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更新时间:2024-02-19 01:26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涉及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受到广泛关注的小排量汽车此次列入鼓励发展项目),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

历年版本信息

2005年1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

2013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镀金产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第三十五条关于2014年底前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1850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第49号令)已经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2021版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2月30日

修改内容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 7 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019版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主任:何立峰

2019年10月30日

目录正文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

2、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6、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7、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8、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9、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与应用及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修复

10、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

11、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2、远洋渔业人工鱼礁、渔政渔港工程

13、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4、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5、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18、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19、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0、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1、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2、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

23、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4、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5、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6、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27、防护林工程,天然林自然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28、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29、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30、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2、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3、竹藤、花卉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34、林木、草原基因资源保护工程,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3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36、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37、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8、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香料、野生花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39、木、竹、草(包括秸秆)人造板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40、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41、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42、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43、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44、淡水与海水健康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淡水与海水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海洋牧场

45、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46、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47、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4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49、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农业工程

50、乡村厕所废物废水以及餐厨废物废水的收集处理与生态农业联合经营

51、面向资源化的乡村生活废水生活废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与农田面源污染协同综合治理

52、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53、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54、数字农村建设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55、“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56、木材及木(竹)质材料节能、节材、环保加工技术开发与利用

57、湿态酒精糟(WDGS)的应用、生物质液体有机肥的应用

二、水利

1、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7、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

9、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0、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1、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2、淤地坝工程

13、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4、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15、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6、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7、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

18、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19、水生态系统地下水保护修复工程

20、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1、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用

22、防洪调动自动化系统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

23、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4、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25、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中国政府网阅读)附件

201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任:张 平

2013年2月16日

修改内容

一、鼓励类“四、电力”第 3 项“采用 30 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

二、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作为第 11 项。

三、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作为第 12 项。

四、鼓励类“六、核能”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作为第 12 项。

五、鼓励类“十九、轻工”第 15 项“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机及配套光固化(UV)设备;高速食品饮料罐制造生产线及配套设备;高速金属薄板覆膜设备及覆膜铁食品饮料罐加工设备”修改为“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薄板覆膜和高速食品饮料罐加工及配套设备制造”。

六、鼓励类“二十、纺织”第1项“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等];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修改为“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等];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东部地区限于技术改造) 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

七、鼓励类“二十、纺织”第 6 项“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修改为“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东部地区限于技术改造,新建和扩建除外)”。

八、鼓励类“三十二、商务服务业”第 2 项“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修改为“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九、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 19 项“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森林、水上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修改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十、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 22 项“破拆、切割、疏堵、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修改为“侦检、破拆、救生、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

十一、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消防车”作为第 44 项。

十二、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具有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35.400,0.19,0.54%)”作为第 45 项。

十三、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公称直径≥150mm 的消防水带、人工合成橡胶衬里消防水带”作为第46 项。

十四、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水性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制组合式钢结构防火构件”作为第 47 项。

十五、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 “不燃外保温材料、阻燃制品”作为第 48 项。

十六、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成类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作为第 49 项。

十七、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作为第 50 项。

十八、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产品”作为第 51项。

十九、限制类“三、电力”第 3 项“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删除。

二十、限制类“十一、机械”第 15 项“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修改为“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二十一、限制类“十一、机械”第 25 项“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修改为“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

二十二、限制类“十三、纺织”第 1 项“单线产能小于 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修改为“单线产能小于 2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二十三、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1 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十四、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2 项“灭火器项目”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十五、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3 项“碳酸氢钠干粉(BC)和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修改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二十六、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4 项“防火门项目”修改为“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 6 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

二十七、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5 项“消防水带项目”修改为“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 衬里消防水带”。

二十八、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6 项“消防栓(室内、外)项目”修改为“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

二十九、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7 项“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修改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

三十、限制类“十五、消防”增加“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作为第8项。

三十一、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三)电力”第3 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发电机组(5 万千瓦及以下)”修改为“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三十二、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第10 项“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修改为“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三十三、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五)钢铁”第24 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修改为“单机产能 1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三十四、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二)轻工”第 5 项“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删除。

三十五、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七)其他”第 1 项“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修改为“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 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三十六、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九)轻工”第 6 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删除。

修订意义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蔡惟慈接受记者专访时,对装备制造业的新目录给予高度评价:这是统一认识的很好文件,鼓励类的产品门槛比以前提高了,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也比原来严格了,对未来一个时期内机械工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他同时表示,《指导目录》将随着行业的发展不断滚动更新,估计很快还会再次修订。

促进产业由大变强

蔡惟慈告诉记者:“装备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修订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就是中国机械工业发展现状是高端的吃不饱,低端的供过于求,这样下去行业是没有出路的。”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重要的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与当前中国装备制造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当一部分技术和产品已经研发成功并广泛应用;二是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隐忧;三是部分技术、工艺和产品不能满足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四是部分条目表达宽泛,界限不清。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旨在全面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坚持走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驱动的科学发展道路,优化结构、改善品种质量、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提高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加强重大技术成套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动装备产品智能化,促进产业由大变强。

修订与时俱进

对于装备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修订过程,坊间流传多个版本。中国工业报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指导目录》自2007年开始修订,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指导目录》内容也几经更新,近日发布的最终版本与“十二五”时期中国机械工业发展的大方向基本一致,内容与智能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规划也有很好的呼应。

从修订情况看,《指导目录》对2005年版本中的机械相关的条目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如《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别条目机械门类,原有条目52条,修订后共有条目60条;限制类别条目机械门类中,原有条目34条,修订后共有条目57条。淘汰类别条目机械门类中,原有条目84条,修订后共有条目91 条。

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与《目录(2005年本)》相比较,《指导目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细化条目内容。对条目内容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细化,具体到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明确支持发展的重点。

二是提高技术要求。对大部分鼓励类别条目,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规格参数的要求,对部分限制类和淘汰类条目,也提高了规格参数要求。

三是扩大覆盖范围。修订后的条目,涵盖了电工、机床、仪器仪表、通用机械、农机、重型机械、石化机械、内燃机、液气密、模具、轴承、通用零部件、塑料机械、环保机械、印刷机械食品包装机械工程机械文化办公、制冷、城市轨道交通,以及铸造、锻造等机械工业各个行业,覆盖更加全面。

《指导目录》的重点内容涵盖七个方面:一是瞄准薄弱领域,着力提高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等基础制造能力。二是突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提高关键设备制造能力和关键部件配套能力。三是强化保障支撑,加快发展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新兴产业所需装备。四是更加关注“三农”,扶持发展先进适用农用装备。五是适应需求变化,大力发展新兴领域装备。六是防范产能过剩,坚决抑制部分行业重复建设。七是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20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2023版

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显示,2023年将研究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包括:修订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

2024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经2023年12月1日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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