刑。第5条又规定,掠夺僧侣所属爱马克者,处以铠甲百领、驼百只、牛千头之财产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蒙古封建主极力提倡喇嘛教,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使喇嘛教成为合法的思想统治工具。

《法典》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封建领主享有各种特权。如第20条规定:“以(言词)侮辱大王公者没收其财产;侮辱中王公或其塔布囊者罚一九,殴打者罚五九;侮辱小王公或其塔布囊者罚五(牲畜),重打者罚三九,系轻打者罚二九。以言词侮辱内侍官或收楞额者,罚马羊各一头,重打者罚一九,轻打者罚五。”而王公贵族、大小官吏可借口执行公务,对牧民进行体罚,甚至打死人也不算犯罪。这充分说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法典》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如婚姻、继承等)也有许多规定。当时社会中盛行一夫多妻制的族外婚及买卖婚姻,如《法典》第35条规定:“位高的王公同塔布囊之间的婚约,其聘礼为贵重(品)三十、马一百五十匹、羊四百头;小王公同塔布囊之间的婚约为贵重品十五、牛五十头、羊百头。”总之,根据社会地位不同,聘礼的数量也不同。昂贵的聘礼,使许多贫困户承担不起,所以又出现义务婚姻。如第37条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必使其儿子结婚,十人必为一人的婚姻给予援助……结婚之际不予帮助者科驼两只、马五匹及羊十头的财产刑。”

在当时的社会里,男女是不平等的。这一点,《法典》有关财产继承权的规定表现得最为明显。如第34条规定:“父亲应按照惯例分给儿子以遗产;父亲贫困时,可从家畜五头中取一点。”这就是说,只有男子才有财产继承权,女子是没有的。

《法典》对强奸妇女罪也有具体规定。如第69条规定,强奸妇女者应科以罚牲畜一九之刑,强奸处女罚二九;强奸女奴仆亦罚马一匹。第73条规定,侮辱妇女的行为,即揪扯妇女头发或帽缨者,必处以罚牲畜一九的财产刑。第22条规定,侮辱或嘲弄善于骑马的妇女者罚马一匹。

1678年前后,噶尔丹统一卫拉特四部时颁布了补充《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命令,包括第一号和第二号两篇敕令,内容有赋税、救济、防盗、诉讼及审判程序等。迁至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部敦多布达什汗于公元1741—1761年间又对《蒙古·卫拉特法典》作了补充,制定了《敦多布达什补充法则》,又增加了宗教教规、社会治安、司法制度、文化教育、抵御外敌侵略等方面的内容。

产生影响

《蒙古·卫拉特法典》和后来的补充条例,内容极为广泛,它是研究17世纪前后蒙古族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艺术等的重要文献。它在蒙古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对后来《喀尔喀三旗法典》、《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蒙古·卫拉特法典》是蒙古游牧民族一部较早和较为完备的反映封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典。

归顺清朝

法典是1640年面对新形势的联盟合作,很快清朝强大了,因此,顺治三年(1646),卫拉特各部首领二十二人联名表贡,清廷赐以甲胄弓矢,命其统辖诸部。——确定了主权归属关系。后来喀尔喀蒙古也归顺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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