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4 01:09
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在中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2020年5月26日,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审议。草案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性侵犯在刑法中有以下几种:
1、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是加重情节),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强奸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没有对性骚扰立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性骚扰不构成犯罪,另外,中国现行刑法删除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性实施强奸、猥亵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点如下:
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犯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
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性侵犯。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的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
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性事件。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
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
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
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诱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夏天在是女同胞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节。夏天天气炎热,群众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季校园内绿树成荫,罪犯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
夜晚,是受害者容易遭到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在夜间女同胞应尽量减少外出。
公共场所和僻静场所,是女同胞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池、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夹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物内,下班后的电梯内。
提高辨别
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特别应当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要求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倍加注意。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想学校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加以制止。
依法维权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违发犯罪分子,女大学生千万不要惧怕他们的要挟和讹诈,也不要怕他们打击报复。要大胆揭发其阴谋或罪行,及时向领导和老师报告,学会依靠组织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注意不能“私了”,“私了”的结果常会使犯罪分子得寸进尺,没完没了。
提高自身防范
学点防身术,提高自我防范的有效性。一般女性的体力均弱于男性,防身时要把握时机,出奇制胜,狠准快地出击其要害部位,即使不能制服对方,也可制造逃离险境的机会。人的身体各部位都可以用来进行自卫反击,头的前部和后部可用来顶撞,拳头、手指可进行攻击,肘朝背部猛击是最强有力的反抗,用膝盖对脸和腹股沟猛击相当有效果,用脚前掌飞踹对方胫骨、膝盖和阴部非常有效…同时,要注意设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以备追查、辨认案犯时做证据。
1、告诉孩子身体各部位的正式名称是什么。使用模糊或不规范的语言称呼性器官,会让人觉得这些部位是“不对”的。在解释性侵犯时,告诉孩子这包括被强迫或诱骗去触摸别人的或自己的生殖器官,同时包括看图片、拍照或是脱衣服,也可能是用孩子的性器官触碰侵犯者的性器官。解释清楚性侵犯在穿衣服情况下或不穿衣服的情况下都可能会发生。告诉孩子什么是秘密触摸。秘密触摸就是年长的孩子或是成年人想要碰触孩子,或让孩子碰触他/她,并让孩子保守秘密。
2、告诉孩子,每个人的身体是属于自己的,面对不想要的身体碰触,有权利说“不”来拒绝。
3、告诉孩子在保护自己的时候可以表现得粗鲁。他/她有权利逃跑、尖叫或大吵大闹,只要是为了逃离受到的威胁。
4、教导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别人的拥抱、赞赏或是糖果。告诉他/她要拒绝任何要“保密”的身体接触或礼物。
· 保持冷静——不要表现出恐慌或歇斯底里。
· 找一个安静且私密的地方,让你与孩子坦诚交谈。
· 反复肯定孩子,把事情说出来是正确的。
· 让孩子确信你无条件相信他/她说的任何事。
· 使用孩子叙述中提到的词语,表示你的理解,让孩子感觉更舒服。
· 再三向孩子强调这不是他/她的错,他/她不是坏孩子。即使孩子的确有做错事,例如尽管你事先曾多次告诫,他/她却忘记禁令,自己一个人进了别人的家门。尽管这样,还是要让孩子明白,受到性侵犯不是他/她的错,也不是因为他/她进了别人家,而完全是侵犯者的错。
· 观察和估计孩子对于安全感的需要有多迫切。
· 告诉孩子你将会采取哪些保护措施支持和保护他/她,但不要冲动承诺这种事不会再次发生。
· 将该侵犯事件报告给当地的儿童保护组织或警察局。
· 如果怀疑孩子可能受了伤,带他/她到急诊室或联络医生。
性侵犯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取决于他/她的年龄和个性、与侵犯者之间的关系、具体事件经过、是否多次侵犯以及当孩子告诉别人时,听者的反应。我们必须认识和赞赏孩子开口说出来所需要的勇气,因为混乱、内疚、羞愧和屈辱会让他们很难启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3)高考体检时,一般说来,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医生进行的。如果出现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的行为则可以算得上性骚扰。
(4)加强性教育的科学性、及时性,从小开始正确的家庭教育。
2013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湖北7岁留守男童遭老师性侵半年患上性病
2013年7月29日,湖北交通91.8接到曾在杭州打工老家在湖北的彭女士求助电话说:“年仅7岁的儿子得了性病。”她的儿子在武穴市龙坪镇沙墩村上小学,儿子说老师每天都买好零食,让他在厕所的一个死角等,性侵有半年之久。孩子被查出患有尖锐湿疣,肛门外部都是肉瘤。
彭女士已经在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教导员表示他们会大力搜集证据,根据这个受害的孩子描述,班里还有其他的同学也有受到这个老师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身份,整个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遭继父强奸,15岁女孩二次怀孕后难产身亡
2013年8月,某报道了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15岁女孩刘某某产下女婴后死亡。死者刘某某是第二次怀孕,此前她曾经怀孕,但被继父刘某带到医院堕胎。这一说法得到了南郑县公安局的证实。“头一次堕胎是在2012年4月。”这一次,嫌疑人刘某仍然想让养女堕胎,但被拒绝了。嫌疑人拒绝带她去医院生产,刘某某于2013年7月28日在家产下一女婴,是足月的婴儿,刘某某见情况危重,最终送医仍未救过来。刘某向警方交代,他曾多次强奸自己的养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