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0 22:53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炮竹的原始目的是迎神与驱逐鬼怪,烟花是以视觉效果为主的艺术品。后来以其强烈的喜庆色彩发展为辞旧迎新的象征符号。烧烟花炮竹可以创造出喜庆热闹的气氛,是节日的一种娱乐活动,可以给人们带来欢愉和吉利。
中国民间有“开门炮仗”一说。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的第一件事就是烧炮竹,以哔哔叭叭的爆竹声除旧迎新。炮竹是中国特产,亦称“爆仗”、“爆竹”、“炮仗”、“鞭炮”。其起源很早,关于爆竹的演变过程,《通俗编排优》记载道:“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
烟花是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烟火,是以火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到了明、清,烟火制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逐渐成为节日的礼品。每逢春节、元宵节以及其它重大活动,都要施放烟火助兴。
我国的烟火名目繁多,花色品种颇杂。烟火射入高空后,先是五彩续纷的光剂燃烧,继而是一个个随开随落的降落伞,烟火重叠,夜空锦绣团团,构成各种美丽的图案,成为正月十五元宵节里人们观赏的目标。正月十五元宵节的灯展、闹红火、放烟火同步举行。一般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的夜间点燃。这种塔火,反映了老百姓精神寄托,盼望来年收成好,财源旺盛、家庭人丁兴旺,图个吉祥。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百花丛中姹紫嫣红,群芳争艳,其中有一种花,它既不长在庭院,也不开在山涧溪边。它怒放在节日夜空,光艳夺目,变化万千。
礼花源于焰火,焰火源于火药,我国是火药的故乡,火药是我国古代文明之佐证。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著名医学家孙思邈丹经印度、阿拉伯辗转传至欧洲,至此,西方人始知有火药之物。
隋唐之际,火药发展成为供娱乐用的焰火。焰火,也叫烟火、烟花。隋炀帝
盆景烟花元宵佳节,达官巨贾竞相比美。从掌灯后不久直至更残漏尽。词人辛弃疾曾有“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的词句,便是对它生动而形象的描写。
礼花,或称礼花炮,从前叫它西洋烟火。它是在清朝时由西欧返入。它的发展与化学工业、冶金工业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烟火、礼花已形成一门学科。它不再仅仅为节日助兴,而且,广泛用于国防和国民经济之中,如:照明弹、曳光弹、烟幕弹、燃烧弹、教练一模仿弹,目标指示弹等等,不胜枚举。它们除了军事用途之外,各种信号制品使用在铁路运输、空运、海运和内河运输上。各类烟幕剂还用来防止局部地区冰冻,研究大气中和各种装置中的气流,以及用来和害虫作斗争。此外,白色、黑色以及其它有色烟剂还广泛地使用在摄制影片上。
礼花的强光来自那些化学性活泼的金属如铝、镁、钛、锆等粉末。这些金属粉末在空中与氧化合,剧烈燃烧,温度可高达三千余度,因而放出耀眼强光。这些金属粉末被称为发光剂。至于那五彩缤纷,则全仗发色剂之功。所谓发色剂,其实就是一些普普通通的金属盐类。原来,金属盐类可以在高温下分解,而不同的金属蒸气有着不同的光谱——发射出自己固有的彩色光芒。例如,钠蒸气产生黄色光谱,于是便用草酸钠,氟化钠、冰晶石或硅氟酸钠等作为黄光发色剂;锶蒸气产生红色光谱,于是用硝酸锶、碳酸锶、草酸锶等可作为红光发色剂。其它如:绿光用氯酸钡、硝酸钡;蓝光用碳酸铜、孔雀石;金光用金粉,白光用铝粉等等。有了这些基本色,自然不难配出各种色彩来。看,节日的夜空多么美啊!
