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二)坚持执政为民,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四)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五)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狠抓工作落实。
(六)坚持民主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七)坚持廉洁用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和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和市(区)际间的活动。市长不在本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时外出期间,市长可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须向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认真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绿色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规范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系统完备、简明易行,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争议较大、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市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注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驻室纪检监察组长,旗县市区长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驻室纪检监察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县市区长和市直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驻室纪检监察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或听取全国、全区性会议精神和重要考察情况;
(二)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三)听取旗县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四)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旗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重要事项需市长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应请假。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列席会议,向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规模和时间,减少数量,从严审批,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政府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全市性业务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各旗县市区负责人参加。未安排考察观摩、座谈交流、集中讨论等内容的会议,一律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并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多头或越级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拟制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文请示应写明发文理由、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合法性说明,同时根据需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材料。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转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并及时向政府办公室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转各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急件要随到随办按时限要求反馈,其他文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十一、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市长签批。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后,需结合乌兰察布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政府办公室转办意见后1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上报市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报送自治区政府和市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由市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市长分别核批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相关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专项工作会议通知、领导讲话通报等一般事务可由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自治区厅局、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减少工作部署类、规划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没有实质内容、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督查落实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推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十六、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和市人民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全国、自治区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国务院大督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以及转办我市督查事项的整改落实和查办情况。
(六)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七、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现场督查、书面督查、网络督查等方式进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和市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事先报批;离开乌兰察布市外出,实行请假报告制度。
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外出,须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填写《外出请销假报告单》,呈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升素质能力,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政府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格执行接待住宿、用餐、用车等方面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严格控制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及外事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七十二、除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书画册等,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4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