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体系

更新时间:2024-10-31 22:05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于2003年10月底启动,中国的信用服务业正逐步发展,信用需求日益增加,中国信用服务行业已成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中国有各类信用调查机构一百多家,资信评级机构近五百家,信用担保机构二千多家。2005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用管理师定为新职业,并颁布了《信用管理师的行业标准》。

体系现状

从全国来看,中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

存在问题

董辅礽

人们还不习惯“花明天的钱”,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很多信用卡其实只是贷记卡,国内尚未建立全国征信网,现有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日前在“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上指出,中国信用体系存在五大问题。

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

第一是 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他指出,资金往来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发达,人们还不习惯“花明天的钱”,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发达,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

信用工具太少

第二是信用工具太少。他指出,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贷记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真正发达的信用关系可以借鉴韩国的信用卡制度,在韩国中学生都可以拥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资金,可以预支,事后再付款,手续费也很少。

缺乏信用中介体系

第三是 缺乏信用中介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相关法制不健全

第四是 相关法制不健全。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调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由于在国企要不要破产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迟迟未能出台。同时,现行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北京现代商报)

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

第五是,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目前,信用法律缺失掣肘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严重减缓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步伐。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但只规范了以征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信用行为。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信用立法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

第六是,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目前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全面有效建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失信者,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合规守信者的良好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信用外延被无限扩大增加了建设难度

第七是,信用外延被无限扩大增加了建设难度。目前社会公众对信用的理解存在误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被认作一切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根源,将所有管理、执法不到位的情况都归因于失信。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将已破产、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其逃废银行债务、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已超出了执行法院判决所能解决的界限,更不应属于信用建设范畴。

存在多重障碍

第八是,以行业部门信用建设为主线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存在多重障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和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多样性信息,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执行不同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披露标准,为全国各部门系统的共享与集中、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技术障碍。

地方信用建设有待提升

第九是,地方信用建设有待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中国较长时期内的基本国情。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差异较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了显著的层次性、阶段性的特征。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展程度不一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全国统一进行整体布局,又要与各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信用建设实现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面临巨大的挑战。

限制信用体系发展

第十是,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限制信用体系发展。目前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仍然有限,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自身利益,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有待扩大。信用产品供给不足,信用产品质量和多样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有效供给的不足制约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

建设建议

从全国来看,中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必须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寻找符合自己发展趋势的道路。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充分重视信用服务业发展

要充分重视信用服务业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建数据平台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信用服务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领域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才能真正创造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在“十一五”时期除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外,我们应该把积极培育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我们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的切入点。

政府不要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

从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到“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当前的发展条件决定了中国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和自然选择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象邓白氏、环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应该坚持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大原则指导下,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根据“十六大”“商业运作”的指导思想,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运作,逐步规范信用秩序,要鼓励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有序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不搞垄断,形成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加强国家信用标准化建设

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信用标准。如果有了信用术语、信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产品的标准化,促进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使用效率。

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加强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体系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要尽快出台,加强国家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和整体协调性;另一方面,区域信用体系要注意与全国信用体系相衔接,避免地区分割。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全局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从全局出发而仅局限于局部和本位的考虑,则很容易导致地区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岛”。

要尽快出台信用管理法规

目前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性法规的前面,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一方面要对数据的开放和使用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要制定法规,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运行。

建立完善

当前产生信用危机的深层原因

中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因而失信行为广泛发生。此外,造成中国目前信用危机有以下几方面的深层社会因素。

第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诚信意识的背离。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动机方面。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长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渐渐被“正名”而得到认可,并被看做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后,一些人便堂而皇之地采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诚信现象渐渐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蔓延,这是导致人们对诚信意识背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封建专制长期压抑对诚信意识的扭曲。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民众的命运随时会因为统治者一时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面临着“人治”社会各种各样险恶的生存环境,不仅人们的欲望不能真实地表达,思想也受到种种限制。说谎献媚往往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真实诚信却常常吃亏遭殃,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意识扭曲着人们的诚信意识,是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内在原因。

第三,道德教育政治化对诚信意识的弱化。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体制中对德育非常重视,但在内容设置上往往与政治教育相融合,甚至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服从于政治需要,片面强调政治意义上的“忠”而忽视个人本性的“诚”,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这是导致失信的重要原因。

