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8 21:43
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或男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对偶婚为一种两厢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
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最初萌发于关系形成的伴侣。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伴侣,但男方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人的伴侣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有几个伴侣,也可更换伴侣。虽然对偶婚男、女的多个伴侣中,有相对稳定的一个,但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间仍无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异性交媾。
子女仍然属于母系的氏族,与本氏族成员关系亲密的原因是由经济上的联系造成的。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它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我国原始社会的对偶婚制大约确立于仰韶文化晚期。上个世纪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残存的“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对偶婚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较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丈夫,主夫妻之间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成对配偶相对稳定的结合演变为常态化的对偶婚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婚姻制度。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其表现也并不总是单一的,有时是复杂的、交叉的,即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或一个女子与几个男子分别的牢固结合,社会也没有施以增强这种结合的有力规范。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在原始社会中的母系氏族时代末期,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制之后,都是“男到女家”——也就是男子婚后都成为女方氏族大家庭的一个成员。由于一男一女的对偶婚已经相对稳定,故其所生子女知母亦知父,只是其姓随母而不随父罢了。其时,这种无数的小家庭已有单独的住屋。
在中国,距今七八千多年左右正是由畜牧狩猎进入农耕生产、私有制度产生,人类社会发展处于一个翻天覆地大变革的历史时代。例如,在仰韶文化、青莲岗和大汶口文化的一些遗址中,其村落房屋布局都是中央为大型房屋,周围为小型房屋围绕。其小型房屋的门都朝着村中央的大型房屋开设,西安半坡遗址的情况就是如此。稍后,房屋的造型、布局就出现了变化,由原先的圆型变成了长方型,如河北省蔚县三关遗址长方型房屋,是三间联结在一起的,屋门的开设不是朝向一个中心点,而都是坐北朝南开门,并且有火煻,有灶址,证明其一家一户完全过着独立的生活。河南郑州大河村的遗址也是如此。这些,反映出了对偶婚制不仅逐步走向了稳定,私有制度出现,也证明家庭在氏族社会中越来越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
人类社会中最原始的礼仪,也就是从这饮食男女、家庭亲情关系中产生的,它体现的是一种自然规律,是一种道德:由于异性相引而有男女相爱成为配偶,又由于事物存在同性相斥规律,第三者插足于一对配偶之间,就会对婚姻家庭造成伤害。人们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就发明了婚礼。首先男女相爱决定结为伴侣,就要交换信物,作为定亲之礼。结婚之际,要举行婚礼,其隐含的作用,就是以此婚礼的举行,广泛地告诉社会上的人们:这一对男女结为夫妇了,这种关系大家都要尊重,不能有所侵犯,侵犯就是不道德的,要受到惩罚;当母系氏族伴随着战争过渡到男权社会之后,男人们就不愿意再“出嫁”到女方氏族中去了,他们就可能会用一种强迫性的手段改变原来的习俗,将准备与之结为伴侣的女子“抢”到自己的家中来。在中国北方有些地方还保留着娶亲中的一种“抢婚”仪式:届时男方带一批小伙子到女方去抢新娘,女方则准备一批人打新郎及帮其抢亲者……这应该是对婚姻变革的一种历史记忆。
从上面分析盾出,族外群婚应该是对偶婚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对偶婚是在母系族外群婚的基础上,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长期或短期在一起同居,构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婚俗中,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正妻,而这个正妻在她的许多丈夫中把这个男子视为她的主夫。只有正妻和主夫之间可以同居,而其它婚姻同伴之间可以发生性的关系,但不能在一起同居。
对偶婚是指一对配偶缔结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而言的,在对偶婚姻生活中,子女的生父的确实性越来越清楚,而男子也开始比较有把握地辨认出自己的亲生骨肉,儿女也有可能知道了谁是他们的亲生父亲。故随着对偶同居生活次数的增加和时日的延长,加上在共同养育儿女过程中产生的儿女情长,婚姻关系逐渐巩固。久而久之,这种属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形态便会实现真正的过渡。
对偶婚的形态和习俗,发生和流行于母系氏族公社的发展、繁荣乃至衰落期。相当于中石器和新石器时代早、中、晚期。中国境内实行这种婚俗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陕西大荔沙苑、河南许昌灵井、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文化和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北辛文化、北方地区的内蒙兴隆洼文化、红山文化、长江流域的湖南彭头山、河姆渡、马家浜、大溪文化、江西万年仙人洞文化以及华南地区的广西桂林甑皮岩、来宾龙洞岩、广东阳春独石仔、增城金兰寺、西藏昌都卡若文化等等。
