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3 16:37
捷克议会是1993年成立的机构。
1918年10月,捷克斯洛伐克摆脱奥匈帝国统治,成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下简称捷斯)。1920年2月捷斯通过了首部宪法,决定继承奥匈帝国的传统,并参照法国和美国的模式,建立捷斯国民议会,实行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同年5月先后举行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并成立了独立后的首届国民议会。1939年德国法西斯占领捷克斯洛伐克后,捷国民议会众参两院宣布解散。二战后捷斯恢复了国民议会,并改行一院制。1969年捷斯改行联邦制,国民议会改名为联邦议会,设人民院和民族院。人民院为下院,民族院为上院,但实际上两院之间没有权力制衡作用。与此同时,在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共和国设立捷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
1989年剧变后,捷斯实行多党议会民主政治体制。1992年捷克共和国通过了宪法,规定议会是捷克最高也是唯一的立法机构,并改行两院制。1993年1月1日捷斯联邦解体,捷克正式将捷克民族议会改为议会众议院。1996年捷克举行参议院选举,并正式成立了参议院,开始实行两院制。捷克议会主要职能:通过和修改各类法律、批准国际条约、选举共和国总统。众参两院的选举采取普选方式,遵循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年满18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年满21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享有当选众议员的资格,年满40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享有当选参议员的资格。众参两院均有自己自治地位,并根据不同的选举章程产生。
众议院为下院,可以对政府进行信任表决和不信任表决,并根据地方选举法和地方公决法的规定,宣布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众议院成立于1993年1月1日捷克共和国宪法生效之日。现有议员200名,从全国14个选区(州)选举产生,任期4年。众议院实行比例代表制,并按政党名单进行。进入议会的门槛,一个政党参选需获超过5%的选票,两党组成的政党联盟需获10%的选票,三党组成的联盟需获15%的选票。参议院为上院,对众议院起着制衡作用。参议院成立于1996年,拥有议员81名,从81个选区(县、区)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议员。参议院则实行多数代表制,除按政党名单外还可以无党派人士名义提名。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如果众议院被解散,应在解散后的60天内进行选举。参议院则不能被解散。两院联席会议由众议院主席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事项由众议院的议事章程规定。众参两院的会议对公众开放,在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则可不对公众开放。
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采用普选方式,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原则。众议院议员在14个选区(州)选举产生,每个选区的议员名额不固定,根据最终记票结果确定。参议院议员在81个选区选举产生,各个选区1个名额,得票超过半数者即可当选。议员的资格为所在选区委任授权的代表,议员资格从当选之日开始,议员不被罢免,并且享受豁免权。两院议员当选后将在本届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宣誓。众议员和参议员放弃议员资格由本人在所在议会会议宣布。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亦将失去议员资格:1拒绝宣誓或宣誓时有保留;2任期届满;3放弃议员资格;4失去选举资格;5众议院解散;6担任法律规定不能兼任的职务。
众议员和参议员在议会及其机构中的言行不受追究。议员未经所在议会同意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议会不予同意,便永远不受追究。众议员和参议员只有在犯罪现场和与犯罪现场有联系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拘捕,而且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该议员所在议会的主席。如果议会主席在24小时以内没有同意将其送交法院,有关部门应将其释放。众参两院议员有权拒绝对在履行公务期间了解到的情况作证,即使以后不再是众议员或参议员也将如此。众议员和参议员的过失由两院的纪律职权部门处理。
捷克法律对议员能否兼任内阁成员没有明确规定,但议员不得同时出任众参两院的议员,也不得与总统、法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职重叠。如果出任上述公职,议员资格随即终止。
在有三分之一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众议院便可以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决议将视为有效。出席会议议员人数统计以议员刷登记卡为据,表决统计也以此为据。重大事项需要全部议员的过半数票通过,在通过宣布战争状态、同意外国军队在捷驻军、表决被参议院或被总统否决的法律草案、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时,必须经过超过全体众议员的半数(101票)表决通过。通过宪法法律和批准部分国际条约则需要超过五分之三的绝对多数票(120票)通过。通过选举法和两院议事和关系原则的法律,以及涉及参议院议事章程的法律,须分别经众议院和参议院批准。