无论是过年过节,还是结婚嫁娶,进学升迁,以至大厦落成、商店开张等等,只要为了表示喜庆,人们都习惯放鞭炮来庆祝。代表着喜庆,热闹与祥和,和对新一年的祝福。而在古代,鞭炮则是来驱退鬼神保平安的。
这个习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荆楚岁时记》曾经这样记载,正月初一,鸡叫头一遍时,大家就纷纷起床,在自家院子里放爆竹,来逐退瘟神恶鬼。
当时没有火药,没有纸张,人们便用火烧竹子,使之爆裂发声,以驱逐瘟神,虽然这只是迷信,但却反映出了古代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愿望。
到了唐朝,鞭炮又被人们称为“爆竿”,是将一支较长的竹竿逐节燃烧,连续发出爆破之声。南昌诗人来鹄的《早春》诗句:“新历才将半纸开,小亭犹聚爆竿灰。写的就是当时春节燃烧竹竿的情景。后来,炼丹家经过不断的化学试验,发现硝石、硫黄和木炭合在一起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于是发明了火药。有人将火药装在竹筒里燃放,声音更大,使得火烧竹子这一古老习俗发生了根本变化。北宋时,民间已经出现了用卷纸裹着火药的燃放物,还有单响和双响的区别,改名“爆仗”,后又改为“鞭炮”。
爆竹亦称“爆仗”、“炮仗”、“鞭炮”,为中国特产,其起源很早。如果我们追溯爆竹的起源,就会了解古代人燃放爆竹的本意及其衍变的历史。
据《神异经》说,古时候,人们途经深山露宿,晚上要点篝火,一为煮食取暖,二为防止野兽侵袭。然山中有一种动物既不怕人又不怕火,经常趁人不备偷食东西。人们为了对付这种动物,就想起在火中燃爆竹,用竹子的爆裂声使其远遁的办法。这里所说的动物,名叫“山臊”。古人说其可令人寒热,是使人得寒热病的鬼魅,吓跑山臊,即驱逐瘟邪,才可得吉利平安。到了唐初,瘟疫四起,有个叫李畋的人,把硝石装在竹筒里,点燃后使其发出更大的声响和更浓烈的烟雾,结果驱散了山岚瘴气,制止了疫病流行。这便是装硝爆竹的最早雏形。以后火药出现,人们将硝石、硫黄和木炭等填充在竹筒内燃烧,产生了“爆仗”。到了宋代,民间开始普遍用纸筒和麻茎裹火药编成串做成“编炮”(即鞭炮)。关于爆竹的演变过程,《通俗编排优》记载道:“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
随着时间的推移,爆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品种花色也日见繁多。湖南的浏阳是我国著名的“花炮之乡”,广东的佛山和东尧,江西的宜春和萍乡以及浙江的温州等地也是著名的烟花生产地,其生产的爆竹不仅畅销全国,而且还远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燃放爆竹已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娱乐活动。人们除了辞旧迎新在春节燃放爆竹外,每逢重大节日及喜事庆典,诸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婚嫁、建房、开业等,亦要燃放爆竹以示庆贺。
火药是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是我国古代的炼丹家在长期的炼制丹药过程中发现的,公元808年,唐朝炼丹家清虚子撰写了《太上圣祖金丹秘诀》,是世界上关于火药的最早文字记载,而在此后的一千多年里,火药的用途除了用于制作武器以外几乎只是用来做鞭炮。燃放鞭炮已成为中国人的传统习俗,除了过年过节要放鞭炮外,无论喜庆的事还是悲伤的事,只要是重大的事情都是需要放鞭炮的。
中国烟花爆竹的发源地,有一说法为江西的上栗,也有说法为湖南醴陵,,还有一种说法为湖南浏阳,三地方都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最初,人们燃放鞭炮是为了趋鬼避邪,后来,燃放烟花爆竹渐渐地成为了一项娱乐活动,在古代已经变得非常流行了,逢年过节时,不管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喜欢放爆竹、燃焰火,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宋代著名文学家、政治家王安石曾在他的诗《元日》中这样描绘过过年时燃放鞭炮的情景:“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目,总把新桃换旧符。”清代潘荣陛在《帝京岁时纪胜》中也对当时除夕爆竹做了如下记载:“除夕之次,子夜相交,门外宝炬争辉,玉河竞响。而爆竹如击浪轰雪,遍乎朝野,彻夜不停。”从这里便可以看到旧时新春燃放烟花的盛况。可以说,在1300多年的发展中,烟花爆竹已不仅仅是一种风俗,更成为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一直延续,并随着中世纪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一起走出了国门、传遍了全世界。
