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更新时间:2024-06-07 06:19

“五刑”,是指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五刑为正刑或主刑,“五刑”之外的则为闰刑或从刑。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以后随着流放刑罚的不断发展,其地位不断提升,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体系稳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概念释义

“五”是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也包含完备之意。“五刑”究竟源于何时,众说纷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就开始有了刑罚。《国语·鲁语下》有“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的记载。《尚书》中夏书《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故“天用剿绝其命”。《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说明禹时已开始大量运用刑罚手段。商代的刑罚记载略详于夏代,从古代文献、甲骨卜辞青铜铭文的记载来看,已有黥、劓、刖、醢、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刑罚。商代是否存在一个文献所记载的“五刑”体系,学界仍有争议。然而,古代刑罚体系的五刑化显然受到了五行学说的影响当属无疑。

五刑与五行

远古时期,出于解释自然的需要,逐渐产生了原始的五行学说。五行是华夏先民宇宙观、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朴素的辩证法思想,简单明了地解释事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相生相克的关系。随着夏代王权国家的形成,五行学说开始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统治思想之中,逐渐形成了“五行生万物”的思想。《史记·五帝本纪》指出:“天有五行,水火金木土,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尚书》中也有五典、五端、五礼、五教、五罚、五过等,后世更有五谷、五美、五帝、五霸、五祀等说法,不胜枚举。古人也开始用五行学说来解释治乱伐罪,如《尚书·大禹谟》中就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的表述,《皋陶谟》中也有关于五刑、五教的记载。《尚书·吕刑》更明确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简,正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对于五刑与五行的具体对应关系,后世也有进一步的论述。如《公白虎通义·五行解》记载:“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五行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五行大义》进一步解释说:“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以上两段史料尽管说法有所不同,但均从五行出发论证五种刑罚的合理性,构建出了五刑与五行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早期肉刑为主的五刑

据文献记载,早在传说时代,“苗民弗用灵”,由其统治者仿效蚩尤重刑作“五虐之刑”,这可以说是五刑的最早记载。早期王权国家形成后,刑罚也开始逐渐正规起来,大时代就已经有了正式刑罚的雏形。《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这里的五刑一般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主要刑罚方式。除了大辟是直接剥夺生命的刑罚外,其它都是对犯罪者身体进行残害的肉刑。

上古时期惩戒轻罪者的一种刑罚,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周礼·秋官》已有“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门”的记载,说明西周时期墨刑已经普遍使用,统治者还常把受过墨刑的人充作守门人。因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动,而且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记号,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

春秋战国时,许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护城墙的苦役工。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在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就有许多受过墨刑的囚徒。汉初被刘邦封为淮南王英布,就在年轻时因犯小罪而受墨刑。墨刑在秦汉时又称“黥刑”。《说文解字》云:“黥,墨刑,在面也。”汉初文帝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适用,隋唐律典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最终废止。墨刑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正如沈家本在奏请删除刺字之刑时所说:“夫肉刑久废,而此法独存。”

割掉人犯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劓刑起源较早,甲骨文中已有“劓”字,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去鼻子。周代劓刑行用更加广泛,受过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关。战国及秦时常把俘获的军士施以劓刑,有时也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后又改为笞二百。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元代也曾恢复劓刑,对部分偷盗罪及再犯者处以劓刑。

也称刖,“剕”、“刖”,其意相同,都是指断足,是断除人犯脚的残酷刑罚,仅次于死刑。春秋战国时期刖刑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的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除肉刑,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斩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后被废止。

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据说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年)初年正式废除。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年)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

隋代之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之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称死刑。《尚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孔传:“死刑也。”孔颖达疏:“《释诂》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等。

另外,根据文献记载,五刑还有两种说法。一是《国语·鲁语上》记载根据刑具所划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二是周礼根据统治范围所划分的五刑:“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秦汉时期,统治者还发明了一种对一个人实施多种残酷刑罚的处死方式“具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诅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被判处夷三族罪者,要先施之墨劓之刑,又斩左右趾,再以笞杖杀之,然后割下首级悬挂木杆之上示众,最后将尸体剁成肉酱。有诽谤辱骂行为者先把舌头割掉,残忍至极。根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秦相李斯即以具五刑之法,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另汉朝开国名将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的。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周怀政及朱能等等伪造天书,谋作乱事败,真宗为除其党,降诏:“刘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可以说,具五刑之法结合残害身体的肉刑与死刑,残忍至极,后世仍有复活。

后期自由刑为主的五刑

西汉初文景帝时期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该五刑体系除了笞、杖刑是对人犯身体进行打击的身体刑外,残害身体的肉刑已经基本不复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为主,显然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笞刑

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秦汉时期已经普遍行用。汉文帝废除肉刑,曾规定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人犯多有被笞杀。汉景帝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他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新五刑制度形成后,笞刑逐渐确定下来,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杖刑

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说法。后来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古人也称笞杖这样的刑罚为教刑。杖刑的起源也很早,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隋代废止鞭刑,以笞杖代之。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徒刑

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早在《周礼》中就已有徒刑的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春秋战国以后,使用徒刑的记载逐渐增多,且多于肉刑复合使用。秦代刑徒众多,大多为官府的奴隶。出土的秦代竹简里有大量关于“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记载,这些均属于早期徒刑的范畴。

汉代文帝废除肉刑后,徒刑逐步确定了刑期,期限也逐步缩短。到了隋唐时,徒刑正式成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罪人关押在本地监狱,为当地官府服役劳作。到了明代,被处以徒刑的人将被送至外省,在确定的时间之内,从事炼铁或制盐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流刑

流刑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中是与笞、杖、徒、死并列的五刑之一,位于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流刑出现,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尚书·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据传舜与周边部族大战,胜利后“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汉律》改流为徙,分徙远郡、徙边二等。六朝互有变易,北魏开始将流刑升格为主刑,介于死、徒之间,但并未划分等级。北周流刑拘守《周礼》,按道里远近划分为五等,自距离皇畿二千五百里起,每加五百里为一等,分别为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隋始定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变其法,改为流辽阳,流湖广,流迤北。明清改从唐律,三流并加杖一百。为解决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明代创充军刑,清代又有发遣刑,皆是流刑的变形与补充。

死刑

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罚,古称大辟,也称极刑、生命刑,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的死刑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可以保全尸身,因此斩重而绞轻。明清时期,内外死罪人犯根据罪情轻重又可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人犯,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监候人犯,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近现代刑法中的五刑

清末的司法改革,援用西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近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彻底颠覆了延续上千年的传统刑制。它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大类,主刑仍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分褫夺公权没收财产两种。尽管此后已无五刑之正式法律概念,但从法定主刑来看,五刑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采用了经过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定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实施才失去效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援用西例,先后于1928年和1935年颁布两部《中华民国刑法》。两刑法在总则均对刑种有具体规定,规定“刑分主刑及从刑”,主刑仍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也是五种。其中,管制是我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总出来的独创成果,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

以上说明,绵延数千年的五刑文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历史惯性,其背后的文化因素值得重视。五刑制度能够自觉不自觉地流传至今天,并非因其作为政治工具或立法模式,而是基于特殊的文化内涵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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