众议院议员个人或几个人联名均有提交法律草案的权利,参议院、政府和较高级别的地方自治机构只能以集体的名义提交法律草案。国家预算案和决算案由政府提交,在公开会议上讨论,并仅由众议院作出决议。提交法律草案须以书面形式,草案必须包含需要众议院作出何种决议的明确表述。提案者可以在草案二读结束前收回草案,二读后只能经过众议院同意才能收回草案。
法律草案提交给众议院主席,主席应立即将该草案送交众议院的组织委员会,并分发给每个议员和议员团。如果是由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直接向众议院主席提交,众议院要求其在提交草案的30天内作出说明。在政府对该草案作出说明,或者在政府没有在30日内作出说明,众议院组织委员会须在15天内向众议院主席提交是否将该草案列入下次会议日程的建议,同时将提出草案送交哪个委员会审议和指定谁为一读报告人的建议。众议院主席将根据组织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将该草案列入即将召开的会议议程,确定一读报告人,并确定对该草案进行审议的委员会名单(一个或几个委员会)。政府提交的草案应在众议院召开会议进行一读的前10天,分发给每位议员和每个议员团。
众议院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一读。首先由提案人就法律草案作出说明,再由组织委员会或众议院主席指定的报告人发言,然后进行广泛辩论。辩论之后众议院可以作出将该法律草案退回提案人进行修改或否决草案的决议。如果未作上述决议,众议院将根据组织委员会或众议院主席的建议,确定一个或几个委员会就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草案亦不再退回提案人修改。委员会的审议期限为60天,众议院可以延长期限,最多可延长20天。没有确定审议的委员会和议员个人均可以就该法律草案,向众议院和进行审议的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草案二读。确定审议草案的委员会经过审议之后,将向众议院主席提交有关的决议,并须注明该法律草案是否予以批准,如果需要修改和补充,要明确注明修改意见。如果该委员会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持反对意见,可以向众议院主席提交反对意见报告,该报告与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决议有类似的参考作用。二读依然先由提案人就草案作出说明,再由委员会的报告人发言,然后进行大会辩论。在此之后,众议院可以作出退回委员会重新审议或者否决该草案的决议。如果没有作出上述决议,则对法律草案进行详细讨论,并在讨论中提出修改建议或其他建议。此后,众议院可以作出将草案退回委员会重审,或者否决该草案的决定。
法律草案三读。在提出修改建议或者提出其他建议后,在24小时后可以进行三读。三读将进行辩论,辩论中只从立法角度对草案进行技术、语法、修辞和印刷错误的修改。最后对修订后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并作出是否批准该草案的决议。
法律草案经众议院批准后,由众议院主席立即送交参议院。参议院应在收到法律草案30天内对草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参议院将通过决议,决定通过或否决法律,可以将草案退回众议院,并附修改意见,还可以对草案表示不进行审议的愿望。如果参议院30天内不对该法律发表意见,即可视为通过。
如果参议院否决该法律草案,众议院将再次对该法律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经过超过半数议员通过,法律即被视为通过。如果参议院退回法律并附修改建议,众议院只就修改文本进行表决。如果众议院没有通过参议院通过的文本,将再次就提交参议院的文本进行表决,经过超过半数以上议员表决通过,该法律草案即为通过。如果参议院没有表示对法律草案有审议的意愿,该法律即为通过。
批准涉及修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批准结盟条约、和平条约和其他政治性条约,批准涉及捷克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国际条约,批准有普遍意义的国际经济条约,批准涉及需要修改国内有关法律的国际条约等,均需获得众参两院的批准。
议会可以决定捷克是否参加所属国际组织的防御体系,决定是否派遣捷克武装部队出境,以及外国军队是否可以在捷克共和国驻扎。如果捷克遭受袭击,以及在履行共同防御袭击的国际义务时,议会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况。
通过的法律草案由众议院主席送交总统。除宪法法律外,总统有权在收到法律草案的15天内退回已经众议院通过的法律,但需说明理由。众议院将对退回的法律草案重新表决。如果众议院半数以上议员坚持被退回的法律文本,该法律即可颁布。总统未退回的法律草案则被视为通过。业经通过的法律由众议院主席、总统和总理签署。
众议院设一名主席、五名副主席。本届众议院主席为:米罗斯拉夫·弗尔争克。组织机构分为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等。根据众议院的议事章程,该院目前设有18个专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豁免委员会、请愿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宪法法律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社会政策委员会、公共管理和地方发展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青年和体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生活环境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委员会。
