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8 21:21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原组成部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 杨贵平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亦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钱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煜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江明成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郑正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辛清华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郭国君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副厅级纪检员 章志锋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巡视员 王江南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巡视员 熊国纲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综合处。
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服务省内工业企业的工作体系,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统筹衔接工业行业专项规划;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四)产业政策处。
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的发展。
(五)科技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运输协调处。
承担煤电油运的职责;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指导协调现代物流工作。
(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的管理工作。
(九)投资规划处。
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承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监督工业行业和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指导协调处(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轻工、煤炭行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归口管理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装备工业处。
指导通用机械、汽车、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的业务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和省内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二)冶金工业处。
承担冶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并组织实施结构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冶金行业准入工作。
(十三)建材工业处。
承担建材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建材行业准入工作。
(十四)石化工业处(江西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承担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管理工作;分析行业发展形势,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政策、规章和相关指导性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准入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有关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和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
(十五)有色工业处(江西省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行业准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拟订稀土矿产品和冶炼产品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
(十六)医药工业处。
承担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行业发展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政策、规章,促进行业结构调整;负责省级医药储备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工作。
(十七)纺织工业处。
承担纺织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行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准入条件,引导合理布局;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省级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发展工作。
(十八)新兴产业处。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兴产业的培育与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准入条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监测分析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发布相关信息。
(十九)电子信息处。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组织协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二十)软件服务业处。
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二十一)无线电管理处(江西省无线电办公室)。
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计划;规划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负责无线电频谱规划的编制及无线电频率的指配;负责无线电台(站)和发射设备的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十二)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负责无线电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无线电干扰监测、检测及查处和相关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组织专项无线电监测和整顿工作;组织征收无线电管理规费;承担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工作。
(二十三)信息化推进处(江西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会同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管理部门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协调全省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电子政务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有关政策、规划及技术标准,提出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意见;指导各设区市、各行业电子政务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组织电子政务工程绩效评估和安全风险测评。
(二十五)信息安全协调处。
协调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1名(含纪检监察编制5名、专项行政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30名(含省信息化办主任1名)、副处级32名。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综合运输协调的职责,指导协调现代物流工作;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推进行业技术基础、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管理,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管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项;承担省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相结合,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承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综合指导和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推进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政策建议;强化信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搭建投融资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十)依法管理工业园区,组织、指导特色产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及数字化园区建设,协调解决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促进工业设计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指导推进科技服务、售后服务等工作。
(十二)建立服务省内工业企业的工作体系;指导企业管理创新,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十三)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信息消费发展;统筹推进电子政务。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
(十五)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信息安全及其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六)依照权限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干扰监测、检测及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七)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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