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1 15:05
斯伟江,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浙江诸暨,1992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南方人物周刊》“2011魅力50人候选人”、“2012中国魅力榜学者”。
1992年7月,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开始执业,担任高级律师。斯伟江已经从事了近20年律师职业,原本在偏安一隅的上海,他从未想过要“借案出名”。他涉猎过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事诉讼,在最近两年,又在诸多烫手的刑事案中赢得光环。在举国瞩目的李庄“漏罪案”、钱云会案和上海11·15大火无证电焊工吴国略案的审判庭上,斯伟江已然成为主角。现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浙江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创设合伙人、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行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同济大学兼职讲习(案例教学)、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师》杂志编委、上海投资咨询公司特聘知识产权专家、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法律版块嘉宾、上海电视台《撞击》嘉宾、《夜线约见》嘉宾。
2011年4月19日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
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的新浪微博被注销。
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新浪博客、财新网博客、凤凰网博客、天涯博客全遭关闭。
2015年6月,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代理律师斯伟江解除合同。
“在当下的法治生态环境中,斯伟江以个人勇气和娴熟技巧,运用专业知识,联合社会舆论的力量,挑战公权力之“恶”,捍卫弱势者的法律权益。高曝光率案件之外,他低调内敛,谨守着“理性、建设性力量”的分寸,在体制容忍的空间中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南方人物周刊》
斯伟江律师“心思缜密,旧学深沉”,他博览群书,目光高远,对中国律师及律师业所处的环境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清醒的认识,是中国律师观察中心的积极推动者和支持者。曾游学美国,思想囿于旧儒家和自由主义之中,律师执业位于商业和法律援助之间。爱读书,爱运动,爱小孩。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
从2009年延伸到2011年的重庆李庄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4月14日,斯伟江介入李庄“漏罪案”第二季。与其说关注李庄这个个人,他更关注通过这样一个案件,来探寻中国法制的希望。“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
2011年4月19日,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出庭为李庄辩护。4月22日,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李庄案甫一撤诉,5月31日,他随“乐清公民观察团”出现在乐清,次日,他和同事俞智渊、吴鹏彬,以及北京律师浦志强在赶往湖北咸宁的路上。他们要赶往当地,代理咸宁出租车司机罢案的一次开庭。律师圈内甚至笑称:上海来了一大邦(帮)律师。
“复旦投毒案”二审辩护
2015年1月8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走出法庭,旋即被一群记者围住。林森浩投毒案是斯伟江在2015年下半年花了最多心思的一个死刑案。他认为,即使构成故意杀人,死缓也应该差不多了,“死刑跟不死刑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但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求,针对林森浩案,斯伟江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你是怎么介入这个案子的?”
斯伟江:“一审时家属就来找我,当时没有太关注,因为也没爆出来事实有问题。二审的时候,唐律师带着案卷来找我。看了卷,当时觉得不应该定故意杀人。原来公安定的就是故意伤害,批捕的时候改成故意杀人。林森浩的主观故意上,肯定没有说我希望你黄洋死,或者我放任你黄洋死。故意伤害就是十到十五年,所以我觉得是可以做的。其实林森浩就是想开个玩笑,但是恰恰“开玩笑”这个说法黄洋家接受不了,这可以理解。后来拿到案卷里面的病历,找了七八个机构去看,有两家看出来有问题,一家就是胡志强法医他们,还有一家不肯出报告。”
记者:“怎么发现你们认为的“疑点”的?”
斯伟江:“从案卷来看,比较大的问题是饮水机的水量是多少,还有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也确定不了。所以二审的时候,我们就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找证据。我们是按照警方侦查试验的饮水机的水量来算的,算出来不到二甲基亚硝胺的致死量,远不到致死量。然后又去看这个药品,发现是天津一家化学试剂所自己非法制造的,没有进行过外部验证。我们找了司鉴所做对比样品的日本公司,还有一家美国公司,对方说涉及商业机密不能说怎么制造,但肯定不是这么简单。还有一个就是质谱图。毒物测试,没质谱图不可能出报告。我们最初找到司鉴所他们愿意给,但后来检察院要过去,我们就没能拿到。所以这个毒到底是什么,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为什么不拿出来质谱图? “
记者:“是这些“疑点”让你接下二审?”
斯伟江:“我觉得不该杀,死刑跟不死刑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不管从量刑还是定性都不该杀,何况现在还有这些疑点。如果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或者不纯,或者变质了,那就不到致死量,那就有其他因素。所以,我们的辩护观点很清楚,要求重新做鉴定。”
记者:“二审庭审上胡志强法医的“死于爆发性乙肝”的说法很有颠覆性。”
斯伟江:“胡法医是通过看病历和两个检验报告做的判断,里面主要涉及黄洋的乙肝抗体在4月3日之后,由阴转阳,认为是爆发性乙肝。当时黄洋的病历里有人写过,不排除有爆发性乙型肝炎的可能性,胡法医说,你看,跟我的判断是吻合的。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就是无罪了。因为我问过是不是喝了以后诱发、引发黄洋死亡,但胡法医认为就是巧合,没有关联。”
记者:“为什么一定要求重新鉴定?”
