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通关

更新时间:2022-09-14 13:48

进口货物通关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通关单据是否齐备,正确无误。

所需报告

进口货物所需报告单据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装箱单、正本发票、正本提货单、正本委托报关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委托报关协议书的委托人处要有公司签单,并一定是正本,传真件、复印件报关无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点浪费了时间和费用)。

过程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进口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等问题。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并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的时间、手续及换单费、凭带背书正本提单(如果市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提单的传真件和保函)或带上全套正本提单去事先联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门换取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例如某三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个货柜货物。提单的收货人显示:“TO ORDER FO SHIPPER”,发货人没有在提单上背书。船到后无法换取提货单,只得把正本提单寄到德国出口商背书,等拿到已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报关时,距船到港口已过十多天了,产生滞报等费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进口单据后,要确认出口商提供的正本发票、正本装箱单、提单、合同中的内容如:货物名称、唛头件数毛重、尺码是否单单一致。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上要有签章,当然有些发票和箱单是手签的也可以。同时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报检,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

有了全套手续完备正确无误的报关单据,就可加快通关速度,避免滞报转栈现象发生。

俄罗斯须知

(一)进口货物运抵俄关境

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家情况;

货物承运人的名称及地址;

货物发送国和货物运抵国名称;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承运人拥有的商业文件;

货运标志和货物包装种类;

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 (不少于前4位);

货物净重(千克)或货物体积(立方米),外型巨大的货物除外;

关于禁止或限制进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情况;

-出具国际货物运输提单

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和所在地;

货物目的地国名;

货物承运人名称和所在地,或发送人名称和所在地,如果发送人得到内部转关许可;

在俄罗斯关境内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资料,若进行公路运输时,还需提供运输工具驾驶者的资料;

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价格、重量或体积以及商品编码(不少于前4位);

总装载件数

货物目的地;

转运货物计划及运输路线资料;

货物转运的计划期限。

(二)进口货物申报及清关

按照俄海关法规定,报关人只能是俄罗斯公民。外国企业或货主只能委托俄罗斯报关行或报关员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报关行或报关员在接受进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果未履行审查义务或申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应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关单所列的各项内容,向海关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进口货物报关单

运输(转运)文件;

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进口的许可文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计算海关税费的资料;

报关行证明文件和俄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件

货主或报关代理应按海关计算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海关税费,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海关杂费,或按规定办理海关担保手续;

当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低于海关风险价格参数时,货主需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相应的合同成交价格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所需文件,俄海关将按照最低风险价格计征关税。

根据俄海关法规定,对于报关文件齐全、足额缴纳关税、单货相符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

如果货物属于保税仓、境内加工、免税贸易、临时进境、复出口等特殊监管的,海关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一)出口货物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发票、运单、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随附单证);

运输(转运)文件;

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计算海关税费的资料;

报关行证明文件和俄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件

(二)出口货物放行

美国通关须知

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美国。运抵后直接进入外贸区(即保税区)的货物并不经过海关。

(一)进口人

美国允许个人进口自用或商用货物并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进口人应承担确保其货物符合所有进口规定的责任(如合理标识,符合安全标准,在货物运抵美国之前取得必要的进口许可证等)。在海关报关单上须填写进口人号码,可填写国内税务局营业注册登记号码,如进口人未在国内税务局进行营业注册或系个人进口,则提供社会保险号码。

(二)申报人

进口货物应由其货主、购货商或报关代理办理报关手续。如货物运交“指定人”,则持有经发货人背书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的人有权办理报关手续。最常见的情况是,由持有运货到进境口岸的承运人所开具的货主证明书(“承运人开具的证明书”)的人或公司(即海关意义上的“货主”)办理报关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提单副本或运货收据报关。如货物并非由公共承运人进口,由持有货物拥有权证明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手续。

(三)货物运抵口岸

货物运抵口岸时,海关并不通知进口人,一般应由承运人通知进口人。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协调验放安排。如想快速通关,可在货物运抵前进行预申报,但预申报货物运抵口岸前海关不会给予放行许可。

