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9 11:37
变法,是指历史上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变革。
[try different ways and means;political reform] 指历史上对国家法令做重大改革。
变法者因时而化。——《吕氏春秋·察今》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
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
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
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
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
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
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
“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
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
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
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
“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
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
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我们知道,在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主词条:吴起变法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他是当时的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
《韩非子·五蠹》说:
“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
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因此大得军心。
之后,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
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
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
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
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
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
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
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主词条:邹忌改革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
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
“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
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期,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们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
主词条:申不害变法
战国初期,韩国虽然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
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申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
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
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
“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
《韩非子·定法》中又说:
“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
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
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
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
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害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
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
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
“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
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
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
司马迁说:
“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致韩国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主词条:商鞅变法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
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卫鞅就在此时自魏入秦(在那之前,商鞅先是自卫入魏,随即自魏入秦。)。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在那之前,商鞅在南门树木立信。最终,他的这一举动,终于在百姓中树立了威信。这就使人们知道,秦国的法律不敢欺骗百姓。)。主要内容有:
(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
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
(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
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商鞅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虽然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奴隶制,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
《史记·索隐》谓:
“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
刘裕从他掌权时起,到他代晋做了皇帝,曾对当时积弊已久的政治、经济状况有所整顿。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整顿吏治
他当时罢掉或处死的官吏,有许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亲信、功臣中,有“骄纵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严厉惩罚,甚之处死。
二、重用寒人
东晋时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权一直掌握在王、谢、庾、桓四大家族手中,选拔官吏,主要依据门第,所谓“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选出的官吏多是无才无识之辈。
刘裕掌权后,下令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按照九品中正制初置时的精神,选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刘穆之、檀道济、王镇恶、赵伦之等。
三、继续实行“土断”,抑制兼并
刘裕于义熙九年(413年),再次实行“土断”政策。义熙土断,是第四次土断,也是比较彻底的一次,它打击了东晋豪强士族势力,对维护东晋政府的兵役来源和租赋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刘裕亦于义熙九年(413年),将临沂、湖熟原属皇后所有,用来资助其化妆品开销的田地分配给穷人。如此削夺了世族以及皇室的私产,用来资济人民。即位为帝后更派大使巡行四方,举善旌贤,访问民间疾苦。
四、整顿赋役制度
刘裕下令严禁地方官吏滥征租税、徭役,规定租税、徭役,都以现存户口为准。凡是州、郡、县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据屯田、园地的,一律废除。凡宫府需要的物资,“与民和市”,照价给钱,不得征调。还减轻杂税、徭役等。
五、加强中央集权
刘裕在建立南朝宋后,亦削弱强藩,集权中央,于是限制了荆州州府置将和官吏数额,前者不可多于二千人,后者亦不可多于一万人;另外,其他州府置将及官吏数亦分别不得多于五百人及五千人。
为防止权臣拥兵,他特别下诏命不得再别置军府,宰相领扬州刺史的话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职要需军队防卫,或要出兵讨伐,一律配以朝廷军队,事情完结后军队都需交回朝廷。
另外,刘裕为防止外戚乱政,下令有幼主的话都委事宰相,不需太后临朝。
六、轻徭薄赋
刘裕即位后,免去了一些苛捐杂税,“蠲租布二年”,使百姓减轻一些负担。对于那些原来因战争需要被征发的奴隶,也一律放还。
东晋末年,置官滥乱,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刘裕也能及时制止,规定“荆州府置将不得过二千人,吏不得过一万人;州置将不得过五百人,吏不得过五千人”。
七、废除苛法
刘裕对东晋以来苛刻的刑法,也进行了改革。永初三年(422),下诏“刑罚无轻重,悉皆原降”。
八、振兴教育
刘裕虽然是行伍出身,却能注重学校教育。他认为东晋末年以来,“戎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给。遂令学校荒废,讲诵蔑闻..训诱之风,将坠于地”。于是,下诏要选备儒官,弘振国学。刘裕振兴学校教育固然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却带来了全社会注重学校教育、改善社会风气的结果。
刘裕对政治、经济的整顿,进一步打击了腐朽、黑暗的贵族、士族势力,改善了政治和社会状况,对劳动人民的痛苦亦有所减轻。
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础,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雏形。
主词条:孝文帝改革
自道武帝拓跋珪以来,历来的北魏统治者都注重学习汉族文明。孝文帝从小就由汉人冯太后抚养,自幼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更加倾向于汉化改革。
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矛盾不断加剧。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孝文帝登基后,在冯太后的辅佐下,进行了深入改革,史称“孝文帝改革”。主要内容有:
一、迁都洛阳。
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孝文帝把都城由平城迁到洛阳。
二、全盘汉化。
迁都之后,孝文帝改官制、禁胡服、断北语、改姓氏,提倡与汉族通婚,用强力手段,促使鲜卑族接受汉文化。
三、颁均田令。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行均田令,均给天下民田,均田农民向政府交纳租调。
四、整顿吏治。
北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北魏政府颁布诏书,“始班俸禄”,“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五、建三长制。
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所说:“洛阳之汉化愈深,而腐化乃愈甚,其同时之代北六镇保守胡化亦愈固,即反抗洛阳之汉化腐化力因随之而益强”。
孝文帝以一己之喜好,不顾鲜卑民族的族情和北魏人民的福泽利益,强行推动改革,终使北魏亡国灭种。
主词条:王安石变法
北宋变法名相王安石(1021-1086),早年曾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后来任江宁知府、翰林学士、参知政事、宰相。
其后,在宋神宗熙宁年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变法立制,开始了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
其座右铭:“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非常有名。
他被革命导师列宁称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王安石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是“去(劳动者)疾苦、抑兼并、便趣农”,把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那些游手好闲者也回到生产第一线,收成好坏就决定于人,而不决定于天。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政权需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从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
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钱、矿税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
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王安石亲自撰写《周礼义》、《书义》、《诗义》,即所谓的《三经新义》,为学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
特别是由于变法的设计者王安石与变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变法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其子王雱的病故,王安石于熙宁九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
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王安石变法”失败。政局的逆转,使王安石深感不安,当他听到免役法也被废除时,不禁悲愤地说:“亦罢至此乎!?”,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被罢后,神宗继续改革事业,号为“元丰改制”。元丰改制,虽与熙宁变法并称为“熙丰新法”,但改革力度无法同熙宁变法相提并论。
伴随著国力的增强,神宗将焦点转移到外患上。他决心消灭西夏。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开始西征西夏,并取得了很大胜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丰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发生政变,神宗借此再次征讨西夏,结果却遭到惨败,神宗因此一病不起。
元丰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赵佣为太子。
而神宗颁布的新法,虽然短暂被其母高太后废除,但不久又陆续恢复,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时期。
高太后信用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并冷落哲宗,结果引发严重的新旧党争,是为元祐党争。哲宗亲政后,贬斥旧党,信用新党,变法事业因此得到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