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1 22:0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Xizang Autonomous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自治区主席负责制。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信访局、西藏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西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西藏自治区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管理)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18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对全区机构改革工作和组织落实机构改革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方案》,标志着我区机构改革由制定方案阶段转入组织实施阶段。根据《方案》,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55个,其中,党委机构14个,政府机构41个。
嘎玛泽登: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陈永奇: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任维: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甲热·洛桑丹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罗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
张洪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副总警监。
郎福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
韦秀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徐志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旦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次仁平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张利: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李宏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一、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总目标,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经济工作的主线,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自治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自治区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推进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五、始终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在思想上拥戴核心、政治上信赖核心、组织上忠诚核心、行动上捍卫核心,用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的实际行动,做好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核心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
自治区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的领导,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经自治区党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八、自治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侨务办主任。
九、自治区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并主持自治区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主席出访或休假期间,可指定1名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十、自治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设置政府顾问、主席助理。政府顾问、主席助理经主席授权,分工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十一、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政府日常工作,主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顾问、主席助理工作。
十二、自治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侨务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三、自治区审计厅在主席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四、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十五、自治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六、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七、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八、自治区政府领导及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60天,撰写不少于4篇调查报告。
十九、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自治区党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二十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二、自治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四、自治区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与副主席,副主席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
二十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拿出“说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取得实效。
二十六、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十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二十八、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二十九、自治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三十一、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自治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五、自治区政府实行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和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顾问、主席助理、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外事侨务办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自治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自治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顾问、主席助理、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向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
(六)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八)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重大脱贫攻坚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事项;
(九)1亿元以上政府较大额的投资计划,自治区级贷款1亿元以上建设项目;
(十)区属企业1亿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和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改制方案;
(十一)讨论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其他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三十八、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相关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顾问、主席助理,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单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主席确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自治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
(三)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十九、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顾问或主席助理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四十、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且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负责人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一、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的,向主席请假。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政府办公厅向主席报告。
四十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三、需要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提请自治区党委批准。
四十四、对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政府批准。自治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自治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自治区政府决定。
四十六、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厅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主席审批决定。
四十七、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加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一般在收文后的当天送出;一般程序性的办件,在收文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出或转出;需要写签报的办件,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需核实、了解情况并需写签报的办件,一般要在1周内报出;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间,但承办人要按程序报告;政府领导出差或出访时,承办人员要及时与领导秘书联系,并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
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十八、自治区政府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十九、自治区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在当日处理;一般文件1周内处理;超过时限的,要作出说明。
五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国务院的公文,由主席签署。
五十一、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签发。
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领导或主席签发。
五十二、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自治区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三、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五十四、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五十五、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自治区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自治区政府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政府同意。
五十六、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主席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按中央要求报备。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顾问、主席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主席请假并书面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政府办公厅向主席和分管领导报告。
五十七、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五十八、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把党风廉洁建设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西藏海拔高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标准更高,牢固树立西藏客观条件特殊但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没有任何的特殊性,牢固树立西藏氧气少气压低但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定理想信念的标准不能降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全面推进廉洁政府建设。
六十、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自治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来送往,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五、自治区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六十六、自治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自治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藏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