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31 10:02
盐务管理局是盐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主管盐业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盐业行政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等工作,在一些地方又称为盐务局、盐业管理局等,是我国食盐专营体制下特有的盐业管理形式。
盐务管理局按级别通常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管理局省盐务管理局、县(区)级盐务管理局以及直属分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是目前我国盐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盐业工作,具体内设机构消费品工业司负责拟订食盐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职责。
在盐业管理体制上,一般实行省一级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省一级机构建制从正处级至正厅级不一;在隶属关系上,省一级盐务管理局一般隶属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一些地方隶属于经贸委、供销社、粮食局、商务厅等;在人员身份上,又分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国企编制等;除个别省份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外,盐务管理局一般与同级的盐业公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3、编制和管理辖区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4、制定、核发辖区盐业管理的有关票证。
5、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盐业违法案例,协调区际盐产品销售纠纷。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出于盐业对人员生存和军政财源的重要作用,早在1949年以前根据地、解放区的经济工作中,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盐的产销管理和市场供应。
1928年,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就曾指出食盐等日用必需品在“十分缺乏和十分昂贵之中”,是粉碎围剿,巩固红色政权的战略物资。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陕北革命根据地和沿海一些解放区,都把盐作为保证军需民食、支援前线、广开财源的战略物资。山东、长芦、淮北等解放区都十分重视盐业产销工作。
1949年底,中央贸易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供应会议,研究了物资统一调度的问题,决定成立包括盐业公司在内的12个专业国营贸易公司;财政部于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召开税务工作会议,决定以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作为全国税收的重点,迅速实现全国税政的统一。同时召开的盐务会议确定了生产、税收、运销分开的方针,即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按全国各大行政区划分7个销盐和产盐区,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下设中国盐业公司,负责经营华北、中南、华东3大区盐的运销业务;财政部设盐务总局负责经营管理盐的生产和其他地区的运销业务,逐步统一全国盐务组织。
1949年12月,政务院召开首届全国盐务会议,确定了“公私兼顾,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的生产方针。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财政部盐务总局在北京成立。10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做出了《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的决定》,并制定了一系列盐业管理办法。
1950—1953年,产税统管,产销分管。全国盐的生产、税收、缉私和西南、西北地区的运销工作,由盐务总局(先属财政部,后划归轻工业部领导)统一管理,主要盐场也由盐务总局和大区盐务局直接经营。华北、华东、中南和东北的运销工作,则分别由商业部中国盐业公司和东北粮食部门经营。
1954—1957年,产、运、销、税统一管理。产、销分管的办法对加强市场管理和盐商的改造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产销矛盾较多,经政务院批准,从1954年1月1日开始,生产、运销统一归口,由轻工业部盐务总局负责管理。盐务总局既管生产,又管盐的分配调运和批发销售,并负责盐市场总的安排和价格管理,经营占销量90%以上的批发业务。随着大区的撤销,盐务总局又接管了各大区盐务局的直属盐场,形成了一个统一经营管理全国盐业产、运、销、税的经营管理组织。
1958—1962年,产销企业全部下放,产税分管,产销统管。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盐业产销企业全部下放,盐税划交税务部门,盐务总局改为制盐工业局,负责产品归口管理,安排生产计划,编制长远规划和技术指导,同时,组织产品分配、调运,负责盐市场总的安排。
1963—1969年,试办盐业托拉斯。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盐业公司,盐务总局与盐业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共收回39个重点生产企业(产量占全国70%以上)和124个省、市、自治区的运销企业(销量占全国90%以上),统一经营管理全国盐的产、运、销、存。
1969—1979年,1969年产销企业再次全部下放,生产多头领导,产、供、销严重脱节;运销取消了专业核算,不少地区又恢复了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
1980年以后,恢复盐务总局建制,试办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经委批准成立中国盐业总公司及其实施方案,作为试办企业性公司的试点之一。
中国盐业总公司作为国有的全国性产销合管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独立核算,管理全国盐的生产、分配、调运、批发销售和存盐安排。轻工业部将所属长芦盐区塘沽、汉沽、大清河、黄骅4个盐场(包括7个盐化工厂,2个运销站)和制盐工业科研所划归总公司领导,总公司又先后上收了北京、天津、上海3市的盐业运销企业和盐业资源勘测队。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鉴于食盐的质量、包装和卫生标准要求高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特殊需要,形成了“食盐管好,工业盐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的改革思路。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1996年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实行了食盐生产定点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和运输准运证制度。
1995年国家经贸委、计委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1000万吨两碱工业盐改计划调拨为合同订货,实行产销见面,执行国家保护价,向市场经济过渡。新的盐业管理体制为:盐行业产销统一归口管理,盐产品实行总量控制,对食盐实行专营,制碱工业用盐逐步进入市场,其他工业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全国31个省市区设盐务管理局(专卖局、盐管办)、盐业公司,由国家轻工业局领导业务。
2001年,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运行局设立了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行使盐政管理职能,在国家一级实现了政企分开。
2003年8月,国家经贸委撤消后,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管理办公室转设在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是具体办事机构。中国盐业总公司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落实食盐专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编制全国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并负责组织国家食盐计划的落实,承担全国盐的生产、经营职能,是全国食盐专营的经营主体。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消费品工业司为具体办事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以上
