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9 20:37
妇女权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女者,指未婚女子;妇者,指已婚女子,故妇女泛指女性。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中国政府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运用法律等方式使妇女的权益状况有了历史性的改变,使男女享有平等的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中国的诸多立法中,其中既有如根本法宪法,也有传统部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对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对所涉及妇女相关权益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专门基本法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具体落实。
但妇女权益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却不容忽视,在社会中还是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
社会中存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仅针对于女性,男性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女性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比例比男性高,家庭暴力使人们不仅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摧残。
妇女在社会的一些领域中处于相对弱势。在就业方面,处于体力等诸多原因女性较男性的就业压力大,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相关要求,人社部、教育部等多次下发通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人社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2013年)、教育部2013年及2016-2019年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要求各地、各高校坚决反对就业性别歧视。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针对招聘性别歧视屡禁不止问题,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该通知在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中规定,“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妇女参政的比例还有待提高,近年来,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断提高。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建设。2013年,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22.7%,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也明显提高,妇女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2013年,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8.4%,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为41.5%。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2014年,工会会员中女性占38.1%,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9.3%,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女职工董事、监事占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比例分别为40.1%和41.5%。农村妇女进村“两委”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妇女在社会中虽然还处于相对弱势。但妇女的在社会生活、参政治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妇女由于自身生理原因,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在社会中,妇女遭到的性骚扰、性暴力现象屡见不鲜。但广大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却不断增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上海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2019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上海法院依法从严判决性侵犯罪,对其中31.05%的被告人一审判处3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妇女需要社会更多的关心与尊重。
中国妇女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中国妇女占世界妇女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既体现了中国的文明进步,也是对全球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历史贡献。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男女平等制度和法律的实施,妇女蕴藏的聪明才智空前地得以发挥,在创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国内外赢得了“半边天”的盛誉。
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发挥妇女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而且妇女的社会地位如何,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尺度。
政治方面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化教育方面
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
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公平享有经济资源是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创新中,充分保障妇女经济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平等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修订和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及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及措施,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财产方面
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人身权利方面
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年间,先后制定和修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业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20多部法律法规。31个省(区、市)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取得重大进展。29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201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对女性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更加有力地惩处强奸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督促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201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坚决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共破获强奸案件25852起,破获拐卖妇女案件4537起。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开展国际合作项目,严厉打击跨国跨区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不断加强。法院系统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家事审判庭,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障妇女在情感补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猥亵、侮辱妇女,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妇女人身权益和尊严。鼓励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基层司法实践,探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试点法院从2008年的5个省扩展到目前的14个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大家庭暴力事先防范和及时制止力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家庭暴力指导案例,规范以暴制暴案件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法律适用统一性。注重发挥妇女在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2013年,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34.2%;女法官、女检察官比例分别为28.8%、29.3%,比1995年分别增长了12.1%、12.3%。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等专业性妇女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加强法律保护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2)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3)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5)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6)严肃查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性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述权,健全妇女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委,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针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完善立法
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在相关的部门法律中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和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是立法机关贯彻执行妇女法的重要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1)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侮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特别是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在各类普法宣传手段中,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渠道。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2)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目前仍有少部分执法人员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要在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培训的同时,将宣传培训面扩大到各相关机构的司法、执法人员当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
(3)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
(4)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
(5)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家务负担。
(6)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7)扶持各省的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残孤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在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妇女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和参政议政能力
(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制定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
(4)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6、提高妇女就业率和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1)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妇女就业。
(3)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的吸收农村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4)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的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证女职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5)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中,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的企业。
加强对妇女的教育与职业培训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除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妇女文盲作为重点。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2)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发展生产力,克服旧习俗和旧观念结合起来,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扶持。采取办女童班等多种办学形式,为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入学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女童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的实际问题。
(3)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
(4)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1)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
(2)提倡夫妻共同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3)反对重婚纳妾。
(4)坚决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妇女应自立、自尊、自强,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要以新时代女性的面貌出现,为国家、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立、改、废”,同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法律,进而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协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使妇女的权益维护真正落实,让妇女同胞真正撑起“半边天”。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出: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重点监督就业歧视、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行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149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