同时,众议院还设有12个常设委员会、2个临时委员会和3个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为:金融委员会、安全情报局工作监察委员会、国家安全局工作监督委员会、军事情报局工作监督委员会、警用器材使用监督委员会、宪法问题处置委员会、众议院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家庭委员会、争取机会平等委员会、新闻媒体委员会、审阅前国家安全局案卷跟踪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临时性审查委员会主要是为调查公众关注的事项而成立的审查委员会,成立这类委员会需有五分之一以上议员(40名)的联名提议。2个临时委员会为:捷克司法独立和未来设置安排委员会、解决国家与教会、宗教团体之间的财产问题委员会。
此外,众议院还设有6个常驻代表团:常驻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常驻北大西洋议会代表团、常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代表团、常驻欧洲委员会议会代表团、常驻西欧联盟议会代表团和常设中欧倡议组织代表团。
参议院实行多数制,与众议院不同,除政党、政治运动和政党联盟的提名外,参议员可以无党派人士提名,但必须获得所在选区1000位选民联合签名。参议院议员81名,从81个选区选出,每个选区一个议员名额,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选区的议员,得票率超过半数者即可当选,否则将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将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果进入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放弃候选资格、死亡、被取消参选资格或者选举被视无效,将举行复选。选举是否无效将由最高法院裁决,宪法法院可以驳回最高法院决定。如果参议员在任期内终止议员资格则将举行补选,任期只为剩余任期。如果剩余任期只有一年将不再补选。
参议院的职权是负责审议众议院提交的法律草案,主要方式有:1、通过法律草案并提交总统,或者否决议案并退回众议院,有关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全体议员表决通过,而且不应涉及宪法法律、选举法、两院关系法、参议院议事章程和某些国际条约。2、退回众议院法律草案并附修改建议,亦需经半数以上议员通过;3、表示不予对法律草案审议,该法律草案被视为通过;4、对法律草案不发表意见,如果参议院在30天内不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草案将被视为通过。
如果众议院被解散,参议院则有在一些不容拖延的事务上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然而,在通过涉及国家宪法、国家预算、国家结算、选举法和国际条约时,只有政府可以向参议院提出法律措施和建议。参议院的法律措施经参议院主席、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总理签署后,方可作为法律颁布。参议院颁布的法律措施还需经过众议院在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表决,如果未被通过则将失去效力。参议院可以对总统提出叛国罪的起诉,向总统提交任命个人信息保护局局长的人选建议,对总统提名的宪法法院法官人选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与众议院联席选举总统,并可作出总统因重要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决定。
参议院设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四名副主席。参议院主席对外代表参议院,主要职权有:召集、主持、中断和结束议会会议;签署参议院决议;在众议院解散的情况下,签署参议院的法律措施;在总统缺位且众议院被解散的情况下,行使总统的部分职权。参议院主席是仅次于总统的国家第二号最高领导人,每两年举行三分之一议员换届选举后改选一次。现任参议院主席为普谢米尔·索伯特卡。副主席可以代表主席,轮流主持议会会议。
现参议院由7个政党和政治运动组成:公民民主党、社会民主党、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人民党、自由公民党、自由联盟—民主联盟、开放社会党、绿党、欧洲民主者运动、联合民主—无党派联盟、独立州长协会。参议院现有9个委员会:组织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豁免委员会,宪法法律委员会,经济、农业和运输委员会,地方发展、公共管理和生活环境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人权和请愿委员会,外交、国防和安全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卫生和社会政策委员会。
捷克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签署法律、委派和召回驻外使节、宣布议会选举。此外,他还拥有任命宪法法院法官、宪法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颁布大赦,以及赦免和解除法院判决、发布停止和阻止法庭侦讯令、任免政府总理和内阁成员、批准内阁及其成员辞呈、任命捷克国家银行理事会等职权。同时,总统还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权授予和晋升将军职衔。总统有权参加众参两院及其各委员会和各审查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总统由捷克议会众参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须经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和半数以上全体参议员投票表决通过,如无人在首轮投票中获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则将举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将在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得票最多者胜出。总统当选后须在两院的联席会议上宣誓,任期自宣誓之日起。总统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总统不由议会罢免,也不对两院负责。
