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4 12:11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固原市原州区宗教局
原州区官厅镇政府
原州区开城镇政府
原州区头营镇政府
原州区三营镇政府
原州区张易镇政府
原州区彭堡镇政府
原州区黄铎堡镇政府
原州区中河乡政府
原州区河川乡政府
原州区寨科乡政府
原州区炭山乡政府
原州区北塬街道办事处
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
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区长:马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雪芬、吴铁军、宋兆璐、韩增玉、何冬华、张小荣、曹国祥、陈雪霞、马文东、慕夙
马林(2002.10-)
杨有贤(2006.01-2007.06)
吴万俊(2007.06-2007.11)代理
(2007.11-2010.01)
张戈(2010.01-2011.01)代理
(2011.01-2013.05)
房正纶(2013.05--2014.01)代理
(2014.01-2021.07)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一系列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固原市委和政府,区委的重大决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政府的创造力、执行力、推动力和公信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效能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加快与全区、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深入实际,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扩大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
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领导各分管部门的工作,并向区长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向区长负责,并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完成分管工作。副区长是各项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抓好落实。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区长报告。
九、区长分工实行AB岗制,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其他副区长因公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工作由AB岗互为替补。
十、常务副区长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为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
十四、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认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议案等,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征询区人大、政协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为建设原州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二十五、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或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并报告工作和议案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二十八、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以及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组成部门、各乡镇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实行区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组成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和公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十四、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推行网上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抓好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固原市委和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区委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固原市驻原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区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固原市委和政府及区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固原市审批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报告区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以及运用预备费和数额较大的预算外财政支出;
(五)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和重要行政措施;
(六)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2次,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人列席。
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先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报告分管副区长,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
三十九、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召集,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掌握全局,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等。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定。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等,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定。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应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副职列席。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请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召集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凡能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凡能在小范围内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大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经政府批准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批准。全区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送政府领导审批。
除紧急情况和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裁定。
四十七、副区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的,应送区长审批,或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的批示意见。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五十、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宜于向社会公布的区人民政府公文,通过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或由具体部门负责制作张贴公布。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等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学习型机关,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专题讲座和学习活动。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有关规定,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
五十七、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要事先书面报告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其他领导不陪会。
五十八、除区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仪式、奠基仪式、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
五十九、上级机关和兄弟市、县(区)领导来我区检查、考察工作,按照节俭、效能、热情、周到的原则,由政府办公室或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区政府相关领导会见或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政府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境,经政府区长及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六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宾、港澳人员、海外华侨和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会签后报批。
六十三、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出差或休假,应当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政府办公室。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出差、出境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分管副区长、区长报告。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擅自就重大问题及事项发表讲话或文章。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八、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