走婚是“母系”家庭中重要组成部分。成年男子“走婚”是一个传宗接代繁衍后裔的途径,只是不同于其他民族夫妇长年生活在一起。他们是日暮而聚,晨晓而归,暮来晨去。摩梭人走婚有两种方式:一种叫“阿注”定居婚;一种叫“阿夏”异居婚。不管那种婚俗都得举行一个古老的仪式,叫“藏巴啦”,意思是:敬灶神菩萨和拜祖宗。在女方家举行这个仪式,时间一般在半晚,不请客、不送礼,朋友们也不参加。这个礼仪是由男方家请一证人把求婚者领到女方家,当然是男女青年早已有了感情了,不存在媒妁之言,母舅之命。他(她)们的母亲及舅舅们也了解和默认后才举行,男方家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把带来的礼品按规矩放在火塘上方锅桩的平台上及经堂里的神台上,向祖宗行礼,向锅桩行礼,再向长辈及妈妈、舅舅、姐姐行礼,然后接受长辈们及姐妹们的祝福。送去的礼品按尊长、老少各有一份。你的心上人“阿夏”必须按摩梭人装饰,从头到脚精心打扮。男方会得到女方精心用摩梭麻布亲手织成有摩梭特色的花腰带。女方家决不会向男方家摊派钱物。
他们认为男女相爱是平等的,比什么都重要,感情是摩梭人“走婚”的重要因素。当证人向“阿夏”有母亲、舅舅们交待完后,从此男女双方就公开化了,“阿夏走婚”不请客,不操办,这种古老的风俗又可俭朴、又省事,整个仪式一个小时即可完成。摩梭男女青年通过“走婚”仪式后或从男女双方家搬出居住在一起,或男方到女方家居住,也有女方到男方家居住的,但后两者并不多见,他们长年相守、生活在一起,抚养着下一代。这种定居婚为“阿注”定居婚。
母系氏族制早期流行的一种婚姻居住形式。男女结为配偶后,并不住在一处,而分别居住在自己母亲的氏族公社里,男子通过拜访女子的方式实行偶居,女子很少去拜访男子。通常称这种婚姻为望门居住婚或分开居住婚。结为配偶的双方无共同经济生活。婚姻关系不稳定,易合易离。偶居中所生子女属于女方。这种婚姻形式在印度的哈齐人,北美洲的印第安人和大洋洲的密克罗尼西亚人中曾经存在。中国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通行的阿注婚即为其中一种。
望门居住婚的残余还保留在某些已经实行从夫居住婚的民族中,其表现形式有的是新娘婚后需暂住娘家,由丈夫去娘家拜访妻子,直到妻子留住娘家期满始移居夫家;有的是夫妻先过一段望门居婚姻生活,待生下第一个孩子后举行婚礼,然后妻子到夫家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布朗族保留着前一种习俗,基诺族保留着后一种习俗。
“不落夫家”又称“坐家”。是中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在流传的习俗。这种习俗在婚俗中是比较特殊的。
“不落夫家”是一种很古老的习俗。在中国广西、贵州、云南等地的一些民族中普遍流行。这一婚俗的表现形式是:婚后新娘不在夫家居住,而是回到娘家长住。只是在农忙或节日期间返回夫家,帮助干一些农活,过后又回到娘家。这种“不落夫家”的生活。一直要坚持到怀孕或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才回到夫家。
“不落夫家”的习俗,在汉族中也曾流行。50年代前后,中国福建省和广东省的许多汉族地区,就流行这一习俗。如福建惠安地区的妇女,出嫁后的第三天即返回娘家长住。只在逢年过节时到夫家暂时居住。以后如果怀孕才可长住夫家。 “不落夫家”盛行的汉族地区,大都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很深。所以民间尚未出嫁的姐妹常建立自己的女儿组织,如“十姐妹”、“金兰会”、“自梳妹”等组织,如壮族、侗族、苗族、布依族、仡佬族、彝族、哈尼族、阿昌族、普米族、布郎族等。
下面来分析一下促使人类婚姻从族外群婚发展到对偶婚的原因。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对偶婚,对偶婚是指在原始社会时期一男一女暂时同居在一起的一种婚姻形态。由对偶婚形成的对偶家庭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男女双方同居前没有贞操观念,同居后也没有相互的独占可以自由离异。二是男女双方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它很不稳定又过于软弱不足以应付生活的艰难,只能依附于某一方面的亲族组成较大的家庭公社,依然实行共产制家庭经济。”——丁文著《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第445页。
对偶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从妻居”,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逐渐取代了女子在社会生产中起主要作用的地位,人类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以后,对偶婚便变成“从夫居”的对偶婚。
考古学的资料表明,人类社会在新石器时代普遍存在着异常的男女性别比,平均达到将近2:1,其原因学术界尚无定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族外群婚的原始氏族兄弟姊妹又都居住在一起,不可避免地会有较多血亲相奸的事发生。即使氏族中没有异常的男女性别比,为了更进一步控制“血亲相奸”原始氏族中的族外群婚也会试图向对偶婚转变,只不过这一转变需要一先决条件。
如何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因血亲相奸而繁殖有不健康的后代?人们自然会想到将氏族家庭中的男子或女子一成年后便分开出去居住。如何来实现这一想法呢?原始社会里的人们可能最开始是将本氏族中成年后的男子与外氏族的男子进行一对一的对换。
这种一对一的对换后来慢慢地发展成为各氏族都将成年后的男子或女子嫁出去,“娶”进外氏族成年的男子或女子以配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
当人们都将本氏族中的成年男子或女子“嫁”出去,“娶”进外氏族家庭的成年男子或女子以配本氏族家庭中的女子或男子后,人类的婚姻是什么样子呢?可以想象人类婚姻这时便发展成为了类似于普那路亚群婚那样的以姊妹为中心的集团与另一群男子互为夫妻或以兄弟为中心的集团与另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伙婚制。
摩尔根认为普那路亚群婚是族外群婚的典型形式,人们普遍认为普那路亚群婚是母系氏族瓦解时期族外群婚的残余形式。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普那路亚群婚应该是族外群婚发展到对偶婚的过渡形态,在上世纪早期有一位英国学者也持类似观点。
为什么这么说呢?拿“从妻居”来说,有外来男子“嫁”到本氏族家庭后,这一氏族家庭中照顾怀孕期女子以及幼小子女的任务自然主要是落到了外来男子的头上因为女子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而如果是“伙婚”,将会因是由谁来照顾的问题而容易产生矛盾,只要男女比例趋于平衡必然会形成对偶婚。
根据前苏联学者谢苗诺夫的研究剩余产品的出现是对偶婚形成的必要条件。而前面所说的一对一的对换,由于不同个体有着劳动能力的差异,只有在用剩余产品消除了这种差异才有可能得以普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