总统可以召开众议院大会,解散众议院,退回众议院通过的法律(宪法法律除外),签署法令,宣布众议院选举和参议院选举。在总统缺位的情况下,众议院主席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总统的部分职权。
总统也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众议院:1.众议院对总统根据众议院主席提名总理任命的新内阁投不信任案;2.众议院3个月未对政府的法律草案作出决议,政府将此与对其信任问题联系在一起;3.众议院中断会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时间(一年最长为120天);4.众议院虽然举行会议,但3个月不能作出决议。然而,众议院在其任期届满前3个月总统则无权解散众议院。
众议院与政府的关系是宪法责任关系,众议院必须对新任命的政府进行信任表决,也可以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或应政府要求对其进行信任表决。新总理被任命之后应要求众议院30天内对其组成的新内阁进行信任投票。如果信任投票没有经过众议院过半数票通过,任命总理和组阁的程序将重新进行。如果新政府还通不过信任投票,总统将根据众议院主席的提名任命总理。
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政府的各位部长及其他成员则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和委任其代表政府各主管部门和机关。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之前30天内应向众议院提交施政纲领,并通过众议院的信任表决。否则,应由总统根据众议院主席的建议,重新任命政府总理,并重新组阁。如果需要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必须有50名以上众议员的联名提案,经过半数以上全体议员表决通过,不信任案即为通过。如政府没有通过众议院的信任投票,或者政府要求众议院对其进行信任表决遭到拒绝,政府应提出辞职。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政府的辞职应在新选出的众议院召开成立会议之后进行。
捷克法律对众参两院议员和内阁成员能否兼职问题未作规定,但规定内阁成员不得担任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也不能成为议会各委员会委员和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委员。
在履行国际条约关于集体防御的义务,根据国际组织的决定参加国际维和行动,以及参加抗击自然灾害、工业和生态事故的救援工作等重大事务上,政府可以作出派遣军队出境和批准外国军队在捷克驻扎的决定,但所涉及停留和驻扎期限不得超过60天。政府还可以决定:外国军队是否可以过境捷克领土和领空;决定捷克军队是否参加在境外和捷克境内举行的军事演习。上述两项决定,政府必须立即通报议会两院,议会可以否决政府的决定。否决政府的决定须获其中一院超过半数全体议员的表决通过。政府有权对所有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如果政府在法律草案公布的30天内不发表意见,则可视为同意。在法律草案提交的3个月内,如果政府向众议院提出对其进行信任表决的要求,则有权要求众议院终止审议上述法律草案。
内阁成员有权出席两院及其各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如果议会要求内阁成员本人出席会议,则应由内阁成员本人出席。如果议会没有要求,内阁成员可以委派副手或者其他代表出席会议。议员有权利向内阁成员就其所管辖的事务提出质询,被要求质询的内阁成员应在收到质询通知的30天内,就所质询的事项作出答复。
捷克法律以及众参两院的议事章程赋予议会党团(捷称议员团)在议会的核心地位。议员团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经费补贴,包括在议会大厦里的办公室、专用汽车、公办设备和开展活动的经费等。议会议事日程由议员团与议长共同商定,议会各委员会中的位置以及委员会主席职位都是根据议员团的建议进行分配。根据议会规定,各委员会主席属于议会的多数派,而委员名额是按照议员团的人数按比例分配。放弃议员团成员关系的议员影响力也随之下降。议员团全体会议是议会政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议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以及对有争议的法律修正案或动议进行投票之前,议员团都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内部协商形成一致立场。尽管相关政策领域的议员会影响议员团的决策,议员团领导层以及本党的政府部长也会对决策过程进行干预,但是议员团全体会议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在某个议题上出现分歧,通常是议员团全体会议以投票方式决定议员团的立场。一旦作出决定,议员就必须服从。议员如果违反议员团的决定,将可能被开除出议员团甚至被所在选区的党组织开除出党。
尽管捷克议员团历史短暂,但党团内部却表现出惊人的凝聚力,尤其是执政联盟的议员团。议会政党的凝聚力主要表现在特定形势下,议会政党成员为了达到政党目标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议员团的凝聚力则通过议员团成员投票的一致性来衡量。由于捷克实行的是议会制,没有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就无法执政,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也可以把政府赶下台,这就使捷克议员团的凝聚力至关重要。议员团凝聚力,首先是源于议员团内部成员信奉共同意识形态,由同一政党或意识形态相近政党议员组成的团体,共同的理念促进了行动的一致性。其次是一些政党逐渐形成了党内冲突处理机制,缓解了议员团内部分歧和争议。此外,执政联盟议员团的团结统一也有益于其巩固执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