斯伟江:“除去上面的疑点,还有个核心问题,上海市公安局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解剖和报告,均未对黄洋的血液、尿液、肝等做毒物化验。检方的鉴定人说,他做检验的时候,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但第一次公安为什么没有检测?鉴定人在庭上说我不评价别人的工作。另外,鉴定程序也不合规定。所以要重新鉴定,不重新鉴定不能解决问题。”
记者:“你怎么评价刑辩律师的工作?”
斯伟江:“没有成就感,因为你就是不停地失败。上海有句话,螺蛳壳里做道场,我们就是在很小的空间挪腾。刑辩很有价值,但是对律师伤害太大,会有心理阴影。”
记者:“但是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中的“反转质疑”影响很大,你曾经为之辩护的念斌就无罪了。”
斯伟江:“影响很大不代表成功。念斌的案子能成功,实际上也是取决于最高法想翻案,否则只要警察不出庭,专家不出庭,质谱图不拿出来,你律师怎么翻?”
记者:“最近,平反了一些冤案,你怎么看?”
斯伟江:“总体来说,这一波平反还是个案意义。其中可能比较有影响的,是呼案进行了追责。”
记者:“程序正义的观念普及以后,现在出现一种舆论,比如念斌案,会认为没有判刑并非因为念斌不是凶手,而是公安机关工作做得不扎实,有些程序问题。你怎么看?”
斯伟江:“念斌案不是程序问题,念斌案否定的是实体,毒有没有?要是程序问题,念斌案就很简单了,提取的勘验笔录就不合格,就应该排除。舆论认为别人有罪,可你凭什么来认定?为什么要制定刑事的程序?就是因为怕认定出问题。现在的问题就是口供中心主义,跟我们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的理念是相反的。现在办案水平和办案思路都是很老式的,也没有追究责任的。”
记者:“你觉得要改变现状,最关键的点在哪里?”
斯伟江:“一个是要改变口供中心主义,第二个就是要排除刑讯逼供。最核心的东西,进去就要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律师可以调取,这样没人敢刑讯逼供,更核心的是,检察院要独立,公安办案要有制约,然后法院要独立。我们现在是都不独立。”
记者:“这次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你们的要求,维持原判。你怎么看这个判决结果?”
斯伟江:“我们已经努力了,很抱歉,结局不满意,我们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再努力一下。无论如何,任何司法公正实现的核心,是在司法机关,我们律师只是一个辅助因素。”
2015年6月6日,应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与林尊耀先生解除了《委托协议》,至此,斯伟江律师不再担任林森浩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此之前的复核阶段,辩护人已经前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5万字的法律意见,及若干新证据、医学专家会诊意见、申请等,也到北京当面向复核的合议庭法官陈述了辩护意见,会见了林森浩,已经基本完成了该阶段的工作。虽然得知,林森浩本人不同意解除对斯伟江律师的委托,但鉴于委托协议系林尊耀先生与本所签署,委托合同基于信任,专业人士需知进退,不给委托人留遗憾,也考虑到辩护人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退出不至于对林森浩产生不利后果,故同意解除合同。
“福建念斌案”辩护
2014年8月22日11时45分,念斌,作为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被福建省高级法院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案件审理的8年中,念斌方邀请了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他们通过网络和媒体列举案件疑点。 期间,念斌曾被连夜突击审讯,其间念斌一度咬舌自杀。后来,参与审讯的警察在法庭上说,他们只是在给念斌做思想工作,这遭到斯伟江律师的当庭质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念斌被宣判无罪后,其辩护律师张燕生、斯伟江等发表声明:感谢法院、专家、记者、网友,称“众多良知和坚持汇成正义的判决”,希望念斌案成为平反冤案的标本,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念斌和念家人感谢最多的还有提供无偿援助的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8年来每次开庭都并不平静。“我们所有律师几乎都被被害人打过。”斯伟江律师称,律师们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属心情,别无他法。
深圳鹦鹉案辩护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斯伟江律师介绍,在代理深圳鹦鹉案时,他就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斯伟江在建议中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超出了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请求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审查。7月6日,斯伟江向澎湃新闻介绍,他当天下午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复函,函中对其此前提出的意见作出了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复函中称,对于斯伟江的建议,已经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将审查建议函告了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法和人大监督法规定的职权,对两高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监督,很难得;对提出申请的公民有回复,也难得。”斯伟江说。
“上海药神案”辩护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海药神案”。7月23日,律师斯伟江和徐昕介入,即采购国外疫苗被认定为假药,一审多人因销售假药罪获刑一案。斯伟江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没批文的进口真药好药变成假药”的产生,主要是三个法条和一个司法解释共同导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