(四)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简称ACS)提交电子报关单

2.纸质申报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递交纸质报关单。

(五)报关步骤

1.一阶段报关

货物运抵美国口岸之日起15日内,应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交验下列报关单证,海关确定符合放行条件后,担保验放:

- 进境舱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33表格)、立即交货申请表和特许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3461表格)或货物验放需要的其他表格

-进口申报权证明

-商业发票(无商业发票时,提供形式发票

-装箱清单(需要时提供)

- 其他用以确定货物是否可以入境的单证

- 税费担保证明(货主既可通过美国当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预存以美国货币计算的保证金,或提供美国政府担保。如系通过代理人报关,经代理人许可,货主也可使用代理人的担保)如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将被海关作为无人认领货物转至候领仓库(General Order Warehouse),进口人应承担货物存放在候领仓库期间的仓储费用。如货物在候领仓库存放6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申报),将拍卖或销毁。易腐烂、易变质货物和爆炸物则在更短期限内变卖。

2.二阶段报关

货物担保验放后10个工作日内,货主或其报关代理应向指定海关交验下列单证,申报征税和贸易统计需要的信息,缴纳预估税费:

-货物验放后退给进口人、报关行或其代理人的一阶段报关单证回执联

- 二阶段报关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01表格)

- 计征关税、贸易统计、证明货物已满足所有进口规定而需要的其他单证(如系通过报关代理以电子方式报关,即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自动化商业系统的“自动化报关代理界面”报关,上述纸质单证可能只需要部分提供或完全不需要提供)

此阶段,进口人必须申报货物完税价格,但申报的完税价格须由海关审核确定。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下列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最主要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已付或应付价格。其他因素也有可能要计入成交价格,如包装成本、销售佣金、版权或特许权使用费等。

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时,则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如无法找到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或无法确定可以接受的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则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是指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可与被估价货物互换的货物。

上述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已在被估价货物出口美国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向美国出口。

进口人必须在申报时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美国协调税则》按照产品类型规定了不同产品的商品归类(如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纺织纤维、纺织产品等)。

报关时,进口人应缴纳预估关税和其他税费。所适用的关税税率最终由海关决定。每项商品关税税率取决于其归类编码。同一编码项下的货物可能适用不同税率(一般税率、优惠税率、零税率等)。关税一般为从价税,即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征收。某些货物须征收从量税(以件、升、公斤等为单位征收)。某些货物则征收复合税(从价税和从量税结合)。

(六)关于货物查验和单证审核

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对单证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情况:

-货物完税价格

-货物是否需标注原产国,是否需施加特殊标识、标签,标识是否正确

-货物当中是否有禁止类物品

-发票是否以正确方式开具

-货物是否存在溢短装,与发票不符

-货物当中是否有非法麻醉品等

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协调安排货物的查验,以便海关确定单货是否相符。

(一)申报人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货主(发货人)为法定出口人,如货主委托货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现问题时,由货主承担责任。

(二)出口货物申报

货物出口时,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全面、准确填制出口单证信息,并按海关要求交验相关单证,否则货物可能会被扣留、没收,货主可能被处以罚款、受到政府审计或负面通报。出口时一般应交验以下单证:

1.《货主出口报关单》(自2009年3月起,《货主出口报关单》已为“电子出口信息”取代,企业原来需填写到《货主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须通过“自动化出口通关系统”提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直接录入到该系统当中)

2.报关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商业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

3.目的地管制声明

4.运输(转运)文件

5.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6.计算海关税费和出口退税的资料

7.其他单证

(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期限

出口商应自出口之日起将所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5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在需要时核查出口单证和记录,如届时出口商无法提供,可能受到传讯。

对每一票货物,美国出口法律均要求出口商及出口过程中涉及各方保存以下单证和记录:

1.批文申请、许可证申请

2.国际进口证书申请

3.国际进口证书

4.交货确认证书或类似交货证明

5.空运单海运提单、码头收据、承运人出具的简式提单及其他出口通关单证

6.备忘录、记录、信函、合同、招标书形式发票

7.客户购货定单

8.装箱清单

9.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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