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

更新时间:2024-09-29 13:52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房地产收益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是指直接以房地产为计税依据,或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赋。房地产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对房地产税收都极为重视。房地产税收不仅保证国家稳定地组织、积累财政收入,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流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房地产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

特征

房地产税收具有以下特征:

国家性

由国家税务机关,或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的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都只是代表国家代行房地产税收行为,或者换句话说,国家的房地产税收行为是通过或借助于国家税务机关和有关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的。土地是国家资源,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只有国家才有权选择或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国家行使着土地资源的最终的管理权限,国家通过对土地、不动产及附属的财产以及其生产、经营、流通过程的税收征管,使国家财政得以相应保证,这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反映,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和能力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税收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法定性

税与法不可分离。“因法设税,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律化的基本要求。离开了法律的规定,税收这样一个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活动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基础和保障,也无法真实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作为专门用以调整房地产领域的房地产税收,当然也无法离开法律规定这一前提条件而任意行为。通过立法的规定,将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种类、具体内容、法律责任等予以一一确认,使房地产税收的有关内容得以公布颁行,从而为房地产税收的开征、征收、管理、稽查等奠定法律基础,使房地产税收具有了普遍遵行的效力和依据并得以正常进行。

国家对房地产设立税种、开征税收,无论是从国家行为的角度,还是从税收本身来看,其行为均非任意,均需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使之法律化后,方得以实施。国家对房地产税收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只是一种国家行为,但究其实质,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应有的法律后果,是因为房地产税收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性,也正是这种性质使之与一般的行政收费相区别。

规范性

房地产税收工作是一项严谨、规范的工作,无论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还是通过受委托的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可任意妄为。

从房地产税种的设立、开征,到房地产具体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规定等内容的确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对于依法所确定的内容,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受托代表税务机关代行房地产领域税收代扣代缴职责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其对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式下进行。

在房地产税立法的同时,有必要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各种税费进行清理,理顺政府、开发商和消费者三者在市场中的关系。

种类

房地产税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

销售方应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购买方应缴纳的税收有契税、印花税。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此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项性质的价外收费。

与房地产业有关的具体营业额的确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自建行业和单位无偿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3.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额

4.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营业额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相关的房地产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余额计征: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时间的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出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城建税

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可见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而且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初稿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过程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和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本质所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房地产印花税的内容包括:

(1)纳税主体。房地产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外书立、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房地产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特定行为,而其计税依据则是该种行为的所负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其中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书据所载金额;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则是按件计收;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房产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购销金额。

(3)税率。房地产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税率为1%,房产购销合同,税率为0.03%;第二种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 为每件5元。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房地产印花税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即贴花),即纳税人在书据的立据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纳税义务即发生, 即行贴花,而不是指凭证的生效日期。印花税实行“三自”缴纳办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类别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花(即自行纳税,一般在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他出售印花税票的处所购花)、自行贴花;对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和贴花次数频繁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汇贴、汇缴办法纳税,汇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5)减税免税。免纳房地产印花税的情况包括:

第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第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即”汇贴“。

3.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置换

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 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的价格差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可以享有税收优惠

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 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效的,免征契税。

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通途的当天。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额,要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 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起1 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商品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转让购置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法律制度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并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业是否稳定持续发展,已经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定持续发展。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对房地产经济运行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因而,完善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是一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关键。只有制定合理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也只有通过合理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确立,才能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法治化。就中国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而言,房地产市场在迅猛发展,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不但难以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完善。鉴于此,笔者就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实属必要。 笔者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况入手,介绍了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沿革以及现阶段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并根据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确立了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宏观调控目标,从而为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确立了指导方向。进而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经济法学的方法,从独特的视角出发,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框架下阐述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侧重于从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世界各国成熟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联系我国实际,就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自己的建议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对未来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