爆竹究竟在什么时候被发明?至尽仍然是个未解之谜。民国时期出版的《中国实业年志》有个说法:“湘省爆竹之制造,始于唐代,发达于宋末,而发源于现两省(湖南,江西)三市(醴陵市,浏阳市,萍乡市)的麻石村。”据此,盛产烟花鞭炮的醴陵和浏阳人认为李畋最早发明了爆竹。
李畋,唐初生于湖南醴陵、江西上栗与湖南浏阳相邻的麻石街上,被后人尊称为花炮的始祖。
唐《异闻录》记载,“李畋居中,邻人仲叟家为山魈所祟,畋命旦夕于庭中用竹著火中,鬼乃惊循,至晓,寂然安贴。” 据传,李畋是个猎人,他曾向当时的炼丹家、药王孙思邈学习过火药的使用技术。
“药王孙思邈曾经在浏阳隐居,还留下了不少传说和遗迹,像孙隐山、洗药井、洗药桥等。”浏阳花炮燃放专家李心谷介绍了一些民间传说,据称,当时孙思邈隐居在浏阳孙隐山,在洗药井洗药炼丹。李畋前去寻求帮助,孙思邈给了他一包火药,并告诉他,把火药装在一节一节的小竹筒里,点燃后即可爆裂,发出巨响。李畋回家后,按照孙思邈的方法实验果真如是。历史上最早的爆竹就此诞生。
可是,竹筒制作的爆竹虽然响亮,但危险性大,极容易伤人。李畋希望加以改进,他苦思冥想,通过不断地实验,终于成功地采用纸筒来包裹火药——两头用泥巴封好,一头插上点火线。这样,真正实用的爆竹就产生了。
李畋用鞭炮的巨大声响和硫磺气味驱散了瘴气,吓走了鬼魅,被后人尊称为“爆竹祖师”。如今,中国三大鞭炮中心浏阳、醴陵、上栗的许多鞭炮作坊,仍然供奉着李畋的牌位。每到“祖师爷”的生辰日或者其他一些重大节日,人们都会燃烛点香,祭拜“祖师爷”。
李畋,相传是花炮始祖。但爆竹烟花成为一种产业,却是在明清时期。
浏阳
相关历史文献可资佐证。据《浏阳县志》记载,清乾隆年间,浏阳成为“湖南爆竹制造之中心也”。咸丰同治年间,“浏阳鞭炮庄号广设于省内各重要口岸,粤、鲁、晋各省帮客纷纷来湘贩运。”当时浏阳有“十家九爆”之说,东、南、西3乡从事鞭炮制造的有逾10万人,城关镇亦有作坊300余家,工人2500多人。
在清末这一时期,浏阳鞭炮声誉远播,产业被推广于邻县。后来,这些邻近地区如醴陵、江西的萍乡等生产的鞭炮也运来浏阳,并且都打上了“浏阳爆竹”的名号,“故世人只知道浏阳鞭炮”。
清光绪初年,浏阳鞭炮开始出口,从上海或港澳转口,远销南洋。到1911年,外销增至4.8万担,价值92.2万两白银,全县从事鞭炮生产的达30余万人。
随后的1933年美国芝加哥万国博览会上,浏阳花炮作为工艺品参展世博会并获得奖牌。浏阳的烟花、爆竹为更多人认识。
上栗
2009年6月,经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批准,江西省省上栗县被授予“中国烟花爆竹之乡”称号。
上栗的烟花爆竹生产工艺已经获得了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称号。
2010年4月16日至18日,上栗县举全县之力,成功承办了2010中国·上栗国际花炮文化节暨烟花爆竹产业交易会,大大提高了上栗及上栗花炮的知名度;同年4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中国烟花爆竹之乡”的牌匾授予江西省上栗县。
我国古代认为:火,可以拨除不祥;火花,是喜事降临的预兆;声响,能惮吓鬼魅,驱散疬气;烟使阳气上升。烟花鞭炮在燃放时正好产生这样一些声、火、烟、光等效果,很自然地与人们的观念相结合,因而成为人们理想的喜庆用品。 我国在各种节日都要燃放烟花鞭炮,表达吉庆欢乐之情,祈求平安福祉的心愿。如春节、元旦、元宵节、国庆节、迎财神日(正月初五),各民族自己的节日、结婚、生意开张、新寓乔迁、生子添丁、高堂祝寿、功成名就、释嫌致歉、国家重大庆典活动等,古时朝廷举行重大活动、庆典、接待国外宾客及举行重要礼仪都要燃放烟花鞭炮。除夕放鞭炮、包饺子、看电视成为我国的民俗,放烟花鞭炮是三民俗之翘首。
中国民间自古就有“开门爆竹”的习俗,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在噼噼啪啪的爆竹声中除旧迎新。爆竹声后,碎红满地,称为”满堂红”。
