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5 20:12
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技术员
1970-1973年,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1973-1976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
1976-1979年,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
1983-1985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988年,石油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8-1996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临时党委书记;1989-1990年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1996-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1998-1999年,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9-2002年,四川省委书记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2007.10.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党委书记
2007-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2013年底,周永康案定性。
主词条:周永康案
2014年0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周永康家人及相关人员已先后被调查,包括:詹敏利、黄渝生、贾晓晔、周滨、周涵、周元兴、周元青、周玲英、周晓华、周峰、郭永祥、冀文林、李华林、沈定成、蒋洁敏、李春城、李崇禧、王永春、米晓东、余刚、谈红。其中周涵,周永康次子,此前已宣布与周永康周滨断绝关系。
2014年12月0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2015年01月07日,周永康、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申维辰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04月0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主词条:周永康关系谱
由周永康亲属、秘书及朋友圈(石油系、四川系、政法系)构成的利益关系网
李华林(1988-1992)、沈定成(1992-1998)、冀文林(1998-2008)、郭永祥(2000-2002年)、余刚、谈红(2008-2012)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