第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中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第五,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中国仍是“非征信国家”,因此,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目前,中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中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规则之外,还包括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长期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惯例和规则,以及在一些地区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商业习惯。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一)培育信用环境,构建基础信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最基本的规范。树立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扶持信息的弱势方,约束信息的强势方。在市场自愿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防止欺诈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是矫正这种不对称性。因此,首先要大力加强信息的弱势方面,提升信息弱势方获取信息的能力,降低他们获取信息的成本,挤压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一是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信息弱势方面组织起来自保。目前中国各地已普遍建立起消费者协会一类组织,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清楚地规定这类组织的性质。二是发展第三方提供信誉信息的机制,如“征信所”(credit consulting firms )向信贷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记录。三是利用大众传媒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教育和提供信息。四是政府也要提高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获得关系自己利益维护的各种知识。

同时对信息的强势方面进行约束。一是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披露、虚假广告、有偿新闻)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惩罚。二是行业自律,并且由第三方协助对信息强势方进行信用管理,对守信做出保证。例如,由商业性组织对商品的某些性能(比如低价电器的安全性)做出认证并提供保证。

第二,提高加害方的失信成本。必须提高赖账、售假等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违法违规者在经济上受到惩处。诚信的道德教育是重要的,但是良好的道德风气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必须有严整的法规、公正的司法作为基础保证。

第三,要重视道德教育,树立道德规范。没有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没有明确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观念的清晰界限,不但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违背诚信的思想根源。

公民道德建设要从全体公民的实际道德水平出发,运用切实有效的方法,使每个公民都能树立起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自觉意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制度信用

在完善制度信用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注重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资信评级是经济学家、银行家、投资家基于证券管理和维护投资人和筹资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形成的一整套对经济组织及金融工具履约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分析与评定方法。资信评级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经济组织或金融工具的内在不确定因素,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他们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资信评级的重点是提供一种风险信息的预测和咨询服务。资信评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良好的资信等级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这是避免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

资信评估业的发展与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一个成熟的资信评估制度需要经过相当时期的实践而逐步形成,并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变化而不断完善。就中国当前的实际状况而言,发展资信评估制度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舆论宣传,扩大资信评估的社会影响。市场经济须由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的,“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一个重要方面的资信评估工作,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建立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时揭示和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可望在今年底完成全国信贷登记电子网络系统的建设,以监控全国商业信贷的信用情况。然而,对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的宣传不够,企业资信评估至今还不为大多数人知晓。因而,有关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新闻媒体,特别是资信评估机构本身应做出努力,既要做好企业资信评估的实际工作,又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企业资信评估的影响。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推广资信级别的适用性。应尽快推出相关领域的资信评估业务的管理细则,以便资信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广资信评级结果的适用性。信用评级也是现代金融监管机制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方法,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增强透明度;根据信用级别限制受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控制风险;利用信用评级监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增强资信评估机构素质,提高资信评估质量。资信评估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其价值最终体现于其效用性,即资信评估机构按照它独特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并根据经验对被评对象的未来(一定期限)要做出基本符合实际状况的客观判断。由于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因此相比企业的审计而言,资信评估工作的难度更大,对评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中国资信评估业已有10多年发展历程,然而至今还没能产生较大的影响,除了中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因素之外,资信评估机构自身的素质及其产品质量是一个必须正视且需刻不容缓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法规、规章的颁布,资信评估的领域在逐步扩大,为中国资信评估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然而资信评估质量的提高并使其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仍有待于资信评估机构的自身建设,如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学习与借鉴国际先进的资信评估经验与方法,加深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增强评估工作规范,对评估对象切实做到公正、中立、客观。

(三)规范政府行为

(三)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信用监管作用

政府在信用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即政府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也是对失信行为的裁判者。政府的信用形象和维护信用的能力出现偏差,社会整个信用状况就会产生动摇。而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信用的最大需求者和供给者。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在全社会的信用总量中起着支配和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关键是规范和提升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

建立信用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转变职能,政务公开,依法行政。首先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其次,要加快制定《行政许可法》等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新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起政府信用平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再次,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政府行为透明、积极、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使政府向服务与监督并举的角色转换,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仅要做诚实守信的模范,还要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尽快建立。在建设信用体系方面,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颁布法规,制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指导,确立基本的信用制度;其二,支持守信,惩戒失信,行使广泛的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医师等各类维持诚信人员的监督管理及为社会提供高质量信用服务方面,政府也应承担重要责任。