在太古时期,有一种凶猛的怪兽,散居在深山密林中,人们管它们叫“年”。“年”的形貌恐怖,生性凶残,专食飞禽走兽、鳞介虫豸,一天换一种口味,从磕头虫一直吃到大活人,让人谈“年”色变。慢慢地,人们掌握了“年”的活动规律,原来它每隔365天(或366天,也就是一年)窜到人群聚居的地方尝一次口鲜,而且出没的时间都是在天黑以后,等到鸡鸣破晓,它们便返回山林中去了。男男女女便把这可怕的一夜视为关煞,称作“年关”,并且想出了一整套“过年关”的办法:每到这一天晚上,家家户户提前做好晚饭,熄火净灶,再把鸡圈牛栏全部拴牢,然后把宅院的大门封住,躲在屋里吃“年夜饭”——由于这顿晚餐具有凶吉未卜的意思,所以置办得很丰盛,除了要全家老小围在一起用餐表示和睦团圆外,还须在吃饭前先供祭祖先,祈求祖先的神灵保佑他们平平安安地度过这一夜。吃过晚饭后,谁都不敢睡觉,挤坐在一起闲聊壮胆。天色渐渐黑了下来,“年”从深山老林里窜了出来,摸进人群聚居的村落。只见家家户户宅门紧闭,门前还堆着芝麻杆,街上却瞧不见一个人影儿。转了大半个晚上的“年”毫无所获,只好啃些芝麻杆充饥。再过些时,公鸡啼晓,这些凶残而又愚蠢的怪物只得怏怏返回。熬过“年关”的人们欣喜不已,要感谢天地祖宗的护佑,要互相祝贺没有被“年”吃掉,还要打开大门燃放鞭炮,去同邻里亲友见面道喜。
这样过了好多年,没出什么事情,人们对年兽放松了警惕。就在有一年三十晚上,年兽突然窜到江南的一个村子里。一村子人几乎被年兽吃光了,只有一家挂红布帘、穿红衣的新婚小两口平安无事。还有几个童稚,在院里点了一堆竹子在玩耍,火光通红,竹子燃烧后“啪啪”地爆响,年兽转到此处,看见火光吓得掉头逃窜。此后,人们知道年兽怕红、怕光、怕响声,每至年末岁首,家家户户就贴红纸、穿红袍、挂红灯、敲锣打鼓、燃放爆竹,这样年兽就不敢再来了。在《诗经·小雅·庭燎》篇中,就有“庭燎之光”的记载。所谓“庭燎”就是用竹竿之类制作的火炬。竹竿燃烧后,竹节里的空气膨胀,竹腔爆裂,发出噼噼啪啪的响声,这也即是“爆竹”的由来。
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95-2004)。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为3年。
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燃放烟花爆竹要适度
年关将近,年味渐浓。不由得又想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燃放烟花爆竹。
大家都知道,四大发明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而其中之一就是火药。老祖先的这一重大发明本来主要是供生产和战争使用的,只是过年时偶尔使用一下,“爆竹声中一岁除”。
在如今的和谐社会里,生产有了电力,战争不常遇到。但是,火药的硝烟、爆炸的声响却有增无减,那就是烟花爆竹造成的。现如今,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节日喜庆都要燃放烟花炮竹,我理解中国人的这个传统和情结。但是,放鞭炮的思维和方式实在令人烦恼、讨厌甚至害怕。无论是清晨还是夜晚,往往在睡梦中猛被炸醒。有时候走在大街小巷,被路边开业的爆竹炸得胆战心惊。放鞭炮之风盛行,比早,比多,比长……一句话就是比富、比强、比狠的攀比情绪愈演愈烈。
愚以为,如此无度地任意地燃放烟花炮竹实在是一种浪费,一种污染,一种摧残,一种愚昧。狼烟四起,噪音冲天,鸡犬不宁……这对于我们生存的环境有百害而无一利。我认为政府要着力在宣传上制度上法律上引导和改变人们燃放烟花炮竹的思维和方式,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使人们科学有序适度地燃放烟花炮竹。比如,在制造鞭炮烟花的技术上加以改进,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在燃放鞭炮的数量上要予以限制,以避免浪费。在既能表达心境、营造气氛,又能保护环境、尊重他人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炮竹。而对那些破坏环境扰民害民的行为应当给予道德谴责,乃至法律制裁。
行文至此,意犹未尽,特仿古人《陋室铭》撰写《 爆竹铭》一则――光如闪电,声似雷鸣。逢年过节,结婚死人,仗它摆阔,靠它助兴。不分昼和夜,无论晨与昏,猛地一阵响,惊心动魄魂。一年四季里,时常闻――某人眼炸瞎,某处火灾生。既伤身破财,又污染环境。众叹云:“恶习害人!”
国人有燃放鞭炮的习俗。两千年了,心理、礼教、宗教、迷信等多种成分掺杂其中,已经纳入“文化”的范畴,是好是坏,不便妄加评议。若留意九江人放鞭炮,不雅的细节还是有的:乔迁放鞭炮,鸣炮时间定在午夜零时,有时还掺杂点焰火、礼炮之类的;过年时,个别人在楼道里燃放鞭炮,震耳欲聋;丧葬鞭炮要放到午夜零时截止……如此一来,弄得整栋楼、整个小区的居民无法安睡,与“文明”确实有点距离。笔者琢磨,要做到文明燃放鞭炮,恐怕先要解开“燃放鞭炮与谁听”这个疙瘩。 笔者以为,从燃放鞭炮者的主观愿望出发,听者有三:一是放给“神灵”听,二是放给自己听,三是放给别人听。
