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9 15:12
电力市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电力市场是指电力工业发、输、配、供电各环节形成的市场,包括电力现货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以及金融市场。狭义的电力市场即指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是电能生产者和使用者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就电能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交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和数量的机制。
许多国家的电力工业都在进行打破垄断、解除管制、引入竞争、建立电力市场的电力体制改革,目的在于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电力工业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公司制改组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开放发电侧的经营模式,即各发电公司按电价竞争上网的市场机制,即形成了初步的电力市场化。
竞争性电力市场的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售电者、购电者)、市场客体(买卖双方交易的对象,如电能、输电权、辅助服务等)、市场载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等。
电力市场属于自然垄断市场,由于电网属于基础设施,为了防止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通常允许输电网垄断经营,发挥其自然垄断潜力。然而由于电网的垄断地位,电网公司有足够的市场势力向上游(发电侧)和下游(售电侧)进行纵向一体化的兼并,从而进一步拓展自身垄断地位。而在我国,1985年前,电厂和电网全部由中央政府出资建设,电力行业发电、输配、售电一体化,国家实行指令性电价。为了建立起反映市场供需关系、资源稀缺性与负外部性的定价机制,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我国需要进行电力体制改革。通过对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从而实现“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力市场化。
当前我国的电价无法反映资源稀缺性,导致发电端成本难以实现传导。2021年国际市场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国内电力、煤炭供需持续偏紧,多种因素导致近期一些地方出现拉闸限电,给正常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为了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要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
2003年首次下发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当时的电监会)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并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
中国2008年国家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同比增加24%,完成发电权交易同比增加85%,实现节约标煤900多万吨。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中国2008年电力需求增长呈现明显减缓的趋势,全社会用电量为34,26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2%,增速同比回落9.6%。同期,国家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持续增长。
自国家电网获悉,2008年中国电网建设继续加快,电网开工和投产规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顺利投产。2008年,国家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持续增长,全年累计完成交易电量同比增加24%。同期,完成发电权交易比上年同期增长85%,实现节约标煤900多万吨。
2015年3月15日,发改委下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新一轮电力改革正式开启。2015年12月,能源局下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2021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3.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4.6%,是2015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的近7倍,年均增长约40%。中长期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覆盖,首批8个现货试点已进入结算试运行阶段,第二批6个现货试点也已启动建设。以省级电力市场为基础、以跨省跨区市场为突破、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为方向的电力市场建设初见雏形。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市出台自己的电力市场改革方案,进行输配电价的核算工作,成立各省的电力交易中心,推动省内电力交易的市场化。2020年已建立两个一个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分别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一个区域性电力交易中心,为冀北电力交易中心。
202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作为未来十年指导电力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政策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从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健全交易机制、加强规划监管、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等方面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