1、广东省盐务局、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厅级,隶属于广东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2、湖南省盐务管理局、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厅级,隶属于湖南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3、江苏省盐务管理局、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江苏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4、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副厅级,隶属于山东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5、 江西省盐务局、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江西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6、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7、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副厅级,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8、湖北省盐务管理局、湖北盐业集团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9、陕西省盐务管理局(辖陕西省盐业总公司):副厅级,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10、海南省盐务局(辖海南省盐业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副处级或正科级。
11、河南省盐务管理局(辖河南省盐业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市一级实行垂直管理,正处级或副处级。
12、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河北省盐业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生产领域,派出及内设机构正处级;
河北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正处级,隶属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流通领域。
13、 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安徽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务局、中盐新疆盐业有限公司:副厅级,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中国盐业总公司,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15、贵州省盐务管理局、贵州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16、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副厅级,隶属于内蒙古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17、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副局级,隶属于中国盐业总公司,垂直管理,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导。
18、重庆市盐务管理局、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局级,隶属于重庆市化医集团,垂直管理。
19、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副局级,隶属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盐业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内设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政企分开。
20、天津长芦盐业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天津市国资委,原天津长芦盐务管理局已经撤销,盐业主管部门为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企分开。
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处级以下
21、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辽宁省盐业集团公司:正处级,隶属于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企分开。
22、福建省盐务局、福建省盐业公司:正处级,隶属于福建省轻纺控股集团,实行垂直管理,盐业主管部门为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甘肃省盐务管理局、中盐甘肃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处级,隶属于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盐业总公司,实行垂直管理。
2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正处级,隶属于中盐宁夏集团,实行垂直管理。
25、青海省盐务管理局:正处级,直属单位,隶属于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西部矿业集团,实行政企分开。
26、云南省盐务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隶属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云天化集团,实行政企分开。
27、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处级,隶属于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盐业总公司,实行垂直管理。
28、广西壮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广西自治区盐业公司:正处级,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
39、吉林省盐务管理局、吉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处级,隶属于吉林省粮食局,实行垂直管理。
30、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山西盐业公司:正处级,分别隶属于山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实行垂直管理,政企分开。
31、西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正处级,隶属于自治区商务厅,实行垂直管理。
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部门,市直党委,副厅级建制,垂直管理,下辖盐业公司。
宁波市盐务管理局、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隶属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盐业集团,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深圳市盐务局、深圳市盐业总公司:隶属广东省盐务局、广东盐业集团,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厦门市盐务局、厦门市盐业公司:隶属福建省盐务局、福建省盐业公司,副处级以下建制,垂直管理。
大连市盐业管理处: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内设机构,市经信委下辖大连盐业有限公司和大连市盐政稽查支队,正处级,政企分开。
济南市盐务局:隶属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盐业集团,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南京市盐务管理局、苏盐连锁南京分公司:隶属江苏省盐务管理局、江苏盐业集团,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杭州市盐务管理局、杭州市盐业有公司:隶属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盐业集团,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武汉市盐务管理局、武汉盐业公司:隶属湖北省盐务管理局、湖北盐业集团,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成都市盐政市场稽查处、成都市盐业公司:隶属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正处级建制,垂直管理。
沈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中盐沈阳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盐辽宁盐业有限公司,实行政企分开。
长春市盐务管理局、吉林盐业集团长春有限公司:隶属吉林省盐务管理局、吉林盐业集团,副处级以下建制,垂直管理。
哈尔滨市盐务管理局、哈尔滨龙盐盐业有限公司:隶属哈尔滨市粮食局和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副处级以下建制。 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的专卖办公室挂牌,广州盐业公司隶属于广东省盐务局,实行政企分开。 西安市盐务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商务局内设机构,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隶属于中国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