信用体系

时间

中华民国时期信用体系是指1912~1949年期间中国的信用体系。

构成

其大致由下面四部分组成:

以外商银行为代表的帝国主义金融资本势力

鸦片战争后,外国在华设立银行的数量迅速增加。比较著名的外商银行有:英国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德国的德华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美国的花旗银行等。此外,外商还设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信用机构

以钱庄(银号)为代表的中国旧式金融机构

钱庄、银号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营货币信用业务。在中国南方一般称为钱庄,北方则多称为银号。钱庄在鸦片战争以后,被外商银行及其买办所利用,并与外商银行日益结合,在国内金融市场的地位逐步提高。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资本扩张很快。清王朝灭亡以后,钱庄顽强地生存下来。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的统计,1912~1914年间,全国平均每年有钱庄4600余户,资本7161万余元,公积金、存款和发行纸币为8000万元,年平均资本总计在1.5亿元以上。钱庄的经营方法以信用为主,适应旧式商业习惯,在外国银行的支持下,建立了自己的汇划制度,信用周转灵活。代销洋货、代办土货的商人大都利用钱庄签发的庄票,以资周转。20世纪30年代以前,这类庄票在上海市面流通的数目约在20亿两以上,可以省去同等数额现金的流通。同时,国内贸易资金的融通也主要由钱庄承担,钱庄在外地虽无自己的分支机构,但借助于各地同业的联络,到处可以通汇。钱庄的申票是国内贸易流通的主要信用工具。各地银两对银元的比价,银元与铜元的比价,相互拆款的拆息,以及各地内汇汇率等金融行情,都由钱庄业控制,以该业挂牌行市为准。1927年以后,钱庄开始衰落,1933年废两改元进一步削弱了钱庄控制金融市场的能力。以后,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官僚金融垄断资本的形成,钱庄(银号)的业务日渐萎缩。中国旧式信用机构除钱庄(银号)外,还有典当、高利贷者等。钱庄(银号)、典当高利贷者代表了民国时期信用事业中的封建势力,反映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济的特性。

以银行为代表的资本主义信用机构

中国自己的第一家银行建立于1897年,到1911年清王朝灭亡时,全国建立的银行不过十几家,其中主要是官办和官商合办的银行,最著名的是大清银行交通银行。民国以后,中国的银行业尤其是民族资本银行有了较大的发展。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一起成为北洋政府的国家银行。到20世纪20年代初,比较重要的民族资本银行均已建立,如被称为“南三行”的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被称为“北四行”的盐业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中南银行等。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官僚资本迅速膨胀,逐渐建立起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以及中央合作金库组成的官僚金融垄断资本体系。这“四行二局一库”垄断了全国绝大部分金融业务,至使民族资本的银行受到官僚金融资本的压迫和排斥而趋于衰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金融事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为了保障军队供给,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经济建设,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银行,发行货币。海陆丰、湘赣、中央、闽浙赣、湘鄂赣、湘鄂西、鄂豫皖、川陕、陕甘等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的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达50余家,发行纸币、布币、银币、铜币、兑换券、流通券、信用券、存款券、信用条、股票等 200余种。如海陆丰劳动银行东固平民银行、闽西工农银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湘赣省工农银行等都曾发行各自的货币。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也都建立了银行,如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冀南银行北海银行、晋绥边区银行、华中银行等。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胜利进程,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个时期建立的银行有中州农民银行、内蒙银行、长城银行东北银行等。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金融事业的转折点。此后,各革命根据地银行归并中国人民银行,改组为人民银行的各地区分行。

特点

①帝国主义的金融资本在中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②中国的钱庄、典当、高利贷等封建信用机构依然存在,并具有相当的势力;

③以银行为代表的中国民族资本主义信用事业不能正常发展,代表大资产阶级、大地主利益的官僚金融资本垄断了中国的金融事业,民族金融资本只能在外国金融资本、中国官僚金融资本和封建性的金融机构的夹缝中求生存;

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金融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最后取代上述金融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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