燃放鞭炮给神灵听者,意在寄托。特别的日子放串鞭炮,祈求风调雨顺、祈求出入平安、祈求财源滚滚、祈求步步高升……此类鞭炮燃放者,“他信”多于自信。不过要提醒的是,神灵对鞭炮的长短未必有要求,点到即可;神灵对鞭炮的构成未必有要求,间歇“爆炸型”的就免了吧;神灵对鞭炮燃放的地址未必有要求,最好找个偏僻的地方,敬神灵积阴德是“中长期计划”,不扰民积“阳德”则立竿见影;自信固然最重要,但“他信”毕竟比“茫然”好,只要有分寸,大家会表示接受、理解的。
燃放鞭炮给自己听者,意在自慰。、别人都放了,我也放一串,抑或是满足一下“放着玩”的好奇,听听鞭炮声养耳,看看火焰养眼,顺便以炮声为契机,送给亲人、朋友几句祝福、励志的话语。此类鞭炮燃放者大多相对自律,会尽量兼顾他人感受,对燃放鞭炮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般不追求标新立异,若指定燃放时间、地点也能够接受。
燃放鞭炮给别人听者,意在张扬。我买了新车,你不知道吧,放串鞭炮算是通知你了;我家的新房子装修得可好啦,你不知道吧,看看这烟花的档次就该猜出八九分了吧;馆子店、专卖店开业了,不放串鞭炮谁知道呢……最不能接受的是,个别鞭炮燃放者追求与众不同,喜欢玩些新花样:鞭炮得超长,绕楼摆放;鞭炮声没有起伏不行,得间隔来点“爆炸型”的;光鞭炮不行,晚上谁看得见我,得来点焰火、礼花之类的;既然是放给别人听,那就挑人多的地方放,夜深人静的时候放。
第三类鞭炮燃放者,如果张扬到了折腾的份上,必须面临多个层面的“拷问”:一是“道德拷问”,你乐意放,别人未必乐意听,扰民不该;二是“环境拷问”,鞭炮燃放的噪音、排放的二氧化硫、遗弃的垃圾,都是污染环境的“能手”;三是“效果拷问”,不合时宜地燃放鞭炮,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换来的不一定是祝福而是反感。
我们在倡导社会多一些宽容的同时,也希望少一些不必要的折腾,鞭炮燃放亦是如此。多从“听者”的角度考虑考虑,适时、适地、适度地燃放,对个人来说,只是一小步,对社会文明来说,却是一大步。
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少危害。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危害是:安全危害和环境危害。
一、安全危害
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的国家最新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即将于2013年3月1日实施,其中对个人严禁燃放A级和B级产品作了说明,降低烟花爆竹的含药量,确保安全。
二、环境危害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对噪音污染的认识人们已经趋于共识,尤其在城市中由于高楼林立所产生的回声效应,烟花爆竹所释放出的声音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的影响。
对空气的危害,还有较大争议,这种争议主要对大气影响的大小上。“荷兰应用科学组织TNO曾专门做过一个烟花燃放粉尘检测实验。数据表明,烟花爆竹燃放所产生的粉尘60%超过10微米,是人体不可吸入的;25%在10微米到5微米之间,是人体可以吸入的;对人体危害最大的5微米以下的即人们常说的PM2.5,只占5%。”这些数据表明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的影响并不大,而北京市2013年除夕夜pm2.5的测量值在除夕夜的燃放高峰结束后四小时就恢复正常也表明烟花爆竹对pm2.5的影响时间很短。北京理工大学赵家玉教授则表示“雾霾与烟花爆竹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烟雾受气象影响比较大,加上三级风以上的话它很快就吹散了,而且它还可以沉降,PM2.5这样粒度的微粒停留时间也不会很长,不会对产生雾霾造成对环境这方面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中国专家阚海东则表示烟花燃放对雾霾天气造成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600箱烟花=一台2.0的小轿车。”
但是从各大城市除夕夜已及元宵节对pm2.5的测量值来看,烟花爆竹能在短时间内使大气中pm2.5含量急速上升,在燃放后的几个小时内对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而有些媒体则表示烟花爆竹是雾霾元凶。另外烟花爆竹还会产生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还会产生一氧化碳(CO)。然而很多人认为这种污染是有限的,因为大部分烟花的含药量不超过1kg,火药里面含有的硫元素和氮元素也不会太多,就算是数十万箱烟花的燃放对大气的污染也有限,况且这些气体都会很快消散。
一、应到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专营零售点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流动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二、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无变形、无漏药和浮药的产品。
三、应选购标志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有中文燃放说明等。
四、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较小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不要购买礼花弹、大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只能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一、燃放时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当在室外燃放。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头脑清醒,酒后特别是醉酒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上。点燃后,燃放者应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至少要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四、远离法规规定的禁放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和草场、山林附近等;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粮囤、柴垛等场所。
五、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成年人在场陪同看护,一定不能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的游戏。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机场周边范围继续按照《关于加强首都机场周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办字〔2006〕8号)执行。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五、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七、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八、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十、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十一、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十三、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四、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五、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十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从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就绪。北京城市副中心将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同时,实施实名制购买。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应予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