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维明

更新时间:2022-03-22 14:19

汪维明(1953年1月—2019年10月22日),男,中国籍,11·29湖州旅馆抢劫杀人案嫌疑人,曾任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法人代表。

社会任职

曾任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法人代表。

人物事件

抢劫行凶

1995年11月28日,两人入住闵记旅馆,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购买榔头一把和尼龙绳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峰成为目标。两人趁于某峰熟睡,用榔头猛击其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劫得二十余元。

因所劫钱财较少,二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生骗至房内,向其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维明用榔头猛击闵某生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为进一步劫财,汪维明先行潜入闵某生妻子钱某英的房间,勒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其头面部致死。

在作案过程中,汪维明发现闵某生时年12岁的孙子被惊醒,为防止罪行败露,又以同样方式将其杀害。随即,二人在房内翻找财物,并搜得一百余元。

落入法网

2017年8月11日凌晨,专案组在安徽南陵县城一小区将刘永彪控制。通过对刘永彪的审讯,警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一小区,控制嫌疑人汪维明。

提起公诉

2018年5月2日,湖州市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湖州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核准追诉此案的决定,经审查查明,汪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汪维明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汪维明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8年6月7日,案件一审在湖州市中院开庭。庭审中,检方出示大量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并提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就当年案发现场的勘查、案件侦破、DNA鉴定等问题出庭作证。此外,检方当庭播放受害方家属受访视频。

从湖州市中院获悉,两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汪维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刘永彪则当庭表示,自己的初衷只是劫财,并无杀人动机。

一名到场旁听的人士表示,在庭审休庭时,刘永彪被法警带离现场途中,突然向受害方家属下跪,并表示悔罪。此后,受害方家属也当场大哭,情绪激动。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检方认为,两名被告人杀人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应当以抢劫罪对两人定罪处罚,并依法判处死刑。

汪维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超过追诉时效后,经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且案发后汪维明一直奉公守法,并未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宣布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7月3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5.11.29”织里晟舍特大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汪维明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虽然被告人汪维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开庭

2018年12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州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抢劫上诉一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荀晓阳、检察官助理钱荔枝依法履行职务,出席二审法庭。

庭审中,控辡双方围绕刘永彪有无参与杀害于某、闵某及对刘永彪的量刑是否过重等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交锋。出庭检察员认为,刘永彪与汪维明预谋暴力劫财,并专门准备作案工具。抢劫中,二人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庭带来极其创伤损害,并极大地引起当地居民群众的心理恐慌。检察员认为,二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案件将经审委会讨论后择期宣判。

二审判决

201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湖州织里闵记旅馆特大抢劫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两名行凶者汪维明和刘永彪的死刑判决。

执行死刑

2019年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汪维明、刘永彪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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