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10-31 22: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自治区主席负责制。

工作规则

一、第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席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外事办公室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有关部门按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二十四、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主席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盟市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盟市、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区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四十一、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盟市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国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听取盟市、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主席确定;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席确定,或由分管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主席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副主席审定签发。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签发。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需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政府秘书长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发布的政府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主席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主席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主席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主席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主席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十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政府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政府秘书长委托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审核签发。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五十一、各地区、各部门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十二、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和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五十五、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五十六、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等处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六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离开呼和浩特市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告主席,由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呼和浩特市,应事先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机构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我区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机构设置等内容,明确要求统筹推进自治区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各项改革。

改革部署

自治区本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其中,党委机构17个,政府机构43个。《方案》明确了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二是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自治区各级机构改革,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

三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负总责,统筹推进各层级、党政群各领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特点

一是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改革的政治主题和首要任务,从体制机制上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强了党对各领域各方面的领导。如组建了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等。

二是有力加强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自治区党委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职能。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领导自治区民族工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和侨务工作。

三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次机构改革,把更加重视民生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机构调整和优化力度,组建了一批新机构,充实了新职能,着力构建有利于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机构职能体系。如组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强化了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使各类机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为。

四是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严格落实中央“规定动作”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做到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保持基本对应。

五是体现出了内蒙古特色。充分发挥中央赋予地方的自主权,准确把握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因地制宜设置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口岸管理办公室,优化调整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从体制机制方面加强对自治区战略定位的支撑和保障。紧密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区情特点,着眼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调整优化脱贫攻坚、区域协调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机构和职能。

改革方案

深化自治区人大机构改革。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整合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深化自治区政协机构改革。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自治区政协农牧业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农牧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深化群团组织改革。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深化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要求

本次机构改革组织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和“先转隶、后三定”原则,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推进。有序做好新机构组建、办公场所调整、人员转隶、职能交接等工作。其中,自治区本级在11月全面完成新组建部门挂牌、人员转隶(含事业单位)、“三定”规定(草案)报送等工作, 12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政府部门

组成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特设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研究室(参事室)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任领导

主席

王莉霞(女,蒙古族):中共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政府党组书记

副主席

黄志强:中共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奇巴图(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包献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郑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兼),督察长

么永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代钦(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杨进(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孙俊青: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秘书长

郑东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地理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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