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3 19:02
昌都市人民政府是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汇报工作。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市长负责制。
1950年昌都战役胜利,昌都解放,依据《共同纲领》和中央民族政策,昌都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受国务院和西南行政委员会直接领导,并接受于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196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区专员公署;西藏自治区1965年成立后,于1978年组建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政公署。2012年,昌都地区行署正式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请示开展撤销昌都地区设立昌都市的工作。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正式上报《关于撤销昌都地区设立昌都市的请示》。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复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原昌都县改为卡若区。
昌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昌都市人民政府市长:罗庆伍
昌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文德、卓嘎、吴剑、解文光、同敏玺绕、蒲玉辉、杨文升
昌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尼玛次仁
昌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