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11-27 11:4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30日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人员组成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组织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乙、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丙、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全权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历任领导

主 席:毛泽东

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

委 员:陈毅贺龙李立三林伯渠叶剑英何香凝林彪彭德怀刘伯承吴玉章徐向前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董必武赛福鼎饶漱石陈嘉庚罗荣桓邓子恢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马寅初陈云康生林枫马叙伦郭沫若张云逸邓小平高崇民沈钧儒沈雁冰陈叔通司徒美堂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习仲勋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李章达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张东荪龙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历史沿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制定了宪法。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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