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学院

更新时间:2024-04-07 21:40

试点学院是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试点方法。2013年4月12日下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试点学院综合改革推进会,交流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学院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推动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下一阶段相关工作。

简介

《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24项支持性政策措施

一、改革学生招录与选拔方式

1.允许试点学院自主研究确定本科生招生计划。

2.允许试点学院率先探索在统一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实行高考成绩、高中阶段学习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高校自行测试结果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3.试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可安排在所在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开始前进行。

4.适度增加学校推免名额和直博生名额。

5.支持试点学院纳入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范围。

6.在学校总规模内对试点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实施单列管理。

7.学校可以自行决定试点学院个别学生在院内转入转出。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1.支持试点学院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

2.支持试点学院探索全面学分制。

3.支持试点学院扩大国际合作,探索授予联合学位与双学位。

4.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等支持试点学院选派优秀学生出国留学,提高试点学院在校生具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比例。

5.统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资金,建立健全研究生多元奖助体系。

6.研究生实行个性化培养,允许试点学院选择一定数量的学生,经考核后择优实行硕博连读。

7.建立退出机制,开通分流通道,允许试点学院将符合条件的直博生分流转为硕士生培养。

三、改革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

1.扩大试点学院遴选教师的自主权,提高聘用岗位要求,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教师和研究团队。

2.鼓励试点学院实行聘用制,探索年薪制。

3.完善岗位管理和聘用办法以及薪酬待遇标准,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

4.支持试点学院探索更加符合高等教育特点和人才引进规律的薪酬制度。

5.支持试点学院探索实施人员流转退出机制。对现有在编人员强化聘期管理,实行“能上能下”、“非聘即转”;对新聘人员加强目标考核,实行“非聘即走”、“非升即走”。

6.采取经费补助、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试点学院教师国内外访学、开展合作研究。

7.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试点学院重点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适当增加试点学院所在学校选派计划。

四、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

1.支持试点学院改革院长选拔任用制度,试行教授委员会选举提名院长的办法。

2.支持试点学院赋予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审议权,在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评定权。

3.落实和扩大试点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自主权,支持试点学院依照学院章程自主确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配置各类资源,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17所首批教育部试点学院 (排名不分先后)

清华大学理学院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

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南开大学泰达学院

上海大学钱伟长学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学院

浙江大学基础医学院

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

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

注释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