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3 08:21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
榕公综〔2016〕433号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根据《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而这些物品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地铁运营人员还特别提醒,凡包装上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物品,无论规格大小,都属于禁止携带物品。
此外,禁带的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还有,累计超过2公斤的白酒、累计超过5支的打火机、累计超过20盒的火柴。
而对于携